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对“2018年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内容补充如下:
1.招收对象具有硕士学位是指报考时已获得硕士学位,并且具有5年以上(含5年)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取得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人员。
2. 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所有指导教师(含简章中已列和未列)均须遴选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方可上岗。考生报名时选择的导师不是责任导师,责任导师及导师组需入学一学期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