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佛职院字〔2016〕1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系部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工作指导方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系认定工作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班级为单位,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和一般困难学生(C档)三档。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
1.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及单亲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困难学生(B档):
1.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3.其它情况,且同时具有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区(县)民政部门证明,且经系认定工作组核查认可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C档):
1.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3.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4.其它情况,且同时具有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区(县)民政部门证明,且经系认定工作组核查认可的。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在校期间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鞋袜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月均在学校食堂伙食费消费超过600元以上的。
2.经核实有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或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3.对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拒不执行或工作任务不落实者。
4.蓄意隐瞒经济状况故意拖欠学费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工作指导方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为便于和省教育厅每年开展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衔接,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15日-10月20日)部署并完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对新录取学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对在校首次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及在上一学年度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都须上交家庭经济困难材料。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镇或街道办、区(县)民政部门进行确认后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新生在办理完报到注册手续的当日将该表交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处;在校学生于9月份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该表交到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处,过期不予受理。其他形式书面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9月15日-20日,学院布署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系辅导员、班主任开展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于9月20日前交辅导员、班主任,与此前上交的《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作为认定书面文件。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认定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9月21日-25日,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下,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勤工助学情况、学费缴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同时结合学生本人提交的《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对照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本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9月26日-30日,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10月15日前,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各系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系所有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本系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系应按照《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变化的跟踪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审核并汇总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大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学生处和系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将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于当年12月份和次年4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两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把关不严,甚至帮助学生弄虚作假的辅导员、班主任及有关评议小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各系应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各系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和各系应依托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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