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云南农业大学考点公告
第一部分 致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公开信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供)
各位考生: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2日至24日进行。本次考试属于国家级教育考试,考生多、考点多,涉及面广。参加本次考试的各位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守规、守纪、守法。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和顺利进行,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考试前各考点考场,考生根据《准考证》自行前往查找并熟悉考点和考场。考试期间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生须在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点。服从监考员管理有秩序按要求进行安检。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三、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研究生考试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交卷,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交卷的,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五、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包括手表在内的各种计时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证明(装有心脏起搏器的考生可不参加安检,但必须详细记录考生情况备查)。
六、考试中考生如有违纪行为,将按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如果涉嫌考试违法的,如“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请考生珍惜个人的诚信记录、名誉及前程,诚信考试。
七、举报途径
1.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在考试期间设立我省违规举报箱和违规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箱:设置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四楼院办公室门口(地址:昆明市学府路61号)。
监督举报电话:0871-65154792
2.云南农业大学在考试期间设立考点违规举报箱和违规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箱:设置在云南农业大学至诚楼一楼大厅。
监督举报电话:0871-65227694
八、其他要求按《考场规则》执行。
第二部分 考场安排
特别提示:每位考生具体所在考场及座位号详见“省招考院印发的纸质的《2019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号与考场对应表》”(表格按要求张贴于云南农业大学西校区大门、逸夫楼及尚农楼考场附近)。
校区 | 考场号 | 考场位置 | 起止考号 | ||
西校区 | 1 | 逸夫 楼(原 7号 教学楼)B区 | 逸夫楼B103 | ||
2 | 逸夫楼B104 | ||||
3 | 逸夫楼B105 | ||||
4 | 逸夫楼B106 | ||||
5 | 逸夫楼B107 | ||||
6 | 逸夫楼B202 | ||||
7 | 逸夫楼B203 | ||||
8 | 逸夫楼B204 | ||||
9 | 逸夫楼B205 | ||||
10 | 逸夫楼B206 | ||||
11 | 逸夫楼B207 | ||||
12 | 逸夫楼B301 | ||||
13 | 逸夫楼B302 | ||||
14 | 逸夫楼B303 | ||||
15 | 逸夫楼B304 | ||||
16 | 逸夫楼B305 | ||||
17 | 逸夫楼B306 | ||||
18 | 逸夫楼B307 | ||||
19 | 逸夫楼B401 | ||||
20 | 逸夫楼B402 | ||||
21 | 逸夫楼B403 | ||||
22 | 逸夫楼B404 | ||||
23 | 逸夫楼B405 | ||||
24 | 逸夫楼B406 | ||||
25 | 逸夫楼B407 | ||||
26 | 逸夫楼B501 | ||||
27 | 逸夫楼B502 | ||||
28 | 逸夫楼B503 | ||||
29 | 逸夫楼B504 | ||||
30 | 逸夫楼B505 | ||||
31 | 逸夫楼(原7号教学楼)C区 | 逸夫楼C104 | |||
32 | 逸夫楼C105 | ||||
33 | 逸夫楼C106 | ||||
34 | 逸夫楼C107 | ||||
35 | 逸夫楼C202 | ||||
36 | 逸夫楼C203 | ||||
37 | 逸夫楼C204 | ||||
38 | 逸夫楼C205 | ||||
39 | 逸夫楼C206 | ||||
40 | 逸夫楼C207 | ||||
41 | 逸夫楼C301 | ||||
42 | 逸夫楼C302 | ||||
43 | 逸夫楼C303 | ||||
44 | 逸夫楼C304 | ||||
45 | 逸夫楼C305 | ||||
46 | 逸夫楼C306 | ||||
东校区 | 47 | 尚农楼(原5号教学楼) | 尚农楼1-2 | ||
48 | 尚农楼1-5 | ||||
49 | 尚农楼1-7 | ||||
50 | 尚农楼1-9 | ||||
51 | 尚农楼1-15 | ||||
52 | 尚农楼2-5 | ||||
53 | 尚农楼2-7 | ||||
54 | 尚农楼2-9 | ||||
55 | 尚农楼2-11 | ||||
56 | 尚农楼2-15 | ||||
57 | 尚农楼3-5 | ||||
58 | 尚农楼3-7 | ||||
59 | 尚农楼3-9 | ||||
60 | 尚农楼3-11 | ||||
61 | 尚农楼3-15 | ||||
62 | 尚农楼4-5 | ||||
63 | 尚农楼4-7 | ||||
64 | 尚农楼4-9 | ||||
65 | 尚农楼4-11 | ||||
66 | 尚农楼4-15 | ||||
67 | 尚农楼5-5 | ||||
68 | 尚农楼5-7 | ||||
69 | 尚农楼5-9 | ||||
70 | 尚农楼5-11 |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四部分 考场规则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供)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入场,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或指纹识别)、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农学门类联考化学(科目代码315)在2019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仍旧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及联考科目考试中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证明(装有心脏起搏器的考生可不参加安检,但必须详细记录考生情况备查)。
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及其它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及其它用品等。
严禁携带包括手表在内的计时工具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生编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题卡(纸)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及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提前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须在考点办公室休息,待考试结束后听从考点安排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续考,也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必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纸)、不得传递文具用品、草稿纸等,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纸)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研究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研究生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考生本人签字后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试中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作弊器材、买卖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若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出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一经查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由考点或招生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温馨服务
一、餐饮服务
考生可以购买餐券,凭餐券可在学校任何餐厅就餐(含清真餐厅)。每张餐券售价10元,套餐包括:一荤、一串荤、一素、二两饭。餐券售卖点设在西校区餐厅一楼、东校区教工餐厅一楼、东校区三食堂门口,清真餐厅位于西校区餐厅三楼、东校区三食堂二楼。
二、公共午休场所
考点为考生提供公共午休场所,地点为西校区西苑图书馆一楼报告厅(逸夫楼对面)、东校区职业与学院一楼报告厅(尚农楼对面)。请考生在公共午休场所内保持安静,爱护公物,保持清洁,严禁吸烟,服从报告厅管理人员安排,共同营造和谐环境。
云南农业大学考点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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