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23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2018年招收攻读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和规范学科作用,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要进一步加强招生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监督和约束,严格责任追究,继续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
1.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2.教育科学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
三、录取原则
1.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生源报考情况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拟录取的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考生考试外国语成绩不低于55分,专业课成绩不低于60分,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
2.教育科学学院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择优录取。
四、拟录取
1.教育科学学院对拟录取考生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2.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政审不合格。
(2)体检不合格。
(3)未按时提交培养协议或毕业证书等需提供的材料。
(4)提供虚假信息。
3.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学院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培养协议等相关手续。
4.录取通知书将于6月底发放。
研究生院
2018.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