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统一考试
(昆明学院考点)考生须知
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昆明学院考点)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并按相关要求认真执行。
一、考试时间:2020年7月11日-12日,(具体考试场次及时间见附件2)。
二、考试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
三、考生进入考点,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详见附表1)。未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考生必须严格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及“准考证”置于桌面左上角备查。
四、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点;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求考生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并全体起立。
五、各考场均设有视频监控设备,将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像。
六、考生进考场前,将进行安全检测,严禁考生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电子产品等工具进入考场,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提供,考试结束草稿纸不得带离考场。
七、所有考试科目均为客观题试卷,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答题卡为通卡(不分 A、B 卡),必须使用2B铅笔进行填涂。
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统一考试
(昆明学院考点)考生防疫须知
一、所有考生须遵守考点相关防疫防控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考生考前在毕业学校各学院领队教师处领取准考证时,需提交并审验《云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安全考试承诺书》、本人纸质“云南健康码”绿码备查。考生须统一乘坐毕业学校组织的考试交通专用车辆由毕业学校校区直达我校考点。乘车时须佩戴口罩,加强自身防疫防控措施。
三、考场区域为防疫隔离区,考生进入考场防疫隔离区前须出示“云南健康码”绿码并进行体温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场防疫隔离区。
四、考生进入考场前须再次进行手部消毒后方可进入考场。
五、在我校考点第一天参加下午专业考试的所有考生第一天上午考试结束后不得离开考场隔离区域范围,中午在指定的休息区域进行休息,不得在校园内随意走动,中午由考点在考场隔离区域内提供相关餐食及饮用水服务,由考生自行购买。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体温检测、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检查和对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入场,除 2B 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具证明。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包括手表、手环在内的各种计时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未按规定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七、必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十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若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7月11日(星期六) | 7月12日(星期日) |
9:00—11:00 | 14:30—16:30 | 9:0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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