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州职业学院学生退学退费办法
根据《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暂行规定》和《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部门
学生填写《江西洪州职业学院退学退费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学生退学信访组受理。学院学生退学信访组设在招生就业处,组长:刘衍蔚,信访电话:0795-6522256。
二、分类甄别
学院退学信访组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暂行规定》、《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甄别,并拟定处理预案提交学院领导进行审批。
三、退费标准
(一)新生报到注册后,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按以下标准退费:
1、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周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90%退还。
2、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80%退还。
3、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二个月至五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的60%退学还。
4、新生已注册并取得学籍,入学时间在五个月以上要求退学,所收取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二)如因学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三)学生患病不能坚持学习、学生应征入伍、学生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不能坚持学习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四)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四、处理时限
学生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5日内正式答复学院处理意见,10日内办理完毕退学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