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依据与目的
本大纲旨在测试考生音准、歌唱能力、嗓音条件、器乐演奏能力,为进一步学习音乐表演专业提供依据。
二、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考试内容:声乐表演、器乐表演二选一。
(二)选择声乐的考试基本要求为:
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1首。
考试曲目自选,唱法不限。控制在5分钟内,自备伴奏。考生可自带钢琴伴奏或音频伴奏,考场提供钢琴和音频播放设备。
(三)选择器乐考试的基本要求为:
考生现场背谱演奏作品1首。
以器乐作为主考项的考生,须在指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应试乐器限定为17种,包括钢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萨克斯管、小号、长号、大号、吉他、爵士鼓、电贝司、电子琴、二胡、古筝、扬琴。
注:现场只提供钢琴,其余乐器考生须自备,若有伴奏需要,伴奏乐器及人员需自备,现场只提供音频播放设备。考试时不得携带手机入场,故不得利用手机作为播放器。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分数
(一)考试形式:面试
(二)考试时间:每首曲目长度5分钟内,考官现场可选择听的长度与选段。
(三)分数设定:满分150分
四、评分标准
(一)具有正确的演唱、演奏方法;演唱、演奏姿势和状态。
(二)乐曲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三)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四)演唱、演奏作品的难度及完成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