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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开展研究生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09月23日10:44  包头师范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关于开展2018年

研究生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18年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选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研究生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8〕242号)文件要求,依据《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包师发[2014]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求在读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5、恪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在研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6、在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者不得参评。

7、成果材料认定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8月31日

二、本次评选奖学金名额和标准

1、国家奖学金,评选3名,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0元。

2、自治区奖学金,评选2名,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元。

3、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选36名,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

4、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2人,奖励金额为每人4000元;二等奖学金33人,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三等奖学金55人,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

三、奖学金评选量化评分标准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B、C、D、E级别积分,A级30分,B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A

SCI收录的论文

SSCI、A&HCI 收录的论文

 

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

EI、CPCI收录的论文

双核心期刊论文

D

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

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读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6、一年级的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以研究生英语演讲比赛和入学时的初复试成绩排序为依据。

7、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按照《包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评审。

四、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校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要成立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评审标准质量,确保获奖学生优中选优。

(三)申报程序

1、材料审核

申请者需报送纸质版申请表(请从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双面打印)、外语四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学院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思想政治、学业情况、科研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评议,签署审核意见排序上报研究生处。

2、材料报送

9月28日前各学院将评审委员会名单、评审报告、汇总表、研究生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送至研究生处410室,过期不候。联系方式:6193087 ,电子版发送至:yjsc@***.cn。

10月12日确认量化评分。

3、组织评审

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核、打分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公示

在研究生处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结果报批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上报教育厅。

6、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一律打入学生指定的银行卡上。

(四)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确保学生申诉渠道畅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电话:0472--6193087

 

附件:1.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2.2018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汇总表

3.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4.包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研究生处

                                     2018年9月22日

附件1

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2018年)


性别


学院


学号


学科专业


英语四级成绩


浦发银行卡号


在校期间表现

所在学院对研究生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社会实践、参与社会工作等方面评价

思想素质(25)

业务能力(20)

集体意识(15)

法制违纪(10)

学习态度(10)

实践劳动(10)

身体素质(10)

总分*20%










研究生处对该生基本素质测评

思想素质(25)

业务能力(20)

集体意识(15)

法制违纪(10)

学习态度(10)

实践劳动(10)

身体素质

(10)

总分*10%










研一年级学生只填写初试复试总成绩:

绩(各科成绩*学分)/总学分


成绩

成绩





















附加分

发表期刊、时间

得分













获奖

专利

授奖部门

得分









其他附加分

类别

时段


得分













分:

导师意见


签名:

学位点负责人意见


签章:

研究生处意见



签章:

学校审核意见


签章:

















附件2:


包头师范学院学院2018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汇总表


姓名

所在学院

四级/六级

论文题目/成果

发表刊物、时间/授奖部门

级别

得分

学业成绩

其他加分

学院评分

研究生处评分

张三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445(3分)

课堂引导对启发学生思维的助力

小作家选刊2017.5

E

5


4分(第四届物理创新大赛二等奖)

19.2

9.8

在高中语文教学中渗透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设想

教育时代2017.7

E

5


人性荒芜的历程-浅析孔乙己悲剧的成因

芒种2017.1

E

5


生成性教学目标对培养语文科学精神的作用

知识经济2017.7

E




























研究生秘书:

院长:






附件3:


包头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馆、中心:

《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已经2014年6月25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

1、《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3、《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4、《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5、《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7月3日

















                                                             

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附1: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多出科研成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二条我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职责是负责国家相关政策的解释,组织奖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奖励对象、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自治区奖学金、校内优秀奖学金不重复享受。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只能获得一次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5、恪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在研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两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章量化评分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依据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A级:SCI收录的论文

 级: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C级:EI、CPCI收录的论文

D级: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类:

A级:SSCI、A&HCI收录的论文

 级: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双核心期刊论文

D级: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导师对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提出推荐意见,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严格排序,对学生提交的支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上,并颁发荣誉证书。研究生处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2: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在学业、科研、社会公益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根据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起我校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

第二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的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校内优秀奖学金不重复享受。获得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年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执行情况下达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5、恪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在研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两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四章量化评分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依据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确定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A级:SCI收录的论文

 级: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C级:EI、CPCI收录的论文

D级: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类:

A级:SSCI、A&HCI收录的论文

 级: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双核心期刊论文

D级: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导师对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提出推荐意见,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严格排序,对学生提交的支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

第十二条研究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上。研究生处将研究生获得自治区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3: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4、恪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本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二、奖学金发放标准

校内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数额分别为该学年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0%、30%、50%。一等奖学金4000元、二等奖学金30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

三、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价标准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A级:SCI收录的论文

 级: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C级:EI、CPCI收录的论文

D级: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类:

A级:SSCI、A&HCI收录的论文

 级: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双核心期刊论文

D级: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二)评选办法

1、校内奖学金每年10月评选一次。研究生处制订当年评选计划,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公布执行。

2、校内奖学金申请者需提交申请,如实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校内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外语四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进行初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

4、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中评,并将中评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公示。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4: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内蒙古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3〕1780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起,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学生所在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按照不同年级、文理分科的原则,以在校研究生基数的30%予以支持,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缴纳学费。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选办法及量化评分标准

第八条每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9月份进行。

第九条一年级新生评选时,参照初试、复试成绩以及入学前的学习等。二、三年级主要依据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审。

第十条 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评审委员会依据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确定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A级:SCI收录的论文

 级: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C级:EI、CPCI收录的论文

D级: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类:

A级:SSCI、A&HCI收录的论文

 级: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级:双核心期刊论文

D级: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级: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在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10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5、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际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导师对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提出推荐意见,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严格排序,对学生提交的支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资金到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上,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5: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按10个月(寒暑假除外),每月800元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

(1)从2014级开始,凡档案未调到我校的研究生三年内不享受助学金。

(2)未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研究生(特困生除外)。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包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教育硕士培养工作实际,本着奖励优秀、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生奖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在读研究生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

第二章评定小组及考核方式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长、导师、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第四条凡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1.学业成绩(70%)(各科成绩*学分)/总学分

2.综合表现(30%)

根据研究生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社会实践、参与社会工作等方面,各学院测评小组进行打分,占总分的20%,研究生处打分占总分的10%。具体测评表格如下:

姓名

思想素质(25)

业务能力(20)

集体意识(15)

法制违纪(10)

学习态度(10)

实践劳动(10)

身体素质

(10)

总分










3.附加分

①科研附加分:

1、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分别按照A、 、C、D、E级别积分,A级30分, 级20分,C级15分,D级10分,E级5分(E级加分上限不超过15分)。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A

SCI收录的论文

SSCI、A&HCI收录的论文

 

自然科学A级期刊论文

社会科学A级期刊发表的论文

C

EI、CPCI收录的论文

双核心期刊论文

D

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双核心以外的北大版或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

E

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在校期间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每项15分。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3分、6分。

4、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且提交会议论文并收录,国际级每次2分,国家级每次1分。

②学生干部附加分:

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加4分,部长、副部长,班级班长加2分;其他学生干部加1分

以上干部任职情况必须经研究生处认定,通过干部考核优秀者加全额分,合格以上加一半分,不合格者不加分。且以研究生处认定为准。对兼任数职的学生干部,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

③ “三助一辅”实践加分:担任助管、辅导员,加3分,担任助教、助研,加2分。按研究生在岗连续实践三个月计为一个加分点,并有备案和考核材料。

④积极参加各种学科专业集体活动,包括学术活动、专题讲座、论坛;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集体活动与社会公益活动,每次1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0分。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集体活动,每缺勤一次扣1分,缺勤超过3次取消评奖资格。在研究生处组织的教学检查中,缺勤超过2次取消评奖资格。

⑤各类比赛附加分:

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专业类比赛获奖,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自治区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市级和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以上获奖情况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第三章参评对象

第七条参评对象为我校在籍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八条参评的研究生需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考核年度内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5、恪守科学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相关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见刊)。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1.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法律处罚和处分的;

2.考核年度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3.考试作弊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4.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5.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

6.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助学金,编入下一年级参评。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评定:

1.文件说明。学院公布学校和学院的相关文件,说明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程序。

2.班级评议。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按照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打分、排名,由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组织开展本院奖学金评定具体工作,拟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3.领导小组审查。学院专业学位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按照《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校内奖学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参评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4.公示。奖学金候选名单经学院专业学位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则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5.学院上报。公示期满,将评定结果报送研究生处进行审核。

6.成果材料认定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


第五章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缓发放奖学金:

1.开学后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2.新入学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尚未取得学籍者。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奖学金:

1.申请休、退学者自休、退学发文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2.申请出国(境)者自办理出国(境)手续当月起停发奖学金,不包括出国(境)进行教学实习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原标题:2018年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开展研究生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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