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2018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及《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扬大研院〔2015〕20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8年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
2018年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计划招生4人。
二、复试工作
(一)基本要求
1.综合教育专业博士招生计划及考生笔试情况,确定复试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外语、专业课不低于60分,总分不低于190分。
2.复试小组。由本学科包括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人或三人以上具有正高职称,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的教师组成复试小组。
3.复试内容。复试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思想品德考核、面试、外语应用能力(含听力和口语)测试、科研成果测评及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小组根据学科培养要求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要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考查,并进行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4.复试形式。以面试为主,也可采用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形式。要确保面试时间和质量,面试时对考生提出的问题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同时针对考生提交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并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过程须录音录像。采用面试与笔试相结合形式的,应同时将试题及答卷附在其复试情况表后。
5.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含外语应用能力测试,分值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60分为合格。
(二)时间及地点
复试时间和地点由相关学院确定,复试录取时间一般应在6月10日前完成。复试前应将复试小组名单、复试具体时间与地点,等信息于复试前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见附件1),复试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考生复试情况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于6月8日前送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三)体检(含心理健康检测)
所有复试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6月6日下午(无需空腹、中午清淡饮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地点:校医疗服务中心(江阳路北校区北门内向西约100米)。
心理健康检测:考生凭心理健康测评账号登陆我校心理测评系统完成测评。
(四)缴纳费用
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需缴纳复试费(80元/生)及体检费(20元/生)。请考生在复试期间登录我校综合缴费平台(http://fee.***.cn/)缴纳复试费及体检费,可于缴费后一周内携带身份证在财务处收费科(荷花池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四楼S402室)领取票据。
三、录取工作
1.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基础上择优选拔,维护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声誉。
2.拟录取考生须体检、思想品德考核及复试均合格。
3.综合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排定名次)(初试专业成绩总分÷2×40%+面试成绩总分×30%+科研测评分×30%),初试外语成绩不计入总分。拟录取名单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研究生院,并做好对参加复试但不拟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
4.符合复试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复试合格者可调剂录取,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拟接收学科及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调剂录取。调剂录取仅限于同一专业和研究方向,且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5.拟录取的在职人员就业形式皆为定向录取,人事档案不转至我校,但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我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拟录取的定向就业生,须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在该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的证明。
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见附件4)于6月11日前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四、保障机制
1.组织机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纪检人员及学科负责人组成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受理考生申诉等。
2.信息公开。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在本学院网站上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名单(含初试成绩),复试结束后及时公布复试成绩、科研成绩、综合成绩等信息。复试记录、复试成绩和拟录取结果等均应有可复查的原始记录。
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3.申诉渠道。咨询及申诉电话:0514-87977917,邮箱:songkuan@***.cn;学院在复试录取工作前应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4.对在考试招生中违纪违规的,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相关学院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好我校2018年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