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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体育学院本科特殊类型专业考试招生与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06日10:15  吉林体育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教育考试和评审项目开支标准的函》《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体育单招考务工作有关事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兄弟院校考试考务工作基本做法和学校本科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本科特殊类型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是指我校自行组织以及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承担的表演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院部应高度重视学校招生工作,学院院长及班子成员带头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同领域高级职称、骨干教师参与招生宣传、考试、成绩登统和录取等工作。

第四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专业考试成绩单收封、保管、保密室监控值班等保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外聘评审专家的接待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考前报名设备与网络系统运行及调试、考试期间现场录像、考试成绩登分统计、成绩上报及其它技术性支持工作。

第七条 后勤产业处负责校内外考场与候场区协调与准备工作;考试期间校园环境的卫生维护、水电供应等;报考与考试当天工作人员和考官的工作用餐。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报名、考试与录取现场秩序、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资产处负责考试器材设备的购置工作。

第十条 计财处负责报名费、考试费等相关经费的收取和考试考务工作所用经费的支出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要以扩大学校影响、吸引优秀学生、提高生源质量为目的,以宣传学校办学特色、解读招生政策、回答考生问题为手段。不断拓宽宣传途径,创新宣传载体。在宣传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特点突出。

第十二条 宣传材料所需的文字、图片,必须经过严格校对与审核。

第十三条  宣传工作应通过媒体、咨询会、网络、微信、电话、信函、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同各院部共同实施。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外聘考官与工作人员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需保证外聘考官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考官总数的50%。

2.依据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体育单招考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评员到达考区后,由组考院校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外出。所有体育单招考评员的差旅和食宿费用由组考院校负担,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考试期间(不包含往返路途和培训时间)考评员按照400元/半天的标准发放劳务。”

3.市外考官与工作人员需在考试前一天抵达考区,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视工作需要可于考试结束后第二天离开。

4.我校负责市外考官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当天到达时的招待费,考试期间的误餐费,以及考试期间会议室使用的租赁费。

第十六条 校内考评员与工作人员

1.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招生工作,根据学校要求,选派思想素质过硬、专业技术突出的行政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试工作。

2.假期及法定假日参与招生工作的行政人员,根据工作时间(每4小时为半天),可填写调休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阅及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调休。

3.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招生工作,根据工作时间(每半天计4学时或每60分钟计1学时),可填写学时认定申请表,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审核及主管校领导签批通过后,计算教学工作量。

4.学校根据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可聘请学生辅助人员,每半天50元劳务费。

第十七条 学校与考官、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者将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开展招生考试的院部及教职工组织或协助宣传组织、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专业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伙食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教育考试和评审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的“工作人员到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考试和评审工作应享受的相关补助,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规定执行。

1.考试聘任的长春市以外考官:

(1)若因考试工作需要,在考试未结束不得离开考场或工作岗位时的用餐,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校外定购盒饭配送至考场,标准为20-30元/人/餐。

(2)若当天考试已结束,可至宾馆用桌餐,其标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执行,即每日考场内盒饭与宾馆桌餐的用餐总计费用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

2.考试聘任的长春市内校外考官:

在考试未结束不得离开考场或工作岗位时的用餐,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校外定购盒饭配送至考场,标准为20-30元/人/餐。其它情况不提供餐食。

3.校内考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1)在寒暑假后勤食堂非工作期间进行的招生考试(含招生考试前现场报名工作阶段),由学校招生办公室采取校外定购盒饭配送至考场(现场)的方式进行,标准为20-30元/人/餐。

(2)学校食堂工作期间进行的招生考试(含招生考试前现场报名工作阶段),参照学校教职员工日常用餐标准执行,上述人员可至学校食堂就餐(学生志愿者凭工作人员胸卡用餐,参照教职员工日常用餐标准执行。)。若因考试工作需要,上述人员不得离开考场或工作岗位时,学校后勤处协调食堂将盒饭配送至考场。

第二十条 经费

1.招生收入经费由报名考试费、上级单位委托考试项目考务实施费等。其所有收入均须进入学校财务帐目,严格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

2.招生支出经费涉及项目为:招生宣传费、招生各种材料费用(印刷费、打印费、复印费、广告费、制作费)、场地租赁与考试器械运输搬运布置费用、考试摄录器材租赁与采购费用、考试用器材购置与租赁费用、各种考务用具费用、考试应急药品费、现场报名及考试当天工作人员与考官误餐费、外聘专家考官交通食宿费及劳务费、市外专家考官接待费、会议室租赁费、车辆租赁费、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补贴、120急救费、参加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差旅费等。支出经费大于收入经费时,其不足部分由学校贴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承办的其他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除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外,文件中不涉及的工作,按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在本办法发布后,上级部门下发相关文件,此暂行办法将依据上级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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