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职(专科)单独考试的考生,你们好!
欢迎参加2017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为使你对本次考试的相关内容、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考试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认真履行。
一、诚信考试
你在报名时,认真阅读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进行了签字。考试中你若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处理,并将你违规事实记入教育部的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考试过程中全程有监控或录像,请考生诚信参加考试。
二、高职(专科)单独考试
请考生根据《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通知》(云招考院〔2016〕150号)中公布的单招院校联系方式,与单招院校及时取得联系,认真了解高职(专科)单独考试相关内容要求。
三、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1、考生必须参加单独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综合素质面试)”考试,只参加其中一项考试的考生,不能参加单招录取。
2、考试结束后,院校不允许再受理考生放弃单招申请,如需放弃参加单招录取,请考生于2017年4月5日8时—4月7日18时在单招确认时选择放弃单招确认。
3、考试结束后考生自行在报考院校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4、2017年3月31日前拟录名单在云南省招考频道上公示。
5、2017年4月5日8时—4月7日18时单招确认。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公示拟录名单中的考生,必须到当地县(市、区)招办设置的报名确认点(高考报名时的确认点)进行签字确认,确认专业只能是公示专业。被两所及以上院校拟录公示的考生,只能选择一所院校进行签字确认或者选择放弃单招签字确认;只被一所院校拟录公示的考生,选择参加单招签字确认或者选择放弃单招签字确认。
6、2017年4月15日前招考频道公示单招预录名单。参加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如已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公示预录名单中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三校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云南省统一考试,但不能参加统一考试各批次的录取。
7、学校及考生必须在4月15日前通过云南省招考频道查询核实,未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公示预录名单中的考生,不能参加单招录取,可自愿选择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三校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云南省统一考试。
8、参加单招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县(市、区)招考办统一组织安排的普高体检,否则不能参加录取。
四、考生请认真阅读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见后附件)
本人已领取本告知书并认真阅读了以上内容。
单独招生院校盖章 考生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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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考生留存一份,单招院校留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刑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高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原标题:2017年云南省高职(专科)单独考试考生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