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实施方案
实施“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是满足博士生培养单位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求、并以科研项目经费为主承担博士生培养成本的新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9〕87 号)和《教育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21 年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厅〔2021〕2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划管理
(一)专项计划是学校为保障和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满足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和人才培养需求的支持性计划,也是学校招生资源的有偿使用计划,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计划统筹进行分配。
(二)专项计划由研究生导师(科研团队)自主申请,申请导师(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 所在学科被国家列为一流建设学科或近一轮全国学科评估为A 类的学科;
(2) 拥有高水平科研平台,范围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以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3) 拥有高层次在研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或者从事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研究;
(4) 被学校列为“科研领军团队”。
2. 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保障博士生培养条件,为博士生成长成才创造优良环境。
3. 近三年未出现严重的师德师风、指导的博士论文抽检不合格等问题。
(三)专项计划博士生以导师(团队)科研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共同支撑培养。导师(团队)每使用1 名专项计划,均
需使用科研经费在博士生培养阶段每年向学校缴纳3.2 万元基本资助费。每学年初,招生导师根据学校通知的时间将应缴纳的费用交至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汇总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二、招生选拔
(一)专项计划通过“在校生硕博连读选拔”和“公开招考”两种方式进行,均通过“申请—考核”制进行选拔。
(二)招生选拔程序
1. 具有招生意向的导师个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2.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计划,综合考虑学科建设、科研需求和申请导师条件等情况统筹分配招生计划,确定招生导师和名额;
3. 学校发布招生信息公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招生考核工作。专项计划博士生报名条件及要求与其他类别博士生一致,具体要求在学校每年公布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中明确。
三、培养管理
(一)专项计划博士生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1 万元;学校安排住宿的非定向就业博士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和实际住宿年限缴纳住宿费。
(二)培养费用
1. 专项计划博士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参评并发放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学校的其他社会奖助学金。
2. 导师应积极为博士生提供科研训练条件,并视博士生参加科研项目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助研费的发放。
3. 博士生在读期间的其他相关培养费用均由导师自主承担。
(三)专项计划博士生的培养与管理根据学校研究生相关培养管理规定、按照相同标准和要求执行。
四、有关说明
(一)专项计划原则上招收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类别以教育部下达的计划为准。
(二)申请导师(团队)须通过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每年使用的专项计划不计入导师当年度其他类别博士生招生总额。
(三)导师使用科研经费招收和培养专项计划博士生,须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从科研经费中的人员经费、结余课题经费以及横向课题经费等支出。
(四)专项计划博士生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或因各种原因退出博士生培养的,自毕业之日起或学校学籍处理下文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导师当年已缴纳的基本资助费余额部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五)导师应按照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基本资助费,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或转嫁培养费,否则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六)本方案中所涉及的导师缴纳费用、博士生缴纳学费以及博士生奖助学金发放的年限,均为学校规定的博士生培养基本学制年限(4 年)。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方案同时废止。
原标题:2019年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