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教基〔2017 〕2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各师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要进一步健全报名组织机构,加强报名技术指导和培训,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教育、公安、人社、纪检、民宗等多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堵塞缝隙漏洞,严把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关,有效遏制违规投机报考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考报名宣传工作,让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尤其是要加强对未在新疆参加中考考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学、社会考生的报名组织管理、资格审查和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学及考生、家长集中宣传高考报名相关政策规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明确学籍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学籍和连续实质性就读监管实施方案,要将报名资格审查关口前移,在高一、高二阶段开始进行学籍核查和连续实质性就读情况核查。在学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进班点名照相、重点监控学校多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生学籍管理、连续实质性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予以清退。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学校要严格加强学籍管理,落实学生在校连续实质性就读,做到籍随人走。要切实落实校长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对组织或参与“投机报考”活动以及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空挂学籍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投机报考”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实的“投机报考”考生,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并按要求予以公示。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籍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对涉及高考考生的户籍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发生利用非正常户籍迁移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投机报考行为,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做好考生身份鉴定、确认工作。各地要采取网上核查的办法查验考生户籍的真伪,尤其是非新疆身份证号考生的户籍情况,必须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对违反规定迁移户口、空挂户籍、变更民族成份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上级公安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认真做好高考报名规定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各高中阶段学校。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流程图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填报要求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预填信息表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各类信息代码表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9.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普通高考基本情况登记表
10.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普通高考学籍情况审查表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及社会考生报名审查登记表
12.援疆干部子女高考报名审查登记表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报名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申请表
15.中学校长责任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各委员
/zsb/ewebeditor/littlepage/uploadfiles/20171106/.gif" v:shapes="Line_x0020_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
拟参加我区2018年普通高考及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重点大学少年班招生, 保送生,高等职业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职教师资提前单独招生,盲聋哑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等,均须参加我区统一组织的高考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参加自治区普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须在
(二)报名地点及方式:报名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考生须按照户籍或学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及资格审核。各地报名及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方式及流程由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自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报名资格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考生本人。
(三)“三校生”报名注意事项
1.“三校生”报考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自治区普通或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就近到三校生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办理报考手续并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非我区三校生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的“三校生”在户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后就近到三校生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办理报考手续。
当地没有三校生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的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2.“三校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报考院校进行资格审核后按《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编排考场、统一印发准考证。由自治区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3.“三校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时间与普通高校相关批次录取同时进行。
三、报名条件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须同时符合以下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户籍和学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普通高中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有三年的学籍档案,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出生落户在新疆且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
3.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小学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并有相关学籍证明材料,有小学或初中毕业后到内地艺体类中职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考生可回新疆报考艺体等特殊类型院校(专业)。
4.考生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
5.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地、州、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考生在高考前一年9月1日前学籍转入我区普通高中并连续实质性就读。(须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批准其父亲或母亲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手续证明)。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6.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并且有在疆就读两年的学籍档案,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须由组织部门出具父(母)援疆派遣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
7.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四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二、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五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本科院校(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并有六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六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专业)。
四、“三校生”报名条件
(一)普通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报考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有新疆户籍的区内外普通或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
4.非新疆户籍在疆普通或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实质性就读并有完整学籍的毕业生。
(二)“三校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报名普通高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是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在疆中等专业学校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并有三年的学籍档案。
4.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籍须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且第三学年实习阶段必须在疆。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须有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
5.非新疆身份证号的考生须有在疆初中学籍号及毕业证书。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名普通高考: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除外);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其他
(一)我区跨地、州、市就读考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拒绝其报名。普通高中三年学籍完整的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普通高中证明属实,由户籍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的,可申请在就读普通高中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考试。各地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此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服务。
(二)未在南疆四地州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三年实质性就读的考生不享受南疆特殊照顾政策。未在对口援疆受援地区报名的考生不享受当地的对口援疆政策。
(三)在新疆定居并符合学籍及就读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四)根据《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规定》(教学[2017]4号)精神,符合我区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考生,须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并填写《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申请使用盲文试卷的盲人考生还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同意使用全国统一命制的盲文试卷。
(五)关于报名信息采集
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表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信息,用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网上录取。报名信息采集时,考生须持二代身份证并仔细检查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的内容,对本人报名信息确认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各报名点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对本地区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高考报名实施细则,成立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各级教育、公安、人社、纪检、民宗等部门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普通高考报名和资格审核。各报名资格审核组织机构须严格按照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采用“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报名资格审核组织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考生的高中学籍和实质性就读情况的审核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制度和高中阶段实质性就读核查制度,将学籍注册和实质性就读的核查情况作为考生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时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办普通中学职责
1.各公办普通中学具体负责组织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完整高中学籍并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2.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所有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3.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1、2条规定之外的民办中学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疆内其它学校转入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社会考生及“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招办和公办普通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3)对各公办普通中学、县(市)两级机构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
(4)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二)各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考生的户籍情况的审查、审核工作。户籍审查、审核时须仔细核对居民户口等有关登记项目信息的一致性,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户籍审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考生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对迁转户口,须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凡是违规、违法办理户籍迁移落户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予以取消。属于社会人员伪造的,注意发现线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户籍管理部门须及时受理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办工作,确保考生能够按时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和考试,积极配合各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户籍复核工作。
(三)各级人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技工类学校毕业考生的学籍和实质性就读情况及来疆务工随迁子女父母的社保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各地人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来疆务工人员社保缴纳制度,方便来疆务工人员随时随地缴纳社保。
(四)各级民委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等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审核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八、关于系统安全保障
为保障全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安全平稳,自治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报名系统安全。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落实网站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上报名软件的安全顺畅运行。按“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网站要有防火墙、防病毒、防攻击等安全保障措施,使用专业的安全专用产品。及时整改网站的中、低和高风险漏洞,严防网站网页篡改、黑客病毒技术和木马间谍程序。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网站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要确保考生上网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理。要指导考生按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网上信息的采集和填报,并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考生信息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布。
(三)考生要妥善保管好本人填报信息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报名系统中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九、考试语种、科目
(一)考试语种
考试分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蒙语言五个语种。
(二)考试科目
1.高考统考科目
(1)汉语言(民考汉)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其中,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自治区仍不组织外语口试。
(2)民语言(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及相关语种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考生的数学(文史类)科目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3)蒙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蒙语言试卷并使用蒙语言文字答题。
(4)双语班(指理科双语班、采取模式二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英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英语科目分值150分,不含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统考成绩,作为高校录取参考。
(5)外语/汉语考试科目中的听力考试为必考内容。我区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汉语考试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外语/汉语听力考试总分为30分,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卷,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汉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参考由高校决定。非听力部分试卷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汉语科目成绩。
2.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高考统考两部分组成。
(1)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自治区随后下发的文件要求参加自治区统考或按所报考高校的要求参加校考。
(2)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民语言(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考生的数学(文史类)科目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蒙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使用蒙语言试卷并使用蒙语言文字答题。
双语班(指理科双语班、采取模式二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
3.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及双语班考生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考试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统考成绩。
4.“三校生”报考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的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
民语言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汉语,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
考生入学后,由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的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测试。对不合格者,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但须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2)相关要求
报考美术、音乐类专业的“三校生”,须获得当年《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音乐类专业统考专业合格证》方可填报招生院校高职(专科)单招相关专业;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三校生”,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方可填报招生院校高职(专科)单招相关专业。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志愿,对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全部投档,招生院校在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十、关于政策宣传、信访举报和公示
各地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核组织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每个考生和家长了解高考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坚持公示制度,各级报名组织机构对经本机构审查后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详细信息(姓名、考号、照片、班级、毕业中学等)以多种形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至少一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实的 “投机报考” 考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号)和《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28号),其他有关文件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以该文件为准。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
条件中有关名词解释
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 对由父母以外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考生,须由有关部门提供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相关证明,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本人与其家长户籍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的考生,须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若无《出生医学证明》,则须提交由家长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
二、在疆常住户籍人口:是指在新疆境内经常居住的地方,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册登记户籍的人口。不包括疆内中学(含公办中学、民办中学)和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统一办理的集体户口。
三、出生落户:参照《》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申报”的规定。
四、新疆身份证号: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号码为18位,分6+8+3+1四个代码段,分别代表个人出生地的省市县代码、出生年月日、申报顺序码和验证位。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六位数字地址码中,一级为行政区码,新疆身份证号头两位数字均是“65”。
五、社会考生:具有新疆户籍且常年在疆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从
六、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孩子父亲或母亲非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居民来到新疆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住所、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纳税人,孩子跟随父母一起在新疆生活和学习。
七、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在新疆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一)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具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借住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八、合法职业:考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即可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在新疆具有合法职业的证明: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灵活就业,须出具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从业证明。
九、纳税及社会保险
纳税证明包含以下几种:纳税人出具的县、市、区及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税者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相关证明。以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时长按自然年度计算,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的,以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进行计算。
若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均在新疆有学籍且连续实质性就读。可对家长应具备报考条件中的纳税或社保适度从宽。对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不做纳税或社保方面的要求,但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低保证明。
十、学生学籍、连续实质性就读
(一)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连续实质性就读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学生学籍是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是指在新疆境内学校连续、完整、真实就读并有连续完整的学籍、学生档案及各学期(月考、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包括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修习情况(含学分及成绩),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体育锻炼达标情况,军训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等。高中三年期间,因病离校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不得出现三个学期都因病请假一个月以上情况。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特长生因参加区外高校校考,高三年级第一学期需外出的,须由考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视为在校连续实质性就读。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以学生入学时的录取名册为依据,并具备所就读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就读证明(证明中须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
十一、考生在国外完中学业回国参加我区高考同等学力的认定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考生初中毕业证或初中学籍证明,且初中毕业满三年
(二)考生在国外完中学业的相关证明(经翻译和公证后的毕业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考生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可按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考生对待,如户籍符合我区报名条件,允许其报名并参加考试。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流程图
附件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填报要求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人的报名信息填报。请各位考生按要求如实、认真、规范、逐项填报各项报名信息,填报信息一经提交后,将无法进行更改。考生的报名信息将作为编排考场、考试、录取、在教育部进行注册等工作的唯一依据,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考生本人负责。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注意事项:
1.为避免因计算机字库安装问题出现乱码,所有考生填报信息时除“民文姓名”填写项外,其余各项均须使用汉文填报。报名点采集的考生二代身份证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等信息不得自行更改。
2.“报名序号”:按《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报名告知单》准确填报。
3.“姓名”:严格按考生二代身份证上的姓名填报,所有考生填报的姓名必须与本人二代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各汉字中间不留空格,少数民族考生姓名中的“点”请使用“? ”,不能省略或使用其它符号。
4.“民文姓名”:(非必填报项)供使用维、哈、柯等语种类型参加考试的考生填报,请用相应的民文文字填报自己的姓名。
5.“考试类型”:为必选、单选项,可选项目为:(1)全国统考 (2)保送(9)单招。
6.“身份证号”:须填报考生本人的18位二代身份证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7.“科类”:此栏为必选、单选项,可选项目为:(1)文史 (3)艺术(文)(4)体育(文) (5)理工(7)艺术(理)(8)体育(理)(9)单独考试 (只限三校生填报)。
此栏由考生按自己报考的科类进行填报。报考体育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如同时兼报文史或理工类须特别注意,其考试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一致,填报科类时须选择文史类“(1)”或理工类“(5)”,在参加相应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高考统考成绩。
考生填报的科类将作为考生准考证号编排的唯一依据,一经上报确认,不得更改。
“单独考试”只能由“三校生”填报,其他考生不能填报。“三校生”是指我区普通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报考“三校高职”招生计划单列的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
8.语种类别:(1)汉语言(2)维语言(3)哈语言(4)蒙语言(5)民考汉(6)柯语言(9)双语班
9.“户籍所在地区”:此栏为必选、单选项;“户籍所在县市”:此栏为必选、单选项。
10.“考生特征”:此栏为可选、单选项,考生根据自己的特征、特长,选择其中一项,不可多选。特征、特长代码见附件中《考生特征、特长代码表》。
11.“是否报考体育专业”:此栏为单选项。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填此项,其他考生不填此项。
12.“民族”:此栏为必选、单选项。考生所填报的民族必须与考生身份证上的民族一致。民族代码见附件的《民族代码表》。
13.“出生日期”:(格式例如:
14.“民考汉(汉考民)类别”:此栏为单选项,只有填报“民考汉(汉考民)登记表”并由辖区派出所、县(市、区)民宗委审核签章确认,考生才能填报。
民考汉指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
汉考民指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
(1)民考汉:如果考生的父母只有一方属于新疆11个主体少数民族,则填报“(1)单民考汉”。如果考生的父母双方均属于新疆11个主体少数民族,则填报“(2)双民考汉”。
汉语言考生不填报此栏,其他非民考汉考生以及不报考民考汉计划的其他语种考生均不填报此栏。
(2)汉考民:如果考生的父母双方只有一方属于新疆11个主体少数民族并使用“维、哈、蒙、柯”语言考试的,则填报“(1)单汉考民”。
如果考生的父母双方均不属于新疆11个主体少数民族并使用“维、哈、蒙、柯”语言考试的,则填报“(2)双汉考民”。
15.“应试外语语种”:此栏为必选、单选项。考生按自己参加高考的应试外语语种填报,选项为:(1)英语(2)俄语(3)日语(4)德语(5)法语(6)西班牙语。
考生填报的应试外语语种同时作为编排外语科目考场的重要依据,考生选定并上报后,不得更改。
16.“考试语种(只限双语班考生填报信息)”:此栏为双语班考生必选、单选项。考试语种即为试卷语种。此栏信息为双语班考生参加高考使用何语种(维文、哈文、柯文、蒙文)试卷的唯一依据。
维语言双语班考生选择“维文”填报,就表示参加高考语文科目时使用维文试卷答题。
哈语言双语班考生选择“哈文”填报,就表示参加高考语文科目时使用哈文试卷答题。
柯语言双语班考生选择“柯文”填报,就表示参加高考语文科目时使用柯文试卷答题。
蒙语言双语班考生选择“蒙文”填报,就表示参加高考语文科目时使用蒙文试卷答题。
17.“考生类别”、“政治面貌”、“性别”:每栏均为必选、单选项。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政治面貌根据代码进行填报,详见《政治面貌代码表》。
18.“高一入学时间”:(自何年何月何日,格式例如:
“高三毕业时间”:(至何年何月何日,格式例如:
“毕业学校”:输入毕业学校名称,长不超过30字。
“任何职务”为可选、单选项。选项为:(1)团干部;(2)班干部;(3)团干部,班干部。
19.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选填一个。若填报固定电话号码,应填写4位数电话区号+电话号码;若填报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前不填区号,直接填手机号,中间不留空格。采集的联系电话用于录取期间随时与考生联系,请考生务必确保所填号码准确并保证录取期间电话畅通。
20.“毕业类别”单选、必选项。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可选项为:(0)高中毕业(1)中等师范毕业(2)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3)职业高中毕业(4)技工学校毕业(5)其他中等学历教育毕业。
21.“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父亲户籍所在县市”、“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母亲户籍所在县市”为必填内容,须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一致。“父亲工作单位”、“母亲工作单位”须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填写,个体职业者须填写营业场所名称、地点。如与真实情况不符,一经查实,按照报名信息弄虚作假处理。
二、填写《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预填信息表》(以下简称《预填信息表》)的注意事项:
1.所有考生必须由本人手工填写此表格,填写时除“民文姓名”填写项外其他填写项均须使用汉文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2.考生填写《预填信息表》参照“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填报的注意事项”进行填写;
3.考生须认真核对《预填信息表》各项内容,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表格下方签名确认。
三、考生从报名点领取《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报名告知单》,按照《告知单》上的报名网址、报名序号和报名密码登陆网站,根据确认的《预填信息表》内容进行网上填报。
附件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预填信息表
*报名序号 |
|
*姓名 |
|
民文姓名(非必填项) |
|
*性别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考试类型 |
|
*科类 |
|
*考生类别 |
|
*毕业类别 |
|
考生特征 |
|
||
*报名学校 |
|
||
*毕业学校 |
|
||
*应试外语语种 |
|
考试语种(限双语班考生填报) |
|
*身份证号 |
|
民考汉(汉考民)类别 |
|
*户籍所在地区 |
|
*户籍所在县市 |
|
*在疆落户(迁入)年月 |
|||
是否报考体育专业 |
|
任何职务 |
|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格式:
|
|
*联系电话 例如:099187×××××或手机号码 |
|
*高一入学时间 自何年何月何日 格式:
|
考区 |
|
|
*高三毕业时间 至何年何月何日 格式:
|
|
语种类别 |
|
*父亲姓名 |
*母亲姓名 |
||
*父亲身份证号 |
*母亲身份证号 |
||
*父亲户籍所在县市 |
*母亲户籍所在县市 |
||
*父亲工作单位 |
*母亲工作单位 |
注意:1.为避免因计算机字库安装问题而出现乱码,请每位考生使用汉文填写,字迹须工整清晰;2.各项目要求见说明;3.“*”表示必填项;4.因填写错误影响考试和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各类信息代码表
民族代码(MZDM):
01-汉族 02-蒙古族 03-回族 04-藏族 05-维吾尔族 06-苗族 07-彝族 08-壮族 09-布依族 10-朝鲜族 11-满族 12-侗族 13-瑶族 14-白族 15-土家族 16-哈尼族 17-哈萨克族 18-傣族 19-黎族 20-傈傈族 21-佤族 22-畲族 23-高山族 24-拉祜族 25-水族 26-东乡族 27-纳西族 28-景颇族 29-柯尔克孜 30-土族 31-达斡尔族 32-仫佬族 33-羌族 34-布朗族 35-撒拉族 36-毛难族 37-仡佬族 38-锡伯族 39-阿昌族 40-普米族 41-塔吉克族 42-怒族 43-乌孜别克 44-俄罗斯族 45-鄂温克族 46-崩龙族 47-保安族 48-裕固族 49-京族 50-塔塔尔族 51-独龙族 52-鄂伦春族 53-赫哲族 54-门巴族 55-珞巴族 56-基诺族 97-其他 98-外国血统中国籍人士 |
政治面貌(ZZMM):
01中共党员 02中共预备党员 03共青团员 04民革会员 05民盟盟员 06民建会员 07民进会员 08农工党党员 09致公党党员 10九三学社社员 11台盟盟员 12无党派民主人士 13群众 |
考生特征代码(KSTZDM):
05残疾考生 21兵团系统 31贫困专项合格 41内地新疆中职班 51兵团系统和贫困专项合格 61内地新疆高中班 71援疆干部子女 81来疆务工人员子女 |
地区代码表(DQDM)
地区代码 |
地区名称 |
01 |
乌鲁木齐市 |
02 |
克拉玛依市 |
03 |
石河子市 |
21 |
吐鲁市 |
22 |
哈密市 |
23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24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25 |
塔城地区 |
地区代码 |
地区名称 |
26 |
阿勒泰地区 |
27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28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29 |
阿克苏地区 |
30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31 |
喀什地区 |
32 |
和田地区 |
33 |
奎屯市 |
县(市)代码表(XQDM)
地区代码 |
地区名称 |
县代码 |
县名称 |
01 |
乌鲁木齐 |
01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
02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
||
03 |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
||
04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
||
05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
||
06 |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
||
07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
||
08 |
乌鲁木齐县 |
||
02 |
克拉玛依 |
01 |
克拉玛依市 |
02 |
独山子区 |
||
03 |
石河子 |
01 |
石河子市 |
02 |
石河子乡 |
||
21 |
吐鲁番市 |
01 |
托克逊县 |
02 |
鄯善县 |
||
03 |
高昌区 |
||
22 |
哈密市 |
01 |
伊吾县 |
02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
||
03 |
伊州区 |
||
23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01 |
呼图壁县 |
02 |
昌吉市 |
||
04 |
阜康市 |
||
05 |
吉木萨尔县 |
||
06 |
奇台县 |
||
07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
08 |
玛纳斯县 |
||
09 |
五家渠市 |
||
10 |
昌吉州直 |
地区代码 |
地区名称 |
县代码 |
县名称 |
24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01 |
伊宁市 |
02 |
霍城县 |
||
03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
04 |
伊宁县 |
||
05 |
尼勒克县 |
||
06 |
新源县 |
||
07 |
巩留县 |
||
08 |
特克斯县 |
||
09 |
昭苏县 |
||
10 |
霍尔果斯市 |
||
11 |
兵团第四师 |
||
25 |
塔城地区 |
01 |
塔城市 |
02 |
裕民县 |
||
03 |
额敏县 |
||
04 |
托里县 |
||
05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
||
06 |
乌苏市 |
||
07 |
沙湾县 |
||
26 |
阿勒泰地区 |
01 |
阿勒泰市 |
02 |
布尔津县 |
||
03 |
哈巴河县 |
||
04 |
吉木乃县 |
||
05 |
福海县 |
||
06 |
青河县 |
||
07 |
富蕴县 |
||
27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01 |
精河县 |
02 |
博乐市 |
||
03 |
温泉县 |
||
28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01 |
库尔勒市 |
02 |
和静县 |
||
03 |
和硕县 |
||
04 |
焉耆回族自治县 |
||
05 |
博湖县 |
||
06 |
轮台县 |
||
07 |
尉犁县 |
||
08 |
若羌县 |
||
09 |
且末县 |
地区代码 |
地区名称 |
县代码 |
县名称 |
29 |
阿克苏地区 |
01 |
库车县 |
02 |
沙雅县 |
||
03 |
新和县 |
||
04 |
拜城县 |
||
05 |
温宿县 |
||
06 |
乌什县 |
||
07 |
柯坪县 |
||
08 |
阿瓦提县 |
||
09 |
阿克苏市 |
||
30 |
克孜勒苏 柯尔克孜 自治州 |
01 |
阿图什市 |
03 |
乌恰县 |
||
04 |
阿克陶县 |
||
05 |
阿合奇县 |
||
31 |
喀什地区 |
01 |
喀什市 |
02 |
疏附县 |
||
03 |
疏勒县 |
||
04 |
伽师县 |
||
05 |
巴楚县 |
||
06 |
岳普湖县 |
||
07 |
英吉沙县 |
||
08 |
莎车县 |
||
09 |
麦盖提县 |
||
10 |
泽普县 |
||
11 |
叶城县 |
||
12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
||
32 |
和田地区 |
01 |
皮山县 |
02 |
墨玉县 |
||
03 |
和田市 |
||
04 |
和田县 |
||
05 |
洛浦县 |
||
06 |
策勒县 |
||
07 |
于田县 |
||
08 |
民丰县 |
||
33 |
奎屯 |
01 |
奎屯市 |
附件7:
[说明]各地公安户籍部门在普通高考考生户籍审查工作中,应严格审查考生户籍信息与户籍网上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中途转入户口,应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如不属实不予签章;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的报名资格户籍审查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报名序号:
考生填写 内容 |
考生姓名 |
性别 |
族别 |
须贴两寸 近期免冠照 (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须用同一底片的相片)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出生所在地 |
|||||||||||||||||||||||||||||||
户口所在地 及落户时间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
考生 身份号码 |
|||||||||||||||||||||||||||||||||
考生与现户主关系 |
户主姓名 |
||||||||||||||||||||||||||||||||
户别 |
户号 |
户口登记机关 |
|||||||||||||||||||||||||||||||
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基本信息 |
|||||||||||||||||||||||||||||||||
父亲姓名 |
族别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
母亲姓名 |
族别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
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意见 |
审查是否属实: 审查人签字: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 |
|||||||||||||||||||||||||||||||
跨地州报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意见 |
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审查是否属实: 审查人签字: 县级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户口所在地地级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审查是否属实: 审查人签字: 地级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考生填写内容必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跨地州报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意见”一栏仅限跨地州报考考生填写;3.“户别”栏地方考生应填写“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兵团考生应填写“团场户口”或“非团场户口”;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由当地县(市)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备查(至少5年);5.本表统一采用
附件8:
[说明]在普通高考考生学籍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报名规定中所要求的条件对考生学籍情况进行审查,对学籍是否符合高考报名条件进行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行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由地州或县(市)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备查(至少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报名序号:
考生填写 内容 |
姓名 |
性别 |
族别 |
须贴两寸 近期免冠照 (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须用同一底片的相片) |
||||||||||||
全国学籍号 (19位) |
自治区学籍号 (12位) |
|||||||||||||||
在疆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经历 |
||||||||||||||||
参加次数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考试科目 |
|||||||||||||
第一次 |
||||||||||||||||
第二次 |
||||||||||||||||
第三次 |
||||||||||||||||
考生类别(应、往届) |
学业水平考试证号 |
|||||||||||||||
考生就读经历(从初中开始填写) |
||||||||||||||||
就读起止时间 |
就读中学 |
证明人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往届生填写(必填) |
||||||||||||||||
高中毕业证编号 |
||||||||||||||||
发证单位 |
||||||||||||||||
往届考生14位的准考证号 |
||||||||||||||||
学校填写内容 |
该生在校就读起止时间 |
高中阶段是否实质性就读 |
||||||||||||||
高中毕业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
考生上述基本 情况是否属实 |
其它需要补充 说明的情况 |
|||||||||||||||
学校审查意见 |
班主任签字: |
教务主任签字: |
学校负责人(校长)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地州或县(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地州学考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核查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9:
[说明]各地公安户籍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严格审查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基本情况,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情况审查登记表
报名序号:
考 生 填 写 内 容 |
考生姓名 |
性别 |
族别 |
须贴两寸 近期免冠照 (学籍、户籍、农工子女报名审查登记表须用同一底片的相片)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出生所在地 |
||||||||||||||||||||||||||||||||||
户口所在地及落户时间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
考生身份号码 |
||||||||||||||||||||||||||||||||||||
考生与现户主关系 |
户主姓名 |
|||||||||||||||||||||||||||||||||||
户别 |
户号 |
户口登记机关 |
||||||||||||||||||||||||||||||||||
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基本信息 |
||||||||||||||||||||||||||||||||||||
父亲姓名 |
族别 |
身份证号码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在疆从事职业 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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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族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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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在疆从事职业 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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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 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在疆缴纳社会保险险种: 至今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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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审查意见 |
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疆缴纳社保险种及起始年限等情况是否属实: 审查人签字: 社保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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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字: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在疆落户的考生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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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考生填写内容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在新疆落户的来疆务工人员及其子女须进行户籍审查,未落户的不进行户籍审查;3.本表后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学校证明、考生及父母户口复印件;4.本表统一采用
附件10:
[说明]各地中学、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在对考生学籍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报名规定中所要求的条件对考生学籍情况进行审查,对学籍是否符合高考报名条件进行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行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考生填写内容必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由地州或县(市)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备查(至少5年)。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学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报名序号:
考生填写 内容 |
姓名 |
性别 |
族别 |
须贴两寸 近期免冠照 (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须用同一底片的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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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籍号(19位) |
自治区学籍号(12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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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疆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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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次数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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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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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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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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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类别(应、往届) |
学业水平考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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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疆就读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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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年份 |
就读学校 |
证明部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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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 |
年 月至 年 月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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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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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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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阶段 |
年 月至 年 月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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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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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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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单位填写内容 |
该生高中阶段是否实质性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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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毕业证编号 |
发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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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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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审查意见 |
班主任签字: |
教务主任签字: |
负责人(校长)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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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或县(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地州学考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核查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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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说明]各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对普通高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户籍审查工作中,应严格审查考生户籍信息与户籍网上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中途转入户口,应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如不属实不予签章;各地、州、市招生部门对考生所持毕业证书的真伪进行审查认定,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报名审查工作。本表统一采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及社会考生报名审查登记表
报名序号:
考生填写 内容 |
考生姓名 |
性别 |
族别 |
须贴两寸 近期免冠照 (学籍、户籍审查和其他类考生报名审查登记表须用同一底片的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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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考生联系方式 |
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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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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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及落户时间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考生身份属于: 中职考生□ 社会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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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身份证号 |
实习实训地点 (中职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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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与现户主关系 |
户主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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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别 |
户号 |
户口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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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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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族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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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在疆从事职业 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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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族别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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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在疆从事职业 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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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联系电话 |
母亲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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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就读经历(从初中开始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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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年份 |
就读学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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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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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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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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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后毕业学校 |
学校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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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毕业时间 |
考生毕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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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填写 |
班主任签字: |
资格审查人签字: |
负责人(校长)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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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审查部门填写 |
违法情况: 有□ 无□ |
户籍情况是否属实: 属实□ 不属实□ |
审查人签字: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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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核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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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援疆干部子女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考生姓名 |
性别 |
族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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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中学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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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户籍迁入新疆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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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普通高中学籍转入新疆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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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普通高中在新疆 连续实质性就读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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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父亲姓名 |
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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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疆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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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疆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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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母亲姓名 |
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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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疆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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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疆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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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 党委组织部 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地、州、市党委组织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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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 组织部援疆 工作处审查 意见 |
审查人(签字)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援疆工作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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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所在 新疆普通 中学审查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中学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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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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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 招生委员会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地、州、市招生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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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统一采用
附件13:
[说明]1、公安户籍部门应严格审查“民考汉、汉考民”考生父母姓名与民族成分是否与与户籍网上登记信息一致,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本表背面,供民宗委审查确认;2、县、市(区)民宗委根据户籍部门打印在本登记表后的考生户籍信息与考生户口薄原件对比审查,确认考生父母亲的民族成分是双民或单民;在审查过程中如不属实不予签章,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民考汉、汉考民”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
报名序号:
考生填写 |
考生姓名 |
性别 |
族别 |
须贴两寸 近期免冠照 (须与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用同一底片的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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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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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及落户时间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落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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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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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栏 |
父母双方为少数民族 |
父亲姓名: |
民族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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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民族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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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审查人签字: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民宗委审查人签字: 县、市(区)或师级民宗委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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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栏 |
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 |
父亲姓名: |
民族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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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民族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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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审查人签字: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民宗委审查人签字: 县、市(区)或师级民宗委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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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招生考试部门核查签章: 年 月 日 |
地、州、市招生考试部门核查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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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父母双方是11个主体少数民族填写第一栏,父母一方是11个主体少数民族填写第二栏。11个主体少数民族包括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 、达斡尔、藏、俄罗斯;2.考生应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户口薄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户籍,再去民宗委审查民族成份;3.本表统一采用
附件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报考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报名序号 |
报考语种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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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合理便利 |
请在对应的方框勾选(可多选) 1.□ 使用盲文试卷 □ 使用大字号试卷 □ 使用普通试卷 2.□ 免除外语/汉语听力考试 3.□ 携带盲文笔 □ 携带盲文手写板 □ 携带盲文打字机 □ 携带电子助视器 □携带照明台灯 □ 携带光学放大镜 □ 携带盲杖 □ 携带盲文作图工具 □携带橡胶垫 4.□ 佩戴助听器 □ 佩戴人工耳蜗 5.□ 使用轮椅 □ 携带拐杖 □ 携带特殊桌椅 6.□ 延长考试时间 7.□ 需要引导辅助 8.□ 需要手语翻译 9.□ 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
|||||
其他 |
如有其他便利申请,请在此栏内填写 |
|||||
申请人/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附件15:
中学校长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 年度本校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报名资格审查和填报志愿工作,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做好网上报名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不为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不空挂学籍,不收留高考移民,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主要责任,接受相应处分直至免职。
二、无条件为本校就读考生提供高考网上报名及网上填报志愿场所,保证填报志愿时每人一台电脑,为考生家长陪同提供方便条件。
三、成立由联络组、指导教师组、技术指导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校长负总责的考生网上报名、网上填报志愿工作领导机构,加强考生培训,确保所有考生熟练掌握网报流程、准确填报志愿。
四、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泄露考生信息。不向考生推荐报名卡、填报志愿软件等非法报名、报志愿软件,不与考生签订自行在网吧或其他场所填报志愿的不合理协议。
中学校长(签字): 所属教育局长(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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