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2018 年9 月21 日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及河北省研究生招生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第五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
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招生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
策、规定、办法,河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二)遴选命题教师、招生工作人员,开展招生工作相关培
训。
(三)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五)按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根据河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根据考生申请,对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学部,负责招生工作
的具体实施,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第三章初试自命题和评卷
第十条初试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初试自命题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其中一人为组长。
(一)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
(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三)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
(四)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十四条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
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五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十六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评卷结束后,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按要求上报河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自命题科目试题答卷保留3 年。
第四章复试
第二十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复试工作实施方案,对复试工作统筹协调和现场巡视。研究生教学部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和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招生学科专业所在院系分别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负责本学科专业复试实施方案的制订及实施。
(一)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应由3-5 人组成,成员均应为研究
生导师,其中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学科专业复试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对复试小组成员进行政策、纪律、规程等培训。每个小组须配备1 名记录员。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应提前报研究生教学部核准备案。
(二)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要提前准备好面试题签,设计好实践操作环节。面试工作的具体方案、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程序、试题及评分标准的确定,由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研究生教学部备案。
(三)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内部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复试过程中要根据复试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强化复试考核和诚信评判。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制定当年复试标准并事先公布,复试名单由研究生教学部根据考生成绩和复试标准按差额原则确定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五条考生资格审查由研究生教学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
(一)主要检查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入学时交验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大学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鉴定(原单位提供,密封)等材料原件,对不符合规定者,
不予复试。
(二)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四)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应在复试现场认真核对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库中采集的图象信息是否一致,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和本人身份是否真实。审核结果需由具体审核工作人员和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并将考生身份确认表报研究生教学部备案。
(五)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对于不符合报考规定或提供与报考材料学历不符、年限不符等虚假信息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二十六条复试方式分为笔试和综合面试。笔试主要包括专业课笔试和外语笔试(含听力测试);综合面试主要包括学科专业知识面试、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专业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等部分。
第二十七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复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二十八条专业课笔试、外语笔试及同等学力加试笔试由
学校研究生教学部统一组织命题(A、 卷)、考试。主考、监考由研究生教学部选派正直、正派、原则性强的工作人员担任。主、监考人员负责笔试现场考生身份的确认,审核结果由具体审核人员签字后报研究生教学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复试内容和要求
(一)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为90 分钟。考试科目按考生报考专业所规定的复试科目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外语笔试:考试时间为60 分钟。主要测试考生公共外语的基本应用能力(含听力)。
(三)综合面试主要考核考生的学科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与能力、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1. 学科专业知识面试主要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含实践操作技能);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主要包括: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包括考生诚信评判);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专业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主要包括本学科专业外语听说与应用能力。
2. 每位考生的面试总时间20 分钟左右。
3. 综合面试试题可采取事先命题、由考生随机抽取试题进行回答(或操作)的方法,也可采取面试时由面试教师现场直接提问的方法,或上述两种方法相结合。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均应保证面试试题在范围和难度上的前后一致性和评分标准的统一性。
4. 每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面试教师独立为考生当场打分,各位面试教师打分成绩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考生的终综合面试成绩。综合面试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四)同等学力加试:考试时间为每门60 分钟。对符合复试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除统一规定的复试内容之外,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和复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五)复试笔试和面试要求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复试成绩为300 分,其中专业课笔试100 分,外
语笔试100 分,综合面试100 分。同等学力加试每门课程满分为
100 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一条复试录取总成绩为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加权之和,以百分计。
计算公式为:复试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5)×0.65+(复试成绩/3)×0.35
第三十二条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各环节中负有保守国家机密的责任,要和考试命题教师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各有关
部门要切实加强试卷的保密和保管工作,严防试题泄密,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审核复试记录和复试成绩,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复试结束后,各学科专业应将复试结果和审核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复试结束后,复试录取总成绩和拟录取名单将在研究生部网站公布。
第三十六条复试体检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须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各学科专业应认真审查考生体检报告,对患有重病、传染病或精神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五章录取
第三十七条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和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八条复试合格的考生,根据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九条对于经过调剂仍完不生任务的学科专业,
可录取部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线下一志愿考生。线下生复试分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降分幅度,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纠纷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责任由考生承担。
第四十一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二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 月1 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应提前在学校研究生部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应包含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提前在研究生部网站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录取结束后,公示拟录取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
在公布时应进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且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省文件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华航校发〔2012〕
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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