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佛职院字〔2016〕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评选指标的参考依据是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等指标。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审核,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学生处相关工作人员、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若有变化,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学院有关缴费规定按时交费。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参评学年度单科学习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80分,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若上述标准中一项或两项当年均没有达标者,则根据实际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减择优推荐,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20%;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大学生素质教育与拓展训练且成绩优秀的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评选。
第八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经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表中应详细举证学年度各科具体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客观全面的评价意见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第十条 各系部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并向教务处核实学生各科成绩的真实性,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确定建议名单。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处对各系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复核后,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评审,确定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天;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的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秀大学生的关怀,各系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部的评选工作由本系部党总支书记具体负责,推荐名单要经系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系部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收到国家奖学金款项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在评选结束后一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学院将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并收缴所获得奖金。
1. 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资料。
2.违反校纪校规,受违纪处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