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落实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政策,激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勤奋学习、自强自立、吃苦耐劳的精神,特制定励志培养与助学扶持办法。
第一章 励志培养与助学扶持方式
第一条 学校设置新生高分奖学金。针对高考分数超过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分数线100分(含)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设置高分新生奖学金,专科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本科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
第二条 学校针对大学第一学年学业成绩突出的新生,设置学业优秀奖学金,高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三条 学校为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学生提供助学扶持,助学扶持方式包括银行担保贷款、费用缓交、借款和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 未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有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均可申请助学扶持。学校每年设定一定数量的奖学、助学扶持名额,并制定相应的标准。2017级新生设定200个助学扶持名额。
第五条 获得助学扶持资格的学生可申请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办理贷款;仍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还可向学校申请缓交。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提供教材费、生活费和交通费借款。缓交和借款费用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政策。
第六条 报考我校的新生可登陆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查阅我校招生章程,也可通过我校官方网站及山东省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了解我校助学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申请助学扶持的考生可通过搜索并关注“青岛工学院”微信公众号,进入“助学扶持”模块,点击“我要报名”,按照要求完成助学扶持报名。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录取申请助学扶持的考生。
第二章 励志培养与助学扶持管理
第八条 励志培养与助学扶持的宗旨在于激励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获得奖励和助学扶持的学生要在学习和勤工俭学等活动中创优争先、带头示范、诚实守信。
第九条 学校将为获得助学扶持资格的学生在校内、校外提供勤工助学和实习实训岗位,所获得的薪酬,部分用于支付缓交费用和贷款、借款。
第十条 学校与获得助学扶持的学生签订助学扶持协议。如获得扶持的学生违反协议,学校将终止对其助学扶持,学生应及时补交缓交费用和贷款、借款。
第十一条 学生如果休学、退学,应提前申请终止助学扶持,并交清缓交费用和贷款、借款。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请助学扶持的过程中存在欺骗或恶意拖欠缓交费用和贷款、借款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青岛工学院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