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一)免学费的政策范围。
从2012的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确定。城市库区移民子女、扶贫异地安置家庭子女、低保人员家庭子女、退伍士兵、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等5类特定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二)免学费标准及补助办法。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及经费分担办法。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按以下补助标准核拨: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按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实际人数计算的补助部分,由学校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落实免学费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我区地方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根据中央补助标准,确定我区执行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 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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