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第二批)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19年单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第二批)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五条 学院全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2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
燕山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997号
明水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3555号
第七条 办学特色
学院立足行业办学,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水平。近年来先后加挂山东司法行政学院、山东律师学院、山东省委党校省司法厅分校牌子。
(一)法警并举 文武兼备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通过规范日常行为、严肃警容风纪、强化警务技能训练,培养良好的警察素质。我院毕业生职业忠诚度高,警务素质硬,职业技能强,工作上手快,深受用人单位青睐。
(二)便捷入警 服务行业
学院为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定向招录院校,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自2019年起每年面向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独设置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招录计划,学院相关专业毕业生将成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招录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重要来源。
(三)教育培训 一体运行
学院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基地,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培训任务。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双轨运行的办学模式,增强了学院发展后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制定单独招生政策,研究并决定单独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由学院纪委实施监督。监督电话:。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单独招生专业:安全防范技术专业。
招生计划:50名。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B类)退役军人类。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单独招生的考生身体条件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组织纪律性强。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无残疾、无明显疤痕、无纹身、刺字;其他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考生的资格审核及志愿填报工作执行《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实施方案》(鲁教职发〔2019〕1号)文件有关要求。
第七章 测试
第十五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在填报志愿后,于8月26日前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缴纳考试费用、打印准考证。
第十六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采取职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总分750分,分心理素质、身体条件、职业能力倾向、技术技能基础四部分。
第十七条 第一轮录取考试时间:8月27日
第二轮录取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地点: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燕山校区(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
第八章 录取
第十八条 第一轮录取:我院于9月7日前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并在学院网站公示满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1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时公布缺额计划。
第十九条 第二轮录取:我院于9月19日前根据缺额计划、考生志愿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并在学院网站公示满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2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二十条 单独招生的新生入校后,均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冒名顶替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九章 收退费政策
学费和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退费按照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执行。
第十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毕业文凭与统一招生相同,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册的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单独招生学生的教学安排、学生管理、就业指导服务、学生奖助等工作执行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实施方案》(鲁教职发〔2019〕1号)文件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
咨询电话:0531-58663619、58663620、58663621、58663622
传真:0531-88947574
通信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 邮编:250014
第二十四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9年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第二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