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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2020年08月05日21:17  温州医科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19、《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和《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499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

2014级新生开始,就读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博士研究生10000/·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10000/·生,其他硕士研究生8000/·生;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博士生收费标准执行,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七年制学生按硕士生收费标准执行。

原已实行收费政策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在职不等类型,其学费标准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研究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 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 /·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 /·生。具体依据《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相关通知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老生不实行该政策。具体依据《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及相关通知执行。奖项设置如下表所示:


 

 

 

二等奖

 

0.8

 

(100- X)%

统考学生、七年制的六年级学生

 

 

二、三年级

一等奖

1.2

10%

 

二等奖

1.0

30%

 

三等奖

0.8

60%

 

 

* X 值详见备注说明。

(三)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研究生三助奖学金覆盖全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原则上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奖学金由导师负责发放,平均每月不低于1000 元;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奖学金由导师或者学院负责发放,平均每月不低300 元。每年按实际工作日分两次或按月计发。

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导师支付三助奖学金的低资助标准。鼓励学 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津贴资助 水平。具体依据《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3及相关通知执行。

(四)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而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 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具体如下:

1. 研究生卓越奖学金:为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追求卓越而设立。博士、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30000 /·生,年度奖励预算总额度控制在当年研究生学费的10%,且不结转下年。

2. 台湾光华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光华奖学金:特等奖2000 元,一等奖1500 元,二等奖1000 元,三等奖500 元,新生奖500 元。

3. 中国科学院毛江森院士设立的毛江森奖学金和助学金:别贡献奖学金20000 元,奖学金5000 元,助学金2000 元。

4. 其它社会机构设立的奖学金:详见附件4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具体按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及相关通知执行。

三、研究助学资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由研究生院负责造册及管理,每年按实际工作日按月计发。具体依据《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5)及相关通知执行。

(二)国家助学贷款

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的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落实国家关于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 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依据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文件及通知执行。

(三)研究生特殊资助及相关配套政策

研究生特殊资助预算总额度控制在当年研究生学费收入的3%,且不结转下年,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个人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成员重大变故、家 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可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 核,经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适当补助。具体依据《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特殊资助实施办法》附件6及相关通知执行。

研究生学生活动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度控制在当年研究生学费收入的2%,且不结转下年,主要用于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建设、学生第二课堂(包括研究生社会实践、社团建设、素质拓展等全校性文化平台建设和文化活动等,具体由研究生院掌握使用。

四、研究国际交流奖助学金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培养在校生国际化意识,鼓励研究生参加国)外交流项目而设立。资金来源为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预算总额度控制在当年研究生学费收入的5%,且不结转下年、导师课题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等,用于资助研究生 在国(境)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保险费等。具体依据《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7及相关通知执行。

五、研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并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材料。

各学院在评审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及评审章程规定的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奖助学金)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资料报送等工作。

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三研究生由于退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需要退费的,退费标准及程序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4.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5.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6.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特殊资助实施办法

7.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1

七、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量化打分,择优选定。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 英语通过六级或六级总分达425 分以上;

2. 学习成绩优异,已修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75 分。

(三)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获得发明专利等方面进行考评。

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发表的文章被SCI 收录,且单篇文章影响因子大于3.0 上;

2. 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部以上;

3. 独立主持省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项以上,且经费进入学校帐户;

4. 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项以上。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参加核定培训年限为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 已取得有效注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 临床技能表现突出。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阶段之后,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其成果须为博士研究生阶段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录用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温州医科大学

第七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八条专著或译着着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多人合著的著作,申请者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以在著作中注明写作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积分。

第十条期刊分类认定以《温州医科大学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期刊定级名录》为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经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可以给予为学校科学研究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学金申请者破格资格或者择优权。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未按时注册;

(四)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

(五)保留学籍、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以有关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以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和名

第二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生。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指标数,由学院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打通择优使用。

 

第二十四条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证书和全部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八、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老生不实行该政策。

 

、名分配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学位类型

 

年级

奖学金等级

奖励标准

(万元/·年)

 

奖励比例

 

备注

 

 

博士

 

一年级

一等奖

1.5

X%

硕博连读学生

二等奖

1.0

(100- X)%

公开招考学生

二、三年级

一等奖

1.8

X%

不超过20%

 

 

 

二等奖

1.5

30%

 

三等奖

1.0

(100-30-X)%

 

 

 

 

 

 

硕士

 

 

一年级

一等奖

1.2

X%

推免学生

 

二等奖

 

0.8

 

(100- X)%

统考学生、七

年制的六年级学生

 

二、三年级

一等奖

1.2

10%

 

二等奖

1.0

30%

 

三等奖

0.8

60%

 

 

*博士二、三年级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并被SCI收录,单篇文章影响因子≥3.0,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温州医科大学

* X 值详见备注说明。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按在校生比例划拨至各学院,由学院按照学生年级及培养类别分类评选。

第八条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发放,具体奖励标准、比例及评选程序参照校内学生,发放金额不得低于校内学业奖学金的低标准。

第九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根据考生录取类型确定,其中博士新生中硕博连读者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公开招考者获二等学业 奖学金;硕士新生中推免生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获二等学业奖 学金。各学院按照规定将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研究生院。

(二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各学院应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评审办公室对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定,并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后,将当年学业奖学金信息报送计划财务处。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 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 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五)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发放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依据研究生获奖等级和金额,于每年11月份一次性将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四条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五条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暂

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六条研究生受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处分当年度的学业奖学金按原来标准的50%发放,执行期1年。

第十七条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停止发放。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九条研究生获得当年度的学业奖学金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 月计算所获奖学金,多余部分退还学校。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 天折算为个月,不足30天的按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 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入学研究生开始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九、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推行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确保研究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教学、科研及临床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进一步推进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

学金工作。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保证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体现按劳付酬。

 

和资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

第四条凡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可享受我校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具备良好的道德风尚、团队合作精神和科研献身精神;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五)学院与导师考核合格。

第五条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平均每月不低于1000元;硕士研究生平均每月不低于300元。每年按实际工作日分两次或按月计发。

第六条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情况,适时调整导师支付三助奖学金的低资助标 准。鼓励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津贴资助水平。

 

和要

第七条 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承担学校和学院基础课程、实验课程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

第八条 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临床工作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第九条 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指通过应聘担任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从事管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锻炼能力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放和

第十条导师在校本部或附属医院的研究生,原则上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奖学金由导师负责发放,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奖学金由导师或者学院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三助奖学金按照相关协议由导师或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导师承担的津贴从导师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中支出。科研经费不足的,可从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中支出。如需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需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项目,并经学科负责人同意。具体经费来源由学院或培养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研究生享受三助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停发三助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三助奖学金。

第十五条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文件发文之后的次月停发三助奖学金。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研究生有权督促各培养单位和导师执行本规定。研究生主管部门将定期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培养单位和导师,学校将限制或取消其在下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对学习、工作中表现较差的研究生,导师可提出核减三助奖学金发放标准的书面意见,经学院或培养单位审核,交学校核准实施,适当降低、直至取消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 日起施行,《温州医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津贴管理规定》(温医办〔200715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4

 

十、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进一步保证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公正、公开、公平,规范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出资、社会捐资设立的研究生可享受的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有特别评定要求的,另行制定评定办法。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在品德素养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以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为主要评定标准的原则。

 

定条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学习究生。

第五条奖学金的评选额度、等级和奖金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奖学金的来源、金额等情况确定,在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展之前公布。

第六条申请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

(一)未按时缴纳学费或未按期注册;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保留学籍、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型和励金

第八条研究生卓越奖学金:为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追求卓越而设立。博士、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0000/·年。

第九条台湾光华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光华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新生奖500元。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毛江森院士设立的毛江森奖学金和助学金:特等奖学金20000元,奖学金5000元,助学金2000元。

第十一条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特等奖5000

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第十二条康泉奖学金:特等奖5000元。

第十三条其他个人或企业捐资设立的学校层面的奖学金。

 

定标

第十四条申请卓越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按照自然排序)身份发表文章并被SCI收录,单篇文章影响因子大于5.0以上,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温州医科大学第十五条申请光华奖学金、毛江森院士奖助学金、各类社会

奖学金的学生,参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的标准排名确定奖学金获奖人员。

第十六条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 生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审程

第十七条具备申请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须负责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期刊网等机构规定的标准,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各学院对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打分并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然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学校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评奖名额、奖金额等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审查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奖学金的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学校评审办公室公示获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研究生对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评审办公室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违反奖学金评选规则且异议事实成立的,取消相关申请人的参评资格,其名额顺序递补。对弄虚作假、违反评奖规则等情况,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二异议事实不能成立的,如系具名异议,应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异议提出人。

第二十二条获奖名单公示期满后,学校评审办公室向计划财务处提交获奖者名单及奖学金发放金额,由计划财务处将奖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温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光华奖学金评定办法》温医〔200497、《温州医学院毛江森奖学金、助学金章程》同时废止,已有的其它学院层级的奖项及社会资助的专门奖项仍然保留。鼓励学院自主设立或利用社会资助设立学院层面的奖助学金,该类奖项的发放对象及具体条件由设奖者自主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5

 

十一、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精神,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和基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12000/·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6000/·生。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六条每学年按实际工作日按月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博士研究生1000/·生,硕士研究生500/·生。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由研究生院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研究生名单,计划财务处按月发至研究生银行卡。发放过程中如有学籍异动等情况,由研究生院通知计划财务处予以调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已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办理手续后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三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文件发文之后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第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享受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 日起施行,《温州医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津贴管理规定》温医办〔200715 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6

十二、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特殊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帮扶工作,保证贫困研究生全力投入学习和科研,不断促进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特殊资助是指以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成长成才为导向,满足研究生的长远发展需要,促进他们在专业技能、思想品德、心理健康、能力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资助。

第三条研究生特殊资助预算总额度控制在当年研究生学费收入的3%,且不结转下年,专款专用。

第四条研究生特殊资助包括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第五条研究生在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

基本生活需要,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父母双亡的孤儿或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二)本人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有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

(四)父母双职工下岗;

来自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且经济困难;

(六)家庭共同生活人口较多,在读学生有两位及以上;

(七)其他特殊贫困情况未列入上述条件的。

第六条凡我校研究生出现临时性的困难,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申请人人身或财产遭受非法侵害,造成损失较大的;

(二)申请人遭受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且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

(三)学生家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经济损失数额重大,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四)其他可以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七条特困补助每学年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特殊资助金额视学生具体困难情况确定,原则上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学年。

第九条特殊资助申请程序:

(一 研究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特殊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结合研究生日常消费等情况对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确认,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学校评审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审查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确定资助名单和金额。

(四 学校评审办公室公示资助名单,公示期不少于2天。公示期满后将资助名单及金额造册后提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实际资助金额进行发放。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不给予研究生特殊资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二)平时有抽烟、酗酒及高消费行为 

(三)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四)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申请研究生特殊资助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否则,除追回资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对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学校为学生提供特殊资助的同时,鼓励学生自立自强,积极通过参加三助等活动获取资助,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各学院还应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使资助与发展并重、他助与助他并重、管理与育人并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7

十三、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用于资助成绩优异的我校研究生在国()外期间的费用,以此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提高奖助学金的科学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管理及评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奖助学金资助名额及具体金额根据当年度国际交流

需求及上年度执行情况制定,预算总额度控制在当年研究生学费收入的5%,且不结转下年。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或国家组织的其他公费项目派出的研究生,或获得外方攻读院校奖助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助学金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奖助学金资助类别如下:

(一)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举办地不同,设置具体资助金额。举办地在亚洲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000/人;举办地在亚洲以外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0/人。出国(境参加一般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金额相应减半,其它会议不资助。应邀做国际会议的主题发言或者获得大会设立有关奖项的研究生,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二)资助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短期访学,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亚洲地区限额3000 /人,亚洲以外地区限 6000 /人;在外访学期间的各种生活费4000 元/月·依据访学回国后的机票和实际访学时间予以资助,资助期限多不超过个月。

(三)资助联合培养研究生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助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多不超过50000 /人。

第六条奖助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院做好相关学院和人员的通知工作;

(二)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结合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

(四)研究生院组织对初选名单的审核或面试,确定入选名单;

(五)奖助学金获资助者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研究生院将奖助学金获资助者名单及资助金额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奖助学金的预支、发放、核销。

第八条获资助者出国前可向计划财务处预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作为其在国(境)外的日常开支;预借金额多不超过国际交流奖助学金总额的70%

第九条获资助者学成回国经考核合格后,可凭出国批表原件、出国(境)协议书原件、往返机票等材料向计划财务处领取剩余的国际交流奖助学金并核销预借的奖助学金。

第十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际旅费补助:温州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

(二)境外生活费补助: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工杂费用等;

(三)境外项目费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境外合作学校收取的课程费(仅限医科等特殊专业等;

(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出访地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境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境外保险的费用。

第十一条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获得的奖助学金须由所推荐学院全额收缴、退回学校,并须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在国外期间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就读学校的有关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未能赴境外就读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境外研修任务的。

第十二条获得奖助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助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收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  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助学金。

(二)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学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奖助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出国研究生,须遵守《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原标题: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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