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获得的名次和体育部门认定的相关资格证书等级,直接认定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
未取得省级以上比赛成绩且未获得相应的体育部门认定的体育行业等级证书者技能成绩认定为不合格,成绩记为0分。
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体育类专业联考委具体负责相关技能成绩认定工作。
体育专业技能成绩认定对照表:详见附件一。
附件一:体育专业技能成绩认定对照表
类 型 分 值 | 全国比赛 | 省级比赛 | 国家等级运动员 | 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 社会体育 指导员证书 |
120 | 第一名 | | 健将 | | |
115 | 第二名 | | | | |
110 | 第三名 | | 一级 | | |
105 | 第四名 | 第一名 | | | |
100 | 第五名 | 第二名 | | | |
95 | 第六名 | 第三名 | | | |
90 | 第七名 | 第四名 | 二级 | 一级 | |
85 | 第八名 | 第五名 | | 二级 | 国家级 |
80 | | 第六名 | | 三级 | 一级 |
75 | | 第七名 | | 四级 | 二级 |
70 | | 第八名 | 三级 | 五级 | 三级 |
备注:
1.全国比赛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组织的青少年单项比赛、分区赛、分项赛、系列赛、全国中学生比赛;
2.省级比赛是指由省体育局或省教育厅组织的省运会、省级单项比赛、省中学生比赛;
3.全国冠军赛成绩认定较全国比赛成绩降两档进行核算;
4.各单项俱乐部举办的各类比赛成绩不予承认;
5.获奖项和证书多的考生,以分值高者计分,不累积计分;
6.提供近三年的证书(2014年9月1日之后)。
备注:以江苏省教育厅正式公布文件(苏教职【2014】33号文)为准。
原标题:2017年江苏省对口单独招生体育专业技能成绩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