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创新研究生奖助模式,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激励研究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教育部、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条例。
一、研究生奖助体系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津贴、优秀新生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研究生资助等七部分构成。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已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 1号)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执行。研究生应合理有效地使用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科研实践和学术交流,提高学业水平。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号)执行。
(四)研究生“三助”津贴
研究生“三助”津贴包括:助研津贴、助管津贴、助教津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五)研究生优秀新生助学金
研究生优秀新生助学金用于资助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作为入学后的生活和科研补助。
(六)研究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七)家庭困难研究生资助
从2018年9月起,对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进行资助,用于解决部分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经济困难。
二、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硕士生20000元/生/年。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评定发放: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每年评定一次,实行一次性发放。评定办法参照《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经费来源:由省教育厅按年度下达指标和经费。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发放标准:硕士生6000元/人·年。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评定发放:入学取得学籍后评定,每年按10个月发放,至规定修业年限为止。发生学籍异动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进行个别调整。特殊情况不能参评的研究生除外。评定办法参照《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全额拨款。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在2014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及比例:
一年级:6000元/生,比例100%;
二年级及以上:一等奖12000元/生,比例20%;
二等奖8000元/生,比例50%;
三等奖6000元/生,比例30%。
修业年限为2.5年制的研究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额度减半。
奖金发放: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工作、获奖及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每年评定一次,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一次性发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评的研究生除外。评审办法参照《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拨款和学校预算安排。
(四)研究生“三助”津贴
1.助研津贴
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自主发放并做好相应发放记录。
2.助管津贴
研究生参加学校机关部门及学院管理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津贴。具体可参照学校各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3.助教津贴
研究生协助参加本科生的教学工作,由教务管理部门提供助教津贴。具体可参照学校研究生助教管理办法实施。
(五)研究生优秀新生助学金
评审对象:研究生新生,并取得本校学籍。
条件和额度:根据本年度招生简章、调剂公告发布的奖助政策实施。
发放时间:新生入学后,经审核无异议的,根据招生简章及调剂公告规定按时发放。
经费来源:学校预算。
(六)研究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七)家庭困难研究生资助
资助对象:符合家庭困难研究生认定资格的在校研究生
资助管理:根据《江苏理工学院家庭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三、评审组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成立“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的相关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学院(领域)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
四、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