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为了做好2018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全称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45。 

第二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面向全国各省(市、区)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技能高考生。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制定招生章程,审核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审核招生宣传材料,受理考生申诉,决策其他重大事项。招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限制。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定;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照顾的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体检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要求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条 填报我院时,请填写考生本人或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录取期间请确保电话畅通。 

第十一条 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费及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收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激励和保障机制。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设有企业专项奖学金;设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多项个人奖项。奖助学金高额度可达8000/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也可进行生源地贷款,金额高为8000/年;学院还可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毕业就业、升学 

第十四条 学院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办学理念,大力推进特色办学,按“适应学生特点、适应社会需求”组织教学。

第十五条 学院专设校企合作与就业指导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按高等学校就业政策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规定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85    

邮政编码:434020  

网址:http://gcxy.***.cn    

电子邮箱:zsb2507@*** 

联系电话:0716-80675188067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