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各普通高中,市特殊教育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一)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区要切实做好教育发展规划,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有条件的区可试行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模式。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不得参与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3.坚持房户一致。户籍学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落实招生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入学人口增加对学位需求带来的严峻挑战,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妥善处理本区义务教育招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订和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和应急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形成职责明确、公正透明、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
2.加大学位供给。各区应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挖掘潜力、调配资源、经费补助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布局,合理划定学区并及时公布。学区划分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按听证程序执行。原则上,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 人,初中不超过55人)。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加快学校建设、促进校际均衡发展等方式,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禁止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
3.做好招生服务。各区要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8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要求,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按照《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珠字〔2018〕6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教〔20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各区应创造条件,积极解决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各区要适时将流动人口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纳入指标体系;已经纳入指标体系且有不足的,适时予以丰富完善。各区应做好本区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努力为困难群体子女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三)规范招生工作行为
1.确认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即: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
2.发布招生信息。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合理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相关信息。
3.做好入学报名。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8日—31日,可登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一站式”网上报名,具体按各区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可报读学区学校。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其学区学校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因疾病等特殊情况,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4.严格资料审核。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珠教〔2016〕1号)和已制定的积分入学办法,做好资料核查、积分计算工作,公示符合资格名单,公布学位安排结果。按照《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核准政策性照顾生,及时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教基〔2014〕74号)要求,依法履行兼职责任单位职责。
5.开展阳光招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公示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名单,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严肃处理。
6.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核准其招生计划。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的备案工作,及时公布招生方案。
7.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义务教育招生服务信息平台,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确保系统数据对接一致性的基础上,自主开发使用招生服务信息平台的区,要根据信息系统对接接口,每天定时同步更新相关数据。
二、做好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工作
(一)加强考试管理
初中生学业水平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应按学科课程标准命题,不设置偏题、怪题,注重考查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是否参加初中生学业水平考试,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考试科目分为计入中考总分科目、等级性考试科目和合格性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考试部门文件为准。
(二)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重视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作用,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平台,从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以及兴趣特长等多个维度,客观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加强过程监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实施指标生政策
将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超过70%的招生计划,按考生比例分配指标生名额到全市各初级中学。普通高中指标生最低分数线控制在该所普通高中统招线下30分以内。将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范围,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具体办法按照珠海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四)实施自主招生政策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珠海市第一中学平沙校区和广东实验中学珠海金湾学校实施自主招生,选拔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招生比例控制在各校5%招生计划以内,各校依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结合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自主招生。招生方案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五)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市招生考试部门要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落实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尊重学生填报志愿自主权,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要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能招收参加我市当年初中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不得招收择校生。招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实施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集中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细则、政策性加分名单和指标生录取结果,各普通高中及时公布本校录取结果。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
珠海市教育局
2019年3月1日
附件: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1 |
军人优抚对象子女 |
《关于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27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
2 |
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公发〔2018〕75号) |
警察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单位证明,革命烈士通知书、英模证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 |
|
3 |
在我市居住的台胞 子女 |
《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4 |
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孤儿 |
《转发民政部等 15 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
收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明 |
5 |
在我市居住的侨胞子女 |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
使领馆华侨身份证明, 市侨务局证明 |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6 |
无监护能力人员子女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
|
7 |
长期野外工作人员 子女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 子女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父母工作证明 |
|
8 |
人才子女 |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子女 |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教〔2018〕8号) |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博士后子女 |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房地产权证》,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博士后提供市人社局证明材料或珠海英才卡 |
|||
博士子女 |
博士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珠海英才卡 |
||||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子女 |
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8 |
人 才 子 女 |
留学回国人才子女 |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教〔2018〕8号) |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房地产权证》,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市人社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 证明 |
珠海工匠子女 |
珠海工匠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
港澳人才子女 |
监护人及子女永久(或临时)港澳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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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席技师子女 |
珠海首席技师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 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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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子女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珠海英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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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 |
市人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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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总部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 号)和《关于我市重点项目员工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问题的复函》(批复意见)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重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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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 子女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 |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11 |
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函〔2018〕346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或证明文件 |
12 |
“优粤卡”人才子女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6号) |
省人社厅审核发放的人才优粤卡 |
备注:
1.其它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2.因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照顾性照顾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外补充发文。
3.杜绝弄虚作假,证明单位对其出具的真伪性及其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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