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科学习期间,获得下列奖励的考生,确认时须交验其获奖证书并填写此表。 (1)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获得国家二、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3)在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如为集体项目,参赛人数不超5人)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4)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八名或在全省大中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三名。 2、以上奖励项目有重复的,取高项,不作累加; 3、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此表,经所在学校审查盖章,市考试部门统一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查盖章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