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务学院2019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根据学校研究生院2018年11月修订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8]23号),特制订2019年财政税务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三条凡经学校确认当年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均可在学校公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内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报考“申请—考核”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除须具备当年学校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报名的一般报考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已获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全日制应届硕士研究生,且硕士就读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或获得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知名大学的硕士学位;
2.本科或硕士阶段就读专业属于经济类、管理类、统计类、数学类、社会学类或法学类等相关学科。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培养潜质;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了1篇科研论文(本人第一作;或导师第一作,本人第二作),或能证明其自身科研能力的相关科研成果。
第五条报考“申请—考核”制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学校研究生院2018年11月修订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8]23号)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导师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交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本人学历和学位证书(境外学位须有教育部的认证)、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供初稿)、英语成绩证明、获奖证书、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原件或复印件材料,以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研计划。
第七条导师组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复审并公示。
第八条院成立不少于5人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对确认资格的申请者进行考核。
第九条根据本专业培养要求,院选拔工作小组对申请人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考核方式。其中:笔试和面试均需考核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目的是考核申请人的基础知识、科研能力、培养潜质与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按百分制独立打分。考核过程要有完整的记录,考核成绩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备查。面试结束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同时在院网页上公示。
第十条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选拔工作小组的考核意见及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院监察小组,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察督导。
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的考生,一经查实永久取消其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按研究生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财政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组负责解释。
财政税务学院
2018年11月26日
原标题: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