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25号)要求,我校实施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考生毕业学校提供的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院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认定为过程性考核不合格,学校录取时不予录取: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至3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对退役士兵及其他有关免试政策专升本录取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将严格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
执行我校2017年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自身原因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助学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为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为6000元);
设有《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不等),资金由省财政拨付;设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鲁商集团专项助学资金》等助学金。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齐鲁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齐鲁医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为“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www.sdpec.gov.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负责部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4318888 4663257(传真)
电子邮箱: QQ咨询群:42018898
学校网址:http://www.***.cn
监督举报电话:0533-461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