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佛职院字〔2016〕124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当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班集体;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有三级有效贫困证明: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区政府)的三级有效的贫困证明,或者由县(区)民政局发给的低保证、残疾证等。(出具的三级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7.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经班级、系部按《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评定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评定程序和评定办法。学院学生处根据省下达的资助计划,将计划名额分解到各系部,各系部按照《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评定。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以班为单位汇总,组织本班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确认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签名送交系部,系部进行初审汇总后加具意见,上报学生处进行审核,由学院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院、系两级公示制度。评审出来的获国家助学金名单,须给予公示。公示办法:分系部、学院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生处申诉。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当年如果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从处分下发当月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及办法: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按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以上标准若有变动,以上级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发放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到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助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