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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2019年05月17日09:56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登录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和申请,上传有关申请材料。系统网址为:http://gxzz.***/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 

2.按照工作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审核,审核材料后打印申请表签名确认。

3.县资助管理部门对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6.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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