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品德优良、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设立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新生奖学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参加吉林省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并按时报到的优秀应届考生;
(二)参加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并按时报到的各省(市、区)的优秀应届考生。
第二条 奖学金等级及奖励标准
优秀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生、6000元/生、4000元/生、2000元/生。
第三条 评定名额
(一)单招考生的评定比例为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10%;
(二)高考考生不设评定名额,所有符合基本评定条件和具体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获奖。
第四条基本评定条件
(一)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态度端正,能够在校风、学风建设
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高中阶段参加各级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中树立良好形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社会赞誉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
(一)单招考生根据其在我校当年单独招生相应科类录取考生的总成绩排名,依序评选出本学年获奖学生,各项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名额如下:
1.特等奖:占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1%;
2.一等奖:占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2%;
3.二等奖:占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3%;
4.三等奖:占我校当年单独招生实际录取考生总数的4%。
(二)吉林省外高考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为同一录取批次的省份,高考成绩(不含各类加分,以下简称为高考成绩)超出新生本人所在省(市、区)当年相应科类的本科分数线(以下简称本科分数线)的高考考生,具体评定条件如下:
1.特等奖:高考成绩超出本科分数线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生;
2.一等奖:高考成绩超出本科分数线60—80分(含60分)的考生;
3.二等奖:高考成绩超出本科分数线40—60分(含40分)的考生;
(三)吉林省外高考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为不同录取批次的省份,高考成绩超出新生本人所在省(市、区)当年相应科类的本科三批分数线(以下简称三本分数线)的高考考生,具体评定条件如下:
1.特等奖:高考成绩超出新生本人所在省(市、区)当年相应科类的本科二批分数线(以下简称二本分数线)的考生;
2.一等奖:高考成绩超出三本分数线60分以上(含60分)但未超出二本分数线的考生;
3.二等奖:高考成绩超出三本分数线40—60分(含40分)但未超出二本分数线的考生;
(四)吉林省内高考成绩超出三本分数线的高考考生,具体评定条件如下:
1.特等奖:高考成绩超出二本分数线的考生;
2.一等奖:高考成绩超出三本分数线110分以上(含110分)但未超出二本分数线的考生;
3.二等奖:高考成绩超出三本分数线90—110分(含90分)但未超出二本分数线的考生;
第六条评定程序与发放办法
(一)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本人实际情况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入校后按程序颁发。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完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考试诚信等校规校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评选资格、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按学生手册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是学校颁发给入校新生的高荣誉,奖金由学校提供,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颁发由校长亲签的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办、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