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学院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学院名称: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办学地点: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凤凰路5600号。
第三条 办学规模:到2020年全日制在校生12000人,到2025年达到15000人。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校。
第五条 专业设置: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面向社会,立足区域经济,突出高职特色。现设32个专业,随着学院的发展逐年增加市场需求的专业。
第六条 教育形式:全日制教育,适当开展。
第七条 学院资产:现有总资产47,367 万元,由山东高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入。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八条 办学宗旨:融入社会、依靠社会、引领社会、服务社会。
第九条 培养目标:培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道德高尚,诚信敬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专门人才和高技能劳动者。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董事会章程》和《学院章程》;
(二)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薪酬;
(三)根据学院院长的提名和建议,聘任和解聘副院长及其他学院领导,决定其薪酬;
(四)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审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数额;
(九)对学院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学院领导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决定其奖惩;
(十)审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一)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或院长助理若干名。副院长或院长助理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行政、人事、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研、培训、专升本等方面管理工作,并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稳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教职员工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行政管理与教学机构:
(一)设立升本筹建办公室(规划处)、院长办公室、教务处(教学督导室)、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科研处、招生与就业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等管理机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
(二)根据专业结构以及教学需要设置工商管理系、财务会计系、旅游管理系、机电工程系、建筑工程系、信息工程系、食品工程与牧医系、汽车工程系、服纺艺术系、公共基础课教研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体育教研部。根据市场需求和学院专业设置发展需要,可增减系部,统一组织教学,实施管理。为增强科研能力,提升学术水平,学院可设置若干个研究机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三)教辅机构主要有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校企合作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代管机构主要有潍坊市经济学校、诸城市职教中心学校、诸城市广播、诸城市农村社区学院、诸城市教师培训中心。可以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企业的需求设置若干个研发或校企合作机构。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机构:设立党委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分布设立若干个基层党支部或党总支,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设立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十八条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干部、教师、教辅人员与职工在双向选择前提下实行合同聘用制,人事档案由诸城市(或潍坊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学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推行分配制度改革。学院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教职工薪酬制度,对不同岗位的教职员工依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进行德、能、勤、绩综合考核,根据个人绩效实施收入分配。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管理权限,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对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办学。凡持学院所发录取通知书并按规定交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均为学院正式学生。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由董事会批准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评选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学院设立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按违纪处罚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院、系、部学生会和班委会等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管理部门为学生处。各系设立专职学生管理干部,按照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学院把学生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开展。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育人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任教师,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师德修养和专业水平,适应高校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的要求;抓好“双师双能型”教师的培养,建立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一专多能、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计划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统一管理,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管,日常教学工作的统筹安排,教材的征订和管理,教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调配,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毕业证书的核发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是实施专业教学组织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教育教学活动的落实,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隶属于各系(部)的教研室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科(课程)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注重院内、外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应用技术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新模式。
第三十四条 贯彻产学研结合思想,加强实践性教学,学院实验、实训基地与设备由院和系两级统筹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规范性教学,所有开设的专业,都要有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各门课程设置要有教学大纲,实验实训要有指导书和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建立健全教学评估、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成绩档案,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档案。人事处要设立教师考核、评职晋升和档案,科研处要设立科研项目研发与科研成果档案。
第三十七条 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口语能力的训练,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与对外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教育机构以及校际间的合作办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
第七章 办学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设、发展和办学经费以山东高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辅。
经费的来源主要有:
(一)山东高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学费、住宿费等办学收入;
(四)其它融资(社会捐助、租赁、借贷等)。
第四十条 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全院财务工作的统筹、计划、管理等,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董事会任命财务处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资产、受赠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设立独立账户。
第八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院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确定科学研究、技术产品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加强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的流失和破坏。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各项收费标准,按政府的规定执行。学院财务活动,接受有关审计机关审计。
第九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二)委派代表参与学校管理,参加党委会;
(三)审核学院财务状况;
(四)举办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的规定;
(二)在学院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投资。
第十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
第五十二条 学院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办学。
第五十三条 学院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办学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由学院董事会主持,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董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由学院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他的必要费用后,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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