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的通知》(财教科〔2017〕5号)精神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文件要求,我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15000元(每学年发放10个月,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不变(每学年发放10个月,每月600元)。新资助标准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我校从2017年1月起将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从每生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按每生每月300元的标准补发2017年1月-6月的国家助学金差额。
本次补发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未足额缴纳学杂费的,在欠费期间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缴齐所有费用后的次月起再行发放;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包含记过)处分以上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特此通知。
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工作部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