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规范我院综合评价录取行为,建立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参照《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39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通知》(甘招委发[2017]4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录取方式。
第三条学院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常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五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综合评价录取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院建立综合评价录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具体落实到人。
第三章 招生模式
第八条招生对象: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中职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第十条中职学校毕业生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成绩。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招生要求成立专业适应性测试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制定职业适应性测试实施细则,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报名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四章 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高考报名:考生必须参加甘肃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
第十三条学校推荐:考生须提交《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录取考生申请表》和《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录取考生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或县(区)招办审核报名资格,应届中职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审核资格;考生入学后,学院将对考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条件,确定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的专业和计划。
第十六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审核下发计划为准,并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为顺利完成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学院招生办公室要专门制定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宣传力量加以实施。
第十八条为使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招生办公室和各系要不断加强与高中和中职学校的联系及合作,构建和完善招生网络服务体系。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报名确认:2017年4月23日至24日经考生所在高中、中职学校推荐,我院根据综合评价审核、录取合格考生,部分专业实行职业适应性评价。
第二十条审核录取:2017年4月25日至26日我院将拟录取考生信息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完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结果公示: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在兰州外语职业学院招生就业网站(http://www.***)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录取结果同时反馈给考生所在学校,并以邮寄《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上报录取库: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学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录取数据库,进行审核备案,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教育部报库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批复和文件规定。学费每生8000元/年,住宿费每生800~1200元/年。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137号
2.邮政编码:730101
3.招生热线:0931-5273444 5273555 5273488(传真)
4.学院网址:http://www.*** http://www.***
5.E-mail :zsb@***
6.投诉电话:0931-2185520
7.投诉邮箱:tsjb@***
第二十五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学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甘肃省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外语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兰州外语职业学院
2017年3月1日
原标题:2017年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工作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