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函﹝2019﹞9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职扩招百万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19〕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高等职业院校扩招报名办法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或在皖务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村两委干部、新型职业农民,未参加今年高考报名或分类招生考试报名的高中阶段毕业生等群体(以下均统称“考生”)。已经参加2019年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再参加此次扩招考试招生报名。
二、报名条件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19〕45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后续出台的有关文件中关于报名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高等职业院校扩招专项考试招生报名时段为2019年5月28日至5月31日,2019年6月11日至6月17日。具有报考意向的人员可在上述时段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履行报名手续(报名工作时间由各地确定)。
2019年10月将再行组织一次扩招专项考试招生报名,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四、报名流程
1.报名点
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招办”)在本辖区设置一个高职扩招报名点,接受考生报名。报名系统中有关报名点用户端的安排由省考试院统一下发。
2.采集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并采像
考生的身份证信息、照片信息是考生上网填报信息的必要条件,无身份证信息的考生或无照片的考生将无法上网填报信息,后续也无法上报录取信息并注册学籍。
考生报名时须仔细阅读并签署《安徽省2019年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1),交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完成读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采像等后续报名环节。
考生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和出生年月)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直接读取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获取。报名点通过单机版软件读取考生身份证信息,考生基本信息采集后不得修改。
凡身份证无法读取的考生凭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暂行通过录入的方式先行采集,待身份证办妥后补充读取确认身份证信息。通过录入方式采集身份证信息的考生必须签订《身份证信息确认承诺书》(附件2),并由报名点留存备查。终无身份证的考生将无法完成报名程序。
3.上传数据
报名点将采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后,通过采集软件的上传功能将采集的考生身份证信息、照片信息上传省考试院。
4.下发报名序号
报名序号是后期编制考生号的顺序依据。报名序号由省考试院统一设定,形式为A+四位顺序号的形式。各报名点将编制的报名序号按顺序下发至报名考生。
5.上网填报
报名点上传身份证信息、照片后,考生方可上网填报报名基本信息。
《报名基本信息网上填报预填表》及填写规范、相关项目说明见附件3。各报名点须将预填表及填写规范、相关项目说明放大打印后在报名点显着位置予以张贴。
6.信息现场确认
考生报名信息确认与考生信息网上填报同步进行。考生报名信息在网上录入完成后现场打印《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报名点统一上交当地招办留存。
考生报名信息网上填报有误的,由报名点工作人员现场删除考生报名信息后重新上网填报。
考生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各报名点应逐一核对考生签字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确保信息一致。
7.生生号
考生号由省考试院根据考生报名基本信息统一生成。其中第九、十位固定为“99”。
8.打印、领取《考生报名信息表》
考生号生成后,由各报名点打印《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见附件4),考生于6月19日-21日工作时间到报名点领取。
五、招生院校现场报名及测试录取
考生持身份证、《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按招生院校章程规定时间,到招生院校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
招生院校在考生现场报名时须对照考生填报的类型审核考生资格并采集考生志愿信息。报名结束后,通过省考试院数据报送平台上报报名数据库并下载考生报名基本信息。招生院校现场报名须在7月5日前完成。
招生院校按照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和招生章程针对不同类型考生组织不同形式的测试,并在7月20日前公示预录取名单。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按照省考试院规定的数据标准,于7月30日前上报省考试院。
一名考生只能被一所高校录取,各高校要做好协调,确保录取信息不重复。
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在统筹做好高中考各项工作,确保“三无一稳”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的同时,安排落实好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报名的宣传发动,报名组织和咨询服务。各招生院校要在努力完成好扩招任务的同时,按照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招生规矩和纪律,确保扩招工作平稳有序高质。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9年5月24日
附件1:
安徽省2019年考生诚信承诺书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的考生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应认真阅读《考试规则》,了解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对考生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考试有关规定,并已知晓、认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的相关规定。我承诺: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的相关要求,本人所提交的所有报考材料、证件、证明和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虚假信息和违规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我承诺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诚信考试。
身份证号: 所在市、县(市、区):
所在中学(单位):
考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身份证信息确认承诺书
本人因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自愿采取暂时录入身份证信息参加报名。本人对录入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在2019年8月10日前办妥新身份证并至招生考试部门补充确认身份证信息。若不能按期确认身份证信息,自愿承担包括取消报名在内的一切后果。
所在市、县________________
所在中学(单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裁剪线(以下由招生考试机构留存)-----------
我已知晓身份证补充确认的时限,本人愿意承担不能按期确认身份证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报名点签字(盖章):
考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基本信息网上填报预填表
姓名 |
无法输入的冷僻字用大写拼音字母代替。 |
||||||||||
预报名号 |
|||||||||||
身份证号 |
18位身份证号。 |
||||||||||
政治面貌 |
□ 中共党员 □ 中共预备党员 □ 共青团员 □群众 |
||||||||||
考生类别 |
□应届 □往届 |
凡在2019年取得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的,为应届。 |
|||||||||
毕业类别 |
□ 普通高中毕业 □ 中等师范毕业 □ 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 职业高中毕业 □ 技工学校毕业 □ 其他中等学历教育毕业 □ 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毕业 □ 本科(含)以上学历教育毕业 □ 高中毕业同等学力 |
||||||||||
考生类型 |
□高中毕业生(含中职) □退役军人 □下岗失业人员 □农民工 □新型职业农民 |
||||||||||
户籍地址 |
按户口簿“住址”栏填写 |
||||||||||
户籍类别 |
|||||||||||
家庭联系电话 |
请输入您家庭的联系电话,请确保能随时联系。 |
||||||||||
学校(单位) 联系电话 |
格式参照:0000-0000000,请输入您所在学校的联系电话。 |
||||||||||
手机号码 |
非常重要,请慎重填写,确保能接收短信及随时联系到本人。 |
||||||||||
通知书收件人 |
邮寄通知书时候的"收件人",请谨慎填写。 |
||||||||||
邮政编码 |
指通知书邮寄地址的邮政编码,请谨慎填写。 |
||||||||||
通知书邮寄地址 |
请谨慎填写,不超过50个汉字。 |
||||||||||
有何特长 |
不超过30个汉字,若没有请填写"无"。 |
||||||||||
何时何地受过何 种奖励或处分 |
不超过30个汉字 |
||||||||||
本 人 简 历 |
自何年何月 |
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单位学习或工作 |
任何职务 |
证明人 |
||||||
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在何单位工作 |
任何职务 |
联系电话 |
||||||
1.填写前请仔细阅读《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基本信息网上填报预填表填写规范》;
2.考生必须如实填写表中内容,如有虚假填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相关资格,将面临取消报名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罚。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基本信息网上填报预填表
填写规范
1.考生类别:凡在2019年取得高中阶段(含中职等)毕业证的,归并为应届。凡已获得高中阶段学历教育证书一年(含)以上的,或同等学力均为往届。
2.户籍类别:表示自己的户籍属于“城市”或“农村”。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填写“农村”:
(1)户口簿第一页“户别”栏注明为“农业”,如“农业家庭户”等。
(2)户口簿第一页“住址”栏所列地址在国家统计局新“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中的“城乡分类代码”为2xx。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查询”-“统计标准”-“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中查询。
(3)具有户籍所在地农村土地或林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
(4)其他农业户口的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类型查询证明”等。
3.手机号码非常重要,请慎重填写,确保能接收短信及随时联系到本人。如果自己没有手机,请填写父母的手机号码,切勿填写其他无关人员号码,省考试院可能会有重要信息通过短信发送。错填号码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特别提醒:考生报名信息是考试和录取时的重要依据,必须依照真实的情况准确地填报个人信息。如因考生填报信息错误或虚假而导致的报名无效、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录取等后果由考生自负。
附件5:
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样表)
考生号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
科类 |
应试外语语种 |
|||||||||||
户籍类别 |
考生类别 |
|||||||||||
残疾证号 |
||||||||||||
户籍地址 |
||||||||||||
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 |
||||||||||||
家庭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邮政编码 |
||||||||||
录取期间联系电话 |
||||||||||||
本人简历 |
自何年何月 |
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何单位学习或工作 |
任何职务 |
证明人 |
|||||||
家庭情况 |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在何单位工作 |
任何职务 |
联系电话 |
|||||||
有何特长 |
||||||||||||
何时何地受过 何种奖励或处分 |
微信扫一扫
咨询技校问题
微信扫码
咨询技校问题
①由于各方面不确定的因素,有可能原文内容调整与变化,本网如不能及时更新或与相关部门不一致,请网友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③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及个人隐私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邮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