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为落实我校本科考试招生考试具体工作,根据《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各招考方向评委为本专业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的专业教师。二、各招考方向校内评委名单由各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经学校本科招
生常委会审议通过,考试前签订《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校内评委责任书》,聘为当年本科招生考试校内评委。
三、各招考方向校外评委在考试前从校外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并签订《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校外评委责任书》,聘为当年本科招生考试校外评委。四、各招考方向评委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本科招生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评
委职责,遵守考试纪律和要求,正确判断,公正评分。在担任评委期间,如有违规违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各招考方向评委小组的组长是专业考试和纪律检查的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全面负责专业考试和纪律检查事宜,尤其是在考场上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时,组长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和更正(对于分考场,组长不在场的情况,组长必须指定各分考场的负责人,各负责人的职责同组长)。
六、评委如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全程回避。如有瞒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委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涉及命题的各系由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命题小组(小组成员必须为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专业教师),命题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系主任担任,为第一责任人。命题小组负责出题,组长负责试卷的组成及审核。命题小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凡命题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直接或间接泄露考试内容。
二、命题小组成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及与试题有关的材料;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非涉密方式(电子邮件、互联网等)传递。
三、命题工作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命题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指定时间进入命题现场。命题期间,所有通信工具应主动上缴、密封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络通信。相应考试结束前,所有命题现场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封闭场所。
四、命题工作因实际情况无法全程封闭管理的,应建立试题库,试题库内相应试题数量一般不少于当年需用数量的10 倍。试题库应按试卷保密规定封存。开考前一天,在封闭管理环境中,由命题小组组长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随机抽取的题目,组成待用试卷。待用试卷数原则上不少于须用试卷数的2 倍。
五、考务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从待用试卷中随机抽取考试用卷。未抽中的待用试卷继续封存。
六、所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一、音乐管理招考方向专业考试为一试,其他各招考方向专业考试均分为三试。中国声乐、中国歌剧招考方向一试后,二、三试分别出榜;其他招考方向专业二、三试连续进行。
二、所有评委进入考场必须关闭自带的手机、笔记本、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放置于指定地点。
三、所有考试科目均为评委独立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四、成绩抽取(试行“主考官负责制”各招考方向除外)
(一)同一面试类(含表演技能类、综合素质面试类,下同)考试科目分考场进行考试时,应在该试第一场前,由本科招生常委会组织相关系、相关部门、招生就业部、所有相关评委,通过现场随机方式组成评委组,进入各分考场。
(二)不分考场的面试类考试,所有相关评委进入。在相应专业考试完成后,由本科招生常委会组织相关系、相关部门、招生就业部随机抽取三分之二的评委
(原则上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类)成绩纳入计算。
五、面试类考试采用电子评分,按考试单元收集考试成绩。评委在打分器上提交成绩后,须在现场打印出的成绩表上确认、签字,与评语一同当场贴封,交由考务工作人员收取。考场负责人同考务工作人员共同签封后,送交招生就业部。
六、一试(声歌系一、二试)由各系参与计算分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招生就业部,以便出榜。二试(声歌系三试)统一由学校设立的算分中心计算分数。
七、表演技能类评分要求
(一)一试成绩高分为95 分,低分为80 分;二试成绩高为95 分,
低分为85 分(其中,声歌系一试成绩高分为95 分,低分为70 分;二试
成绩高分为95 分,低分为80 分;三试成绩高分为95 分,低分为85 分)。
(二)所有分值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三)同一试中相同分数多只能有两个(如遇一试考生人数超出大可评分数量,可适当放宽)。
(四)二、三试除评判分数外,评委要对每个考生的表现写出具体量化的评语备查。
(五)凡属多位评委评分的情况,均采用独立评分后按规则修剪平均值的方式合计总分。规则为:
1. 5 至10 名评委:去掉一个高分和一个低分。
2. 11 至15 名评委:去掉两个高分和两个低分。
3. 16 名评委以上(含16 名):去掉三个高分和三个低分。
(六)评委在每一试中必须全程评判,如出现漏评(含未填写评语)、错评等情况,则取消该评委此试相应科目所有评分成绩。
八、评卷
(一)涉及评卷的各系应成立由讲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教师组成的评卷小组,由各系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中的委员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关评卷工作。
(二)评卷小组按招生就业部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封闭评阅试卷。
(三)评卷小组成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规定。评卷期间,所有通信工具的应主动上缴、密封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络通信。评卷结束前,所有参与评卷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卷场所。
(四)评卷须有2 人以上独立阅评。所有评卷小组成员不得公开发表对任何试卷的任何评判;不得涂改试卷;不得将试卷及相关信息带出评阅现场;不得翻
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所有试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试卷。
(五)抄袭试卷的判定:由评卷小组报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后,会同相关专家共同判定。如判定抄袭,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所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九、视唱练耳、基本乐理考试算分及及格线划定办法
(一)各招考方向(音乐管理、作曲、作曲实验班招考方向除外)1.视唱练耳、基本乐理考试安排在三试中进行。
2. 视唱练耳成绩=练耳成绩×70%+视唱成绩×30%(练耳或视唱任一考试缺考,视唱练耳成绩记为缺考)。
3. 视唱练耳、基本乐理成绩作为资格分处理,原则上未达及格线的考生不能发放专业合格证。
4. 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划定办法
(1) 划定范围:原则上按各招考方向独立划定(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拉弦乐器、弹拨乐器为一组划定视唱练耳及格线,吹打乐器组独立划定视唱练耳及格线)。
(2) 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原则上为60 分。如该科成绩达到60 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80%时,下调及格分数线使及格人数达到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80%为止。
(3) 各招考方向专业总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其中,中国乐器演奏按各乐器分列、管弦乐器演奏按各乐器分列),若视唱练耳或基本乐理单科在及格分数线10 分以内(含10 分),视为该科及格。
(二)作曲招考方向
1. 视唱练耳、基本乐理考试安排在三试中进行。
2. 视唱练耳成绩=练耳成绩×70%+视唱成绩×30%(练耳或视唱任一考试缺考,视唱练耳成绩记为缺考)。
3. 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分别为60 分。视唱练耳、基本乐理成绩作为资格分处理,未达及格线的考生不能发放专业合格证。
(三)作曲实验班招考方向
视唱练耳、基本乐理考试安排在二试中进行。
一、音乐学理论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二、音乐教育声乐特长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5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三、音乐教育钢琴特长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5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四、音乐教育师范声乐特长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5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五、音乐教育师范钢琴特长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5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六、音乐管理招考方向
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4 倍。
七、作曲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一试各科成绩在60 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试成绩由
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二)二试成绩在60 分以上(含)且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60 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八、作曲实验班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二)二试成绩在60 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
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九、中国声乐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5 倍。
(二)二试结束后,考生按二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三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5 倍。
(三)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1.5 倍。
十、中国歌剧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5 倍。
(二)二试结束后,考生按二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三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5 倍。
(三)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1.5 倍。
十一、中国乐器演奏(各乐器)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分乐器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分乐器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1.5 倍。
十二、钢琴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十三、电子管风琴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十四、钢琴实验班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一试成绩在90 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
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二)二试成绩在92 分以上(含)且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十五、管弦乐器演奏(各乐器)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一试成绩在83 分以上(含)的考生分乐器按一试成绩
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2.5 倍。
(二)二试成绩在87 分以上(含)且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分乐器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十六、管弦实验班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一试成绩在83 分以上(含)的考生分乐器按一试成绩
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2.5 倍。
(二)二试成绩在87 分以上(含)且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分乐器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十七、指挥招考方向
(一)一试结束后,一试成绩在85 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
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 倍。
(二)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 倍。
一、录取原则
系别 | 专业(招考方向) | 录取原则 |
音乐学系 |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 | 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综 合分相同时比较专业总成绩 |
音乐师范教育中心 | 音乐学(音乐教育声乐特长) | |
音乐学(音乐教育钢琴特长) | ||
艺术管理系 | 音乐学(音乐管理) | |
音乐师范教育中心 | 音乐学(音乐教育师范声乐特长) *面向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 | 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综合分 相同时比较专业总成绩。 |
音乐学(音乐教育师范钢琴特长) *面向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 | ||
作曲系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 |
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实验班) | ||
声乐歌剧系 |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 | |
音乐表演(中国歌剧) | ||
管弦系 | 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 | |
音乐表演(管弦实验班) | ||
国乐系 |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 | |
钢琴系 | 音乐表演(钢琴) | |
音乐表演(电子管风琴) |
综合分=专业总成绩×0.5+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考生所在省
(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理)×100×0.5。综合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
(一)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教育声乐特长、音乐教育钢琴特长、音乐教育师范声乐特长、音乐教育师范钢琴特长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二)音乐学(音乐管理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其中,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90 分(150 分制)。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四)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实验班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五)音乐表演(指挥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六)音乐表演(中国声乐、中国歌剧、管弦乐器演奏、管弦实验班、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电子管风琴、钢琴实验班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三、说明
(一)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或自主招生录取参考线划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浙江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类第
一段分数线划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类第二段分数线划定。
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
(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若设有两批(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高线为准。
(三)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进行折算比较。
(四)海南省考生高考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
一、在各系招生计划数范围内,如录取时系内出现剩余计划,可在该系内高考成绩上线考生中进行调剂。
(一)音乐学系、艺术管理系、指挥系:系内一个招考方向,不调剂。
(二)声乐歌剧系:系内两个招考方向间相互调剂。
(三)音乐教育系
1. 音乐教育声乐特长招考方向与音乐教育钢琴特长招考方向,相互调剂。
2. 音乐教育师范声乐特长招考方向与音乐教育师范钢琴特长招考方向,相互调剂。
(四)作曲系
作曲实验班招考方向剩余计划调剂至作曲招考方向。
(五)管弦系
1.管弦乐器演奏招考方向剩余计划,按照以下排定的乐器,每次1 名,顺次调剂:
(1) 弦乐组(大提琴;低音提琴;中提琴;小提琴;竖琴),循环录取,如仍有剩余计划,将分配到铜管与打击乐组。
(2) 铜管与打击乐组(圆号;小号;长号;大号;打击乐),循环录取,如仍有剩余计划,将分配到木管组。
(3) 木管组(巴松;双簧管;单簧管;长笛;萨克斯管),循环录取。 2.系内两个招考方向间相互调剂。
(六)国乐系
1. 管子乐器剩余计划调剂至唢呐乐器。
2. 柳琴乐器剩余计划调剂至阮乐器。
3. 其余系内剩余计划,按照以下排定的乐器,每次1 名,顺次调剂:筝;板胡;打击乐;笙;二胡;扬琴;竹笛;阮;柳琴;管子;唢呐;三弦;琵琶;古琴;箜篌。循环录取。
(七)钢琴系
1. 钢琴实验班招考方向剩余计划只调剂至钢琴招考方向,不调剂至电子管风琴招考方向。
2. 钢琴招考方向与电子管风琴招考方向,相互调剂。
二、如各系系内调剂后仍有剩余计划,学校将统筹剩余计划,按如下次序调剂:
(一)管弦系,多5 名。按照以下次序使用:
1. 优先按照管弦乐器演奏招考方向调剂队列继续执行,直至计划完成;
2. 若有剩余计划,调剂至管弦实验班招考方向。
(二)国乐系,多5 名。按照系内剩余计划调剂队列继续执行。
(三)以下各系按每系1 名循环录取:音乐学系、音乐教育系、钢琴系、艺术管理系、声乐歌剧系、作曲系、指挥系
1. 音乐教育系(音乐教育声乐特长、音乐教育钢琴特长招考方向):1 个计划,调剂给两招考方向待录考生中专业总成绩高的。2 个计划,两招考方向均分。3 个计划,两招考方向先各调剂1 个。剩下的计划按前述1 个计划的方式调剂。4 个计划,两招考方向均分。以此类推。
2. 钢琴系仅钢琴招考方向接收校内剩余计划。
3. 声乐歌剧系按照以下排定的招考方向,每次1 名,顺次调剂:中国声乐、中国歌剧。
4. 作曲系仅作曲招考方向接收校内剩余计划。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实施细则》对本科招生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我校附中应届声乐考生参加声乐歌剧系各招考方向考试的,可直接进入二试。
二、考生须全程参加各项考试,缺考任何一项考试,专业总成绩记为缺考。三、各系制定本系《本科招生评分录取办法》,其中必须明确规定各招考方
向专业要求、考试要求及内容、考试程序、评分标准、专业合格标准、剩余计划使用原则等,并在本科招生简章公布前报招生就业部备案。如有与本细则相违背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各系必须在专业考试开始前召开评委工作会议,将本年度的考试评分方法、评分标准、曲目要求、纪律要求等内容向全体评委宣讲、解读。
五、本年度在作曲系、声乐歌剧系、管弦系、钢琴系、指挥系各招考方向试行“主考官负责制”。
以上规定由本科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在2019 年本科招生考试中执行。如遇教育部等相关政策调整,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中国音乐学院2019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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