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春季学期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7)37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我校于5月初收到以上文件,并根据文件要求,将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每月增加150元,每年发放10个月。研究生院(研工部)已将调整后的发放清单交至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每月15日发放助学金,因此6月份将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2-5月份每月差额150元,共计补发600元。各位同学请注意查收。
研究生院(研工部)
20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