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新规定,结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学院全称: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438。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七条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办学地点:
共青城市校区:江西省共青城市青年大道7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高招录取工作监察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策招生重大事宜;高招录取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学院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并成立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791-88506112(兼传真)。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范围
第十三条2018年学院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共9个艺术类专业招收学生420名。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予以公布。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学院招生简章,或在学院网站上查阅。
(一)采用校考成绩录取专业
专业名称 | 山东省艺术文招生计划 | 山东省艺术理招生计划 |
音乐学 | 15 | 1 |
舞蹈学 | 6 | 1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17 | 3 |
备注 |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视报考情况适当调整,请以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
(二)采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专业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拟招生范围 |
音乐学 | 44 | 河北、山西、福建、江西、河南、湖北、甘肃 |
舞蹈学 | 33 |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甘肃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40 | 山西、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甘肃 |
影视摄影与制作 | 40 | 山西、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甘肃 |
动画 | 35 | 天津、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东、贵州 |
美术学 | 50 | 天津、上海、江西、河南、贵州 |
视觉传达设计 | 45 | 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 |
环境设计 | 50 | 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贵州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40 | 天津、辽宁、上海、江西、河南、广东、贵州 |
备注 |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视报考情况适当调整,请以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填报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院在生源地列有艺术类招生计划,且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
(二)山东省拟报考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校考,且取得我院颁发的校考合格证;我院未组织校考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考生须参加我院各艺术类专业涉及的生源地专业课省级统考(联考),且取得省级专业统考(联考)合格证;
(三)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投档分数线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我院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填报。
(六)对上海、浙江考生的高考选考科目不作限制。
第六章 校考安排及合格名单公布
第十五条校考报名、考试时间及考点安排:
省份 | 招生专业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考点 |
山东 | 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 | 1月31日--2月7日 | 2月27日 | 淄博中学 |
第十六条校考科目和考试内容:
音乐学(面试录像) 总分200分
1.声乐、器乐、合唱与指挥(含钢琴演奏)(任选一门)130分
2.模唱70分
舞蹈学(面试录像) 总分200分
1.舞蹈表演120分(限时3分钟)
2.基本功测试60分
3.动作模仿20分
播音与主持艺术(面试录像) 总分200分
1. 自备稿件朗诵100分(限时3分钟)
2.即兴评述100分(限时3分钟)
第十七条校考成绩不分文理,按照专业总分从高到低统一排序,根据各省报考人数及校考情况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预案,以调整后的拟投计划总数的4倍以内划定校考合格名单。如果考生专业总分同分,则以主考单科成绩排序,确定先后位次,确保校考合格考生人数不超过拟投计划数的4倍。
山东组织校考的招生专业 | 主考单科 |
音乐学 | 声乐、器乐、合唱与指挥(含钢琴演奏)(任选一门) |
舞蹈学 | 舞蹈表演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自备稿件朗诵 |
第十八条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将在学院官网公示,考生可于4月20日以后登录学院官网招生信息网版块或关注学院招生办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十九条对合格考生我院将寄发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对公示无异议的合格考生,我院将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批次对应的低控制线,遵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预录取排序时,出现专业成绩同分情况下,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往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参照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即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作为录取的先后顺序。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
第二十一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份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以此类推,直至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二条对于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则执行所在省份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原则上高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批文规定(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7号),组织校考时一律按每生180元标准收取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费。
第二十五条学院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教育厅批文(赣发改收费【2016】417号及赣发改收费【2017】1026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由各省(市、自治区) 招生主管部门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向考生公布。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500元/年,住宿费为1200元/年。
第九章 奖学扶困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院每年划拨有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困难补助为辅助手段,各类奖学金为激励方式的奖学、助学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各项困难补助等,还设立有一定数量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及相关资助
第十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学生入学注册学籍后,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2018级新生将在共青城校区报到入学。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其他须知
第三十四条
学院网址:http://kjxy.***.cn/
招生办公室电话(兼传真):0791-88506112
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邮编:330027
Email:sdkyzsb@***
第三十五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2018年4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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