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奋发学习,努力进取,促进贫困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规定,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资助育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遵循透明、公正、高效和充分尊重受资助者隐私权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主要用于学生解决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生活和部分学习费用。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分二个档次,分别为一等4000元,二等2000元;
2.国家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分别发放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处分。
3.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程序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我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当年我校国家助学金金额,按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给各院系分配金额。
3.符合我校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在校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必须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要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2/3作为必要条件,评议结果作为评定依据之一。
5.班委会形成推荐意见,向所在系评定小组申报,各院系评定小组调查核实评审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院系名单,审核通过后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将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1.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院系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
2. 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本院系学生的申请、评审等工作;
3.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回己发放的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校按照教育厅批复的获资助学生名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以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条各院系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做好评审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各种资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也可同时享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二条在受资助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将终止资助:
1.中途因病、因事休学、退学的学生,自休学、退学当月起终止向其发放国家助学金,改向退学或休学学生所在系推荐的其他学生发放。
2.在受资助期间,获助学生若出现以下行为:
(1)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2) 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吸烟、酗酒等有悖于《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
(4)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5)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学生处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