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
《浙江农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办法》经2018 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农林大学2018 年12 月13 日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完善与博士生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考核选拔体系,明确各培养环节要求,切实提高博士生招生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博士生招生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招生管理一、领导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学校博士生招生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和审核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规范 性文件、制度,执行分配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审核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简章,指导全校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负责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招生宣传资料,统筹全校博士生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管理工作,组织全校博士生考试考务、复试录取,做好博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
单位博士生招生宣传、招生名额分配、复试选拔等工作方案,组
织实施复试和录取工作,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招生计划管理
第四条学校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科建设需要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确定各学院、学科(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五条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六条学校博士生招生采取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三种方式。采用何种招生方式及录取比例以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普通招考是指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一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硕博连读是指从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在学学术型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申请考核是指符合学校以及招生学院相关要求的考生,通过申请资格审核, 由招生学院、学科直接进行考核的招生方式。
三、报考或申请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1. 考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博士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需完成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表现突出。
3. 考生至少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4. 现为定向就业,或拟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征得定向就业单位同意方能报考。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考核制考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英语水平
TOEFL(65 分)或雅思A 类(5 分)或CET-6(425 分)或WSK(PETS5)笔试45 分、口试2 分,或在SCI、SSCI 收录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全英文学术论文。
2.学术成果
第一作者在SCI、EI、SSCI、A 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 篇,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 项,或获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 项,或获
得国家一级学会奖励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 项。
四、报名流程
第九条博士生招生报名或申请时间一般为当年12 月至次年3~4 月,普通招考的初试(笔试)时间为次年4~5 月,入学时间为次年9 月。具体时间按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及入学通知书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条符合报考或申请条件的人员需按学校要求办理报名或申请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
1. 经考生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或申请表”、“思想政治考核表”。
2. 两封专家推荐书。
3. 学历、学位、学籍证明材料原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4. 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科研成果清单(附佐证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科研 成果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复印件;英语水平证明;博士研究计划。
5.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半年内有效)。
五、考试与考核
第十一条通过普通招考招生资格条件审核的考生须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考试过程包括:
1. 初试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不少于两门专业课,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 3 小时,满分100 分。
2. 复试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
考生复试。复试内容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考查、 外语听说能力和专业外语水平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以及健康体检等。
第十二条通过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资格审核的人员,须参加综合能力考核。招生学院、学科成立博士生入学申请考核专家 组,对申请人进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能力、思想政治品德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六、录取
第十三条博士生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招生学院、学科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者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复核学院拟录取名单,并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当年博士录取计划。
七、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博士生招生管理办法、报名或申请条件、资格审查结果、复试或考核名单、考核程序、考试成绩和拟录取名单。学校、学院两级纪委全程监督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考生可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若仍有争议,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八、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工作人员,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 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八条考生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 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培养管理
一、学制与学籍
第十九条博士生基本学制4 年,弹性学制3-7 年。硕博连
读研究生基本学制6 年,弹性学制 5-7 年。
第二十条博士生的入学与注册,休学与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毕业、结业与肄业等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浙农林大[2017]138 号)执行。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录取当年的秋季正式注册博士学籍,硕士学籍同步取消。
二、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二十一条培养方案是博士培养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管理和学位点评估的主要依据。博士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 由导师协同导师团队共同指导。博士生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与要求、学制与学习年限、培养方向、培养方式与要求、课程设置与学分安排、重要培养环节和毕业论文工作要求(如开题、中期考核、学术活动、答辩)等。
第二十二条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地方发展战略并结合学校实际由一级学科组织制(修)定,学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导师应根据本学位点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博士生个人知识结构,指导博士生制定科学合 理的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学位论文时间进度等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充分发挥博士生的特长和创新性。
第二十四条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确认生效。博士生如须变更课 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变更个人课 程学习计划申请表》,经导师审核通过后交研究生院,进行个人学习计划变更。
三、课程学习
第二十五条博士生在学期间,总学分不少于16 学分,其中公共课5 学分、专业课8 学分、必修环节3 学分。各学位点学分的具体要求应在培养方案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博士生课程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选修计划执行。博士生全校性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由开课学院安排。博士生课程应在硕士生课程基础上拓宽加深, 教学方式可采用讲授、课堂讨论、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博士生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课,无故不得请假。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需办理请假手续。一门课程请假课时超过总学时的1/4者,视为该博士生该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博士生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任课教师在博士生考试结束后,十天内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由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本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培养博士生,涉及学分互认事项,由研究生院审核管理。
第三十条博士生在培养期间要求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不少于3 次,并作学术报告不少于1 次。专业实践的形式、内容及具体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加以明确。
四、学业综合水平考试
第三十一条学业综合水平考试包括学科综合知识测试和实践能力考核两部分,主要考察博士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的掌握情
况,个人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安排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
1. 各学院成立学业综合水平考试小组,由学业综合水平考试小组出试卷。所有完成课程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参加学业综合水平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学科、学院应将考试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院存入博士生个人档案。
2. 学业综合水平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生,在中期考核前可申请2 次补考,2 次补考仍未合格者,可以终止培养,所在学科、学院应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开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1.选题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
2.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
4. 创新点和预期创造性成果。
5. 研究计划、前期准备、保障措施、经费预算及来源。
6. 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办法。
7. 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资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开题报告时间原则上在第三、四学期进行,开题程序及有关要求如下:
1. 博士生应在开题报告评审会前根据开题内容填写开题报告申请表。
2. 开题报告由研究生所在学科、学院负责组织,在全校范围内公开进行。开题报告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 人,校外专家至
少1 人。
3. 博士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开题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4. 专家组应作出是否通过开题报告的决议,并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5. 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须修改补充后重新开题;对三次开题仍未获通过者,可终止培养,取消学籍。
六、中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进行,中期考核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组织成立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 人。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1. 品德作风考核
博士生作品德作风、学术道德、纪律等方面的总结,并完成自评。导师结合博士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2. 课程学习及学业综合水平考试考核
对博士生课程学习情况及学业综合水平考试通过情况进行考核,未达到要求者不得通过中期考核。
3. 学位论文研究进展考核
论文进展汇报由学院组织,博士生做论文进展汇报,主要汇报内容为博士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已取得的成果,预期达到的目标和创新点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一、学位论文撰写与评阅
第三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博士生导师和导师团队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2 年。涉密学位论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博士生学位论文评阅全部采用校外匿名送审的方式。论文需通过学院组织的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后方可送审, 送审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校外评审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 人。论文评审专家如有1 人不同意参加毕
业论文答辩,须增加1 名校外专家评审;如有2 名及以上不同意,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 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1 名校外专家参加,导师原则上应回避。答辩委员会主席须由具有博士生指导 教师资格的正高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事宜,对答辩情况进
行书面评价并宣布答辩结果。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 人,秘书应由本学科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事宜。
第三十八条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一周须将论文送至答辩委员会专家,博士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需保密的毕业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委员2/3 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博士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如下:
1. 学院主管院长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提议答辩委员会主席人选。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 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简历、学业成绩、科研、论文完成情况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资格审查结果等。
4. 答辩人汇报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30 分钟,
不超过60 分钟。
5. 答辩委员会专家提问,答辩人作答。
6. 评议。答辩人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秘书宣读评阅人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 宣读评议结果。答辩人及列席会议人员回到会场,答辩委
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及列席会议人员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和表决结果。
第四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如下:
1.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2.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 过该学科硕士学位者,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院、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十一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基本条件如下:
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浙江农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含录用)或取得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成果。影响因子不低于5.0 或一区SCI、SSCI 收录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认定有效。
1. 理工农类博士生须达到以下条件:
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2.0 或二区及以上SCI 收录论文1 篇,或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3.0 的SCI 收录论文;规划设计类可用2篇我校认定的A 类期刊论文、EI 收录论文替代。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 位,二等奖排名
前2 位,三等奖排名第1 位)。
以第一完或第二完(导师为第一完)获得省部
级及以上审定通过的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等新产品,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发表1 篇A 类期刊论文,或等同于发表1篇影响因子1.0 的SCI 收录论文,且多替代1 篇。
2. 人文社科类博士生须达到以下条件:
发表CSSCI 期刊收录论文3 篇,其中至少1 篇为A 类期刊论文;或发表SCI、SSCI 收录论文1 篇。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
位,二等奖排名前2 位,三等奖排名第1 位)。
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批示,等同于发表1 篇A 类期刊论文,且多替代1 篇。
四、学位评定
第四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审核。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委员2/3 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委员1/2 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五、学位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公示3 个月无异议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博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再次申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学院可制定高于本办法规定要求且切合实际的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内容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款不符,则以上级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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