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公综〔2017〕209号),我省高校录取的2017级福建省新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学生集体户。凡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须自带户籍迁移证明;户口迁入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22号厦门大学(姓名须与《录取通知书》一致);所属派出所:厦门市公安局大学路派出所。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为录取当年的年度内。
招生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