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云财教[2017]180号)文件要求,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加大对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的人才支持力度,现将我校2017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7年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注: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由于我校今年才开始实行此政策,故往届生不在代偿范围之内。

二、代偿方式

 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代偿额度

每个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代偿地区

(一)25个边境县是指:

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二)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五、申请程序

(一)学生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份数

备注

1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原件

双面打印后手写

2

学院需就情况是否属实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

云南省省级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见附件2)

原件

2

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省级下发的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原件

3

就业协议书

复印件

2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二)院系审查

各院系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

(三)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计财处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对申请代偿金额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结合本单位2017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请各学院严格按政策要求,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请符合要求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83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科(三办217)。必须由学生本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

          2.

          3.     

 

 

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

                                       20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