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公布的六个评分模块内涵 | 评定说明 |
1.荣誉称号类。高中阶段获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的,省级及以上20分、市(地)级10分、县级5分。 | 发证机关为共青团市(地)委的认定为市级,发证机关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杭州市教育局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市(县级)委、共青团县委、共青团区委的认定为县级。 |
2.学科竞赛类。普高招生考生高中阶段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学考科目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20分、市(地)级三等奖及以上的10分、县级二等奖及以上的5分;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以上的20分、市(地)级一等奖以上的10分。 | (1)普高招生考生只认可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考科目竞赛,明确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学科竞赛委员会认定为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其他各级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一律不予采认。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征文比赛认定为同级学考科目竞赛。 (2)单独考试考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节、技能大赛,认定为专业技能竞赛。 (3)单独考试考生参加其他专业技能大赛,只认可由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组委会、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浙江省中等职业能力大赛组委会以及下属市级组委会、宁波市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组委会等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 |
3.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高20分、市(地)级三等奖及以上的高10分、县级一等奖的高5分,具体由学校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后认定。 | 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学嘉年华、创意大赛、实践活动评比等,浙江省青少年科技组织工作委员会认定为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科技创新类项目须经答辩后,由答辩考官组认定是否赋分。 |
4.体育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民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或教体委组织的体育竞赛项目中,个人获省级前8名的20分、市(地)级前6名的10分。团体项目获省级前6的20分、市(地)级前3名的10分。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20分。 | 只认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体育局组织的体育竞赛,各级全民运动会组委会、中学生运动会组委会、体育大会组委会、智力运动会组委会认定为同级体育局组织的体育竞赛。体育竞赛如获奖项类型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只采认省级一、二等奖和市级一等奖。其中,团体赛一、二等奖分别视同于1-3名、4-8名;个人赛一、二等奖分别视同于1-3名、4-6名。 |
5.艺术特长类。高中阶段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书法、美术、设计、电脑制作、摄影摄像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0分、市(地)级三等奖及以上10分、县级一等奖的5分。个人通过省艺术特长A级考试的20分。个人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8级及以上的每项5分。 | 只认定教育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书法、美术、设计、电脑制作和摄影摄像比赛。其他艺术竞赛不予采认。此外,手抄报比赛和立体造型比赛属于设计比赛,可采认。 |
6.语言文学类。高中阶段在“语文报杯”、“叶圣陶杯”和“新概念”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的10分、三等奖及以上的5分。获公共英语(PETS)等级证书三级及以上的20分、二级的10分。 | 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征文比赛,只认定“语文报杯”、“叶圣陶杯”和“新概念”三项竞赛的全国竞赛结果,省赛及以下赛区获奖的一概不采认。 |
评分组集体讨论决定:(1)奖项等级的认定以发证机关的盖章单位为准,省教育厅以及其他同级单位认定为省级,各地级市教育局以及其他同级单位认定为市(地)级,各县级市教育局、各县教育局、各地级市所属区教育局等认定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属的办公室、各处室、教研室、教育教学研究院、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教育技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级别按照该教育主管部门等级降一级认定。(2)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省艺术特长A级考试的证书获得时间不受限制外,其他荣誉证书和获奖证书的获得时间一律只采认高中学习阶段。(3)同一大类(学科竞赛类除外)内各项目不可累加,取项目高分;素质特长评定高分不超过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