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宁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学校国标码:12544 学校全称:宁夏理工学院
学校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性质:民办公助
第二章 招生专业
第三条招生专业
表1:2017年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专业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制/年 |
招生计划 |
备注 |
1 |
市场营销 |
三年 |
130 |
|
2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三年 |
125 |
|
总 计:255 |
第三章 录取办法
第四条录取工作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六条在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我校将优先录取有获奖或有技能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素质成绩高的考生。
第七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八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指定日期到宁夏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报到注册,过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经确认即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高职(专科)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录取考生入校后单独设班培养,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十四条高职(专科)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录取考生学费:7500元/年,其他费用与学校2017年其他招生形式录取的高职(专科)生相同,参照自治区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多项奖项。
第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可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额度为8000元/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宁夏理工学院高职(专科)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宁夏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52--2210016
网 址:
地 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