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国家相关招生工作文件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吉林省相关招生工作文件
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安全防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三、学校相关招生工作文件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纪律守则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各类考试相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四、学校招生相关工作年度安排表
学校招生相关工作年度安排表
五、学校招生相关工作流程图
学校招生工作流程图
六、高考录取小常识
高考录取小常识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
教学[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现就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认识
高校招生关系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以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严格监督管理、不断优化服务,切实维护了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然而,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招生考试环境依然严峻,管理工作还存在监督缺位、信息公开方式不规范和内容不充实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
“
阳光工程”,以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领导,周密设计,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招生管理体系、公开透明的招生运行体系、严明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和方便快捷的考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好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完善报名、考试及录取等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及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完整、准确、规范、及时和安全。
1.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以招生信息
“
六公开”为基础,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考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公示的受众群体及影响范围,细化各关键节点的公示流程,规范信息公开公示的内容表述,增加招生预警宣传内容,完善咨询服务内容。
2.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完善国家、省市、学校三级“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其权威性、安全性和快捷性。积极协调地方宣传部门和重要新闻媒体,在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大众传媒正面引导作用的同时,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普及性强的新兴媒介为考生提供便捷服务。
3.主动强化社会监督,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公开信访举报受理渠道、程序、时间,完善快速处理机制。延长信息公示时间,发挥基层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信息公示的效力。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制,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通报。
三、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诚信体系建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探索构建集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招生诚信体系,逐步完善诚信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违规惩处等四项工作机制。
1.完善诚信承诺机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政策宣讲,教育和引导考生诚实守信,如实填报相关个人信息及材料;要求工作人员遵照规定诚信施考、规范招生。通过签定诚信承诺书等方式,明确要求考生和工作人员信守承诺,约束各种不诚信行为或企图。
2.完善审核公示机制。拟享受高考加分及参加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中学应向招生考试机构如实提供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写实及过程性评价,协助招生考试机构核对本校考生报名基本信息。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密切协同有关部门,各尽其职,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身份等重要特征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公示考生必要信息。
3.完善档案管理机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为考生和工作人员建立高校招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是高校招生诚信体系的重要载体,应客观、准确地反映考生和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全过程中的诚信表现,其不诚信行为及突出诚信行为均应客观、翔实地记入诚信档案,供高校录取考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考核评价工作时参考,可向社会及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诚信状况查询。
4.完善违规惩处机制。高校可在其招生章程中对录取考生提出诚信要求,据此决定是否录取诚信档案中记录有不诚信行为的考生。对于工作人员的不诚信行为,属违规违纪范畴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招生考试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考生为本,细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服务力度,及时、妥善解决考生合理诉求,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1.加强招生考试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和规范现行招生考试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涵盖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流程、职责、标准、考核、奖惩及宣传、服务、仲裁、接访、问责等内容的工作制度体系,重点解决好当前招生考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提升招生考试服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基层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法律意识强、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强的招生考试队伍。积极创造条件,为伤残、家庭经济困难、信息不畅地区及其他特殊困难考生群体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政策公告、救济等服务,避免考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信息不畅等失去升学机会。
3.创新争议解决模式。鼓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完善申诉受理和争议仲裁办法,积极吸纳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仲裁机构或人员参与相关争议解决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仲裁、答复考生合理申诉,有效化解招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速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研究生招生、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是政府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层次、类型和区域布局结构,推动重大改革,保障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近年来,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不断改进完善招生计划管理办法,有序扩大省级政府招生计划统筹权和高校自主权,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科学发展。但当前招生计划管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计划审批管理的权限、范围还不够明确,决策程序不够完备,有的环节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和安排不公现象,一些地方和高校的计划执行不规范等。为更加公平公开公正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约束权力,不断提高招生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各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围绕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计划管理规程。要广泛听取有关各界对计划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增强计划安排的公平性,切实抓好薄弱环节。要增强大局意识,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各类专项计划,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要提高计划工作的前瞻性,发挥引导调控作用,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调整优化招生结构,更好服务教育综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在招生计划安排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一步落实省级高等教育统筹权,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所属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权。当前,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管理作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共同实施,分省分部门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和高等教育计划由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安排。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托主管部门做好各类招生的编制和实施,不直接干预各主管部门统筹权范围内的招生计划安排,不受理非直属高校的各类招生计划申报、审批。主管部门要充分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不直接干预所属高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招生计划安排,不跨越高校隶属关系受理招生计划申报、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全国年度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的工作思路、总量安排建议、分省分部门研究生和普通本科计划总量、各类专项计划安排的原则、办法等,纳入我部“三重一大”事项。年度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下达等文件,均由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衔下发,各类招生计划均一次性下达到位,不预留机动计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和年度普通高校、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地本部门年度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和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量。要完善计划管理决策机制和议事规程,各类分学校计划安排的原则、办法、方案等重大工作安排,要经集体讨论决策。
四、突出促进公平的政策导向。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安排年度分省分部门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不断加大公平、协调类指标的设置和权重。普通本科计划测算坚持统筹入学机会与公平、高校投入与师资条件、毕业生就业等三方面因素,研究生计划测算坚持统筹学科现状、师资力量、科研平台、科研经费、成果效益等五方面因素。测算模型在我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上公布。主管部门要参考我部测算思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兼顾所属学校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测算指标和权重,建立测算模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杜绝主观意志和个人裁量空间。要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和专家咨询基础上,适时调整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健全招生计划管理基础数据平台,不断提高计划工作科学化水平。部属高校要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综合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制订分省招生计划安排原则和办法,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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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三管齐下,完善国家、主管部门、招生单位逐级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和数据,计划管理部门要将政策依据、测算办法、相关数据和来源、计划安排结果等信息和数据,分门别类地及时向高校或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手段,对所属高校的计划安排和执行进行引导和监测,要求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学校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考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数据,督促高校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生计划的规范执行,严肃工作职责和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要求管理招生计划,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国家下达的计划总量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预留机动计划和随意更改高校招生计划。各地要严格依据国家招生政策执行计划,出台与计划执行相关、与招生录取秩序和高校、考生权益相关的政策措施前,应商我部同意。对计划管理不善、所属高校招生办学秩序不规范、实际执行超国家下达计划的省份和部门,我部将在下一年度计划安排、院校设置、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适当限制。对师资和办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坚决控制规模,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高校,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我部将建立高校违规行为监管通报制度,对违规情节严重的高校、或主管部门处理不力的,将直接予以查处。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问责。主管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可能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监督问责机制,杜绝审批和管理环节的权力寻租现象。要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招生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安排和执行计划的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切实把制度约束的笼子扎紧编实。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决排除服务对象的干扰,营造清廉和谐的工作氛围。
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通报有关情况。
教育部
2016年3月27日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条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选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印制。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宣传、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点应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考点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点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尽量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不得由本考区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2)。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点、考场、座位及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见附件3)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备用卷(卡,下同)启用规定并严格管理备用卷。备用卷启封全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主考、副主考签字记录,考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收回验封。
第二十四条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科目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通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教育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视检查,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八条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九条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省(区、市)或地(市)、县(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评卷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应当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
第三十三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应告知考生。
第三十四条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各省(区、市)报名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报名信息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经在全国范围内做重复报名、违规等情况核查后,再做准考许可。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经授权公布的其他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条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第四十一条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各自职能向社会发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跨省借考考生的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在2016年全国统考中施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落实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在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中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高考安全顺利举行
强化并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考风考纪薄弱地区,要采取约谈、加强巡视、派人进驻考点等方式,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
强化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技术防范能力。要结合各地实际,采用二代身份证现场报名确认、现场采集照片和指纹或指静脉等生物特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等措施严防替考。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各地要全面落实本地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专项改革,为启动高考综合改革打下扎实基础。上海市、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抓紧推进网上录取系统的完善升级,确保2017年高考录取工作平稳、顺利。其他省份要按照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和本地改革进度安排,积极借鉴试点经验,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深入调研,集思广益,抓紧研究制订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报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拟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切实做好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的工作。
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各地要加快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积极探索在高职分类招考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完善高职院校多样化分类招考,规范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高职贯通招生,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技术技能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进行招生。要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2016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超过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2017年成为主渠道。
三、进一步促进城乡区域入学机会公平
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各地和高校要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继续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进一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招生名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继续适度降低属地招生计划比例。认真落实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毕业生计划。落实好内地高校招收新疆协作计划任务。
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渠道。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从5万人增加到6万人。各地要结合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区域划定、考生资格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会同公安等部门,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考核选拔办法,合理确定录取条件,努力完生任务。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另文部署。
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政策。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各地要严格落实本地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的实施方案。要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审核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按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
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要明晰试点定位,在认真总结2015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报考条件设置、优惠分值设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参考等办法,认真制订2016年自主招生简章,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在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自主招生投档录取办法,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份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改进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校级统筹,做到统一制订规则、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专家,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命题和测试管理。加强对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合理确定合格人数和录取规模,规范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
改进投档录取方式。平稳推进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有关省份要认真论证、多次模拟、精心实施。对依据批次录取的特殊类型招生,要研究制定相应招生类型的“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防止因批次减少而大幅降低录取标准。进一步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合理设置平行志愿数量,完善志愿填报及录取系统,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制订情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教育部将对各地各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强化招生规范管理。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要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各地和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教育部
2016年2月26日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 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 则
72.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5.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高校录取”)平稳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录取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高校录取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高校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五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所封闭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招生委员会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录取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由教育、纪检监察和省招生办公室有关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高校录取工作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高校录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高校录取工作,制定、落实、监控工作流程,及时处理有关问题。成员由省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下设8个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1.计划组。负责高校(专业)招生计划审核、调整等工作;汇总、审核、公布各学校网上征集志愿计划;汇集并向其他工作组提供录取学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2.调档组。负责生源志愿统计;核查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生专业合格成绩信息;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3.录检组。负责录取过程的检查和联络,及时完成录检工作任务。依据考生体检、政审结论及加分、降分等规定,对学校预录、预退档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学校终录取结果;打印新生录取名册,报领导签批和加盖印章,填写邮寄清单和封装,交秘书组统一邮寄。
4.技术组。负责网络系统安全畅通,录取应用系统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协助计划组做好缺额计划统计和网上征集志愿工作,负责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数据信息整理及基本信息合成、过滤;负责录取数据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为相关单位提供录取信息和职业对口招生投档工作;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5.秘书组。负责打印考生信息确认表和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印章和邮寄新生录取名册;负责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会议接待、人员食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催缴和收取学校录取费用。
6.宣传组。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发布录取工作信息。
7.信访组。接待考生、家长来访和咨询,依据有关政策解答考生、家长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8.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工作综合协调组。负责本地区考生有关事宜接待和处理,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考生网上征集志愿填报、考生纸介质档案整理等工作;帮助考生、家长咨询有关政策和信息;承办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招生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受理各种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案件。办公室人员由省纪委(监察厅)及其派驻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高校纪工委有关同志组成。
第九条录取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录取工作。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录取原则和办法,做好新生录取工作,协调解决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新生录取信息的发布及考生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录取学校建立录取工作机构,设置专门录取工作场地,配齐工作所需设备和人员。要指派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录取期间设专人值班,配备固定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并主动与省招生办公室沟通,确保联络畅通。
第三章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第十一条我省设8个录取批次。
1.提前批:教育部所属师范院校、免费医学定向、小语种招生;军事、公安、司法类院校公安专业及地方高等学校为军队培养士官的本、专科学校及专业;第一批院校体育类专业;艺术类招生(含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设3个学校顺序志愿。
2.特殊类型招生批: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院校。设1个学校志愿。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本科计划录取学校。
3.第一批:分A段、B段。
(1)第一批A段:文史类、理工农医类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次录取的院校,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设5个学校志愿,其中文史类、理工农医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除第一、二志愿外,其它志愿为平行志愿。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本科,设2个学校志愿,5个专业志愿。
(2)第一批B段:文史类、理工农医类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次录取院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古族用民族文字答卷交换指标的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及专业。设2个学校顺序志愿。
4.第二批:分A段、B段。
(1)第二批A段:一般本科院校(含体育类专业),设8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设8个学校志愿,除第一、二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专科,设2个学校志愿,5个专业志愿。
(2)第二批B段:一般本科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软件学院及专业。设4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
5.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含体育类专业)。设7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
6.专科(高职)提前批:普通专科(高职)艺术类学校(专业)。设3个学校顺序志愿。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专科计划录取学校。
7.专科(高职)批:分A段、B段。
(1)专科(高职)批A段:普通专科(高职)学校(含体育类专业),设6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独立学院(民办)和普通专科(高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设6个学校志愿,除第一、二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
(2)专科(高职)批B段:普通专科(高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软件专业。设2个学校顺序志愿。
8.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职)批: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职)院校(含体育类专业)。设4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
以上每个学校志愿中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第十二条文史、理工农医类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实行网上征集志愿。体育、艺术类未完生计划不参加网上征集志愿,直接转到同批次或下一批次文史或理工农医类,继续完成在我省的招生任务。省属职业对口招生本、专科不参加网上征集志愿。
第四章投档和录取
第十三条投档和录取准备。省招生办公室向录取学校提供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和通讯联络方式等信息。录取学校了解掌握我省录取工作要求,核对在我省招生计划,按规定提出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考生统考总分(含政策加分)达到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根据其志愿按相应的原则投档。
1.提前批、特殊类型招生批、第一批B段、专科(高职)提前批、专科(高职)批B段,按院校志愿顺序投档;
2.文史、理工农医类第一批A段按平行志愿投档;
3.文史、理工农医类第二批A段、B段,第三批,普通专科(高职)批A段,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职)批,首先按第一志愿投档,生源不足的,再按平行志愿投档。
第十五条投档流程。
1.确定投档比例。各高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文史、理工农医类第一批A段应在105%以内);体育院校及专业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0%以内;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各批次调档比例:一志愿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全部投档,后续志愿按未完成计划1:1,分别按缺档专业一次性投档。
2.模拟投档。在第一批A段正式投档前一天,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调档组按录取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模拟投档,模拟投档后向录取学校通报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录取学校根据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是否追加招生计划,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调档组。
3.特殊类型招生投档。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按学校测试合格生源在特殊类型批投档。录取学校将拟录取考生信息(考生号、姓名、拟录专业),追加的招生计划,以及使用系统功能打印的考生名单(须招生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计划组,未录取考生及时退档。
4.平行志愿投档。根据高校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首先对全体考生分科类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依次检索投档。
对同一科类报考同一学校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投档,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因考试科目成绩差异排序靠后,并超出投档比例的考生,不能投档。
第十六条高校录取分两段进行。第一段,进行提前批,特殊类型招生批,第一批A段、B段,第二批A段、B段,第三批的录取。第二段,进行专科(高职)提前批,专科(高职)批A段、B段,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职)批的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流程。
1.录取学校登录我省高校录取系统,了解录取程序和安排。根据我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招生用户名和密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招生工作服务器,查阅本校招生计划及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确认调档比例。
2.录取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下载考生电子档案,未按规定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我省招生办公室将按该校招生计划100%留档,并在相应批次结束时生成录取记录(结果),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决。
3.录取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和录取工作,并将录取、退档考生电子档案及时上传,不允许滞留考生电子档案。对无故拖延录取时间的,我省招生办公室将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录取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状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4.录取学校确定退档考生要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我省招生办公室将认真审核退档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及时与录取学校沟通协商,避免发生遗留问题。
5.录取学校将预录考生名单提交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调录检组审核,录检组审核同意后报领导签批、邮寄。录取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十八条计划调整。录取学校计划调整分为总量调整、批次之间调整和同批次不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录取学校在我省追加招生计划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完成,在投档后追加招生计划或追加招生计划多于投档数量的,将用于补充征集志愿。在每批次后一轮投档前,录取学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我省招生计划。计划调整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应书面文件。
1.总量调整。招生学校向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计划组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通过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2.批次之间调整。招生学校向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计划组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将上一批次未完成计划调整到下一批次相应科类。
3.同批次科类之间调整。在同批次科类后一轮投档前,由招生学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经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调档组审核同意后投档,计划组按投档后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4.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经招生学校与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录检组协商确定后,计划组按照实际录取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五章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普通高校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未经教育部批准,录取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二十条录取学校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高考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同一录取批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仍完不成,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报考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是我省镇赉县、大安市和通榆县的考生,具有镇赉县、大安市和通榆县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第二十三条报考蒙生交换培养指标的考生必须是蒙古族考生,其他考生不予投档及录取。蒙生交换培养招生录取投档,先按普通高校第一志愿所有专业批量投档,在招收蒙生交换培养专业生源不足时再按计划、按志愿、按专业(六个专业志愿不分先后),在同批次控制线上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从平行志愿中由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平行志愿投档后仍完不成计划,参照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相关政策,第一志愿多可下降80分投档。降分后仍完不成计划,剩余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农、林、师类院校(专业)主要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低控制分数线上完不生计划时,按有关规定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录取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艺术院校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体育院校或体育类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当年有关文件规定,由录取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文化课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普通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第六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九条录取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必须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和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三十条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我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包括录取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时间安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第三十一条录取期间每晚22时后,省招生办公室将当天录取考生信息,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吉林省招生办公室招生信息网等等平台上发布,同时发送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供考生免费查询。
每批次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阶段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级招生办、各录取学校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同时完善申诉受理和争议仲裁办法,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第七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要科学设置录取工作岗位,严格人员选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逐级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第三十四条要开展招生预警宣传,提高考生和家长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非法中介和招生诈骗。
第三十五条要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出现异常情况和突发问题能够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十六条认真做好咨询解答和信访接待工作,做到热情、细致、周到,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七条认真落实教育部“六公开”、“六严禁”、“六不准”和我省“十公开”、“六个严禁”、“五个一律”等规定要求。对利用招生录取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干预正常录取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林省招生办公室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吉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省内高校、各类中小学的相关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省内高校和各类中小学负有监督、管理本辖区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职责。
第四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法律、法规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生档案建立、考生体检、专业考试、文化考试、计划编制、试题命制、试卷评阅、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工作;
2.做好统一考试的安排、考点设置、人员选聘培训及组织管理;
3.负责考生资格审查、照顾加分及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的审核工作;
4.负责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5.负责宣传咨询、信访接待工作;
6.负责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选聘、培训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省内高校和各类中小学要配备与所承担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选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招生考试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回避当次招生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和招生录取工作;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第九条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按照“全员、全面、全程”和“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原则进行。建立培训考核档案,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对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及相关制度、措施进行全面梳理,查缺补漏,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遵纪守法宣传教育。坚持正面引导,预防为主,开展教育考试法律法规和遵纪守法的经常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警示教育,及时通报、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在试题命制和试卷印刷、运送、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试卷评阅、录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工作流程和检查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加强重点、关键节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安全防范的通知
省内各招生高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学校:
近日,各省有针对普通高校网上录取网络的攻击事件发生,各级各类招生院校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堵塞技术和管理漏洞,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确保网上录取工作安全平稳进行。
为保证下一步录取工作安全平稳,现提出如下要求:
加强网上录取安全技术防范。要积极采用先进的防攻击、防病毒和操作系统漏洞扫描等信息安全技术。
加强门户网站、信息查询及发布系统、以及网上录取等系统的安全防护。
要开展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进行漏洞扫描,系统加固,设备清查和信息核查,提高系统安全防范水平。
要加强数据存储和备份管理,关键数据进行实时备份,专人保管。重要数据尽量采用异地备份。
网站发布信息要定期进行比对校验,采取必要的网页防篡改措施,严防数据泄露和篡改。
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确保录取工作安全平稳。
要加强高考录取系统账号、密码的管理,有关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关键信息的泄露。
要加强考生信息安全管理。加强考生信息保管,严禁泄露、售卖考生信息。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校 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委员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委员会,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校、独立(民办)学院:
201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落实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在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中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高考“一把手”工程
要继续深入实施“一把手”工程,切实发挥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1]16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
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招生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招生环境。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技术防范能力。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出台《吉林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方案》,做好《改革方案》对招考系统内部的培训和面向社会的解读宣传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改革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第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切实加强对考试、阅卷、测评、公示、录取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稳顺利。
三、大力促进城乡区域入学机会公平
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渠道。深入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进一步完善实施区域划定、考生资格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
完善我省外省籍考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异地参加高考报名有关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力度,严肃查处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外省籍和随迁子女考生,回流出地参加高考报名。
四、改革和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
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在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
改进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省内有关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命题和测试管理,加强对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省内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
强化招生规范管理。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从严落实《吉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教办字[2016]13号)。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要以考生为本,着力解决考生和社会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广大考生的能力。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要高度重视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改革政策的内容,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宣传和解读工作,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要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请各级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的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
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现“平安考试招生”的工作目标,确保考试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资格审查及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教考字[2015]113号)文件执行。
从2017年高考报名起,随父母来我省就读的考生,其父或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下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三年以上(2014年9月30日前开始缴纳,不含补交),考生本人在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不足三年的,其全家户籍迁入我省时间必须一年以上(2015年12月31日前迁入),从户籍转入时间开始在我省学校连续就读,且其父或母必须从户籍迁入时间起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不含补交)。
从2017年高考报名起,以同等学力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同等学力是指初中毕业满三年(2013年11月15日前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具备高考学习能力的考生。考生报名时还须出具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毕业证书证明材料,同等学力证明由考试报名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2.各地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对相关年度高考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对违规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考试招生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准参加高考报名。
3.按照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6]3号)文件精神,经审查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和随迁子女考生,一律回流出地参加高考报名。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4.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考试招生机构和普通高校实行网上传输、审阅考生信息、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考生身份证号码、报名登记表、照片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应届毕业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连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电子档案。社会(职业对口升学)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评语填写在“考生考核评语栏”);
(2)体检信息;
(3)高考成绩信息(高考文化课及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信息);
(4)考试诚信记录(违规考生的详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5)照顾加分信息;
(6)军事、公安、司法院校体检、政审等信息(体检、政审表)。
5.考生纸介质档案。考生纸介质档案主要包括其高考档案材料和中学档案材料。
考生高考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考生报名登记表;
(2)考生体检原始表(含化验单)及打印表;
(3)诚信考试承诺书;
(4)《考生高考照顾加分申请表》及相关照顾加分证件复印件;
(5)外语口试成绩单。
考生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学生登记表;
(2)综合素质评价表;
(3)模块修习统计表;
(4)体质健康考核表;
(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卡。
6.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地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8.应届高中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所在中学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建立档案材料;社会考生(往届生)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建立档案材料。
9.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管理,被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取、转交录取院校。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建立工作,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负责。考生档案建立后,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
10.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高考档案的管理,不得向考生及学校提供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确认录取的考生档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按《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教考字[2015]113号)执行。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13.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4.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或影响考试、录取的体检结论做出复查结果的终裁定。
15.各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辖区内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6.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17.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等意见;没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相应栏内一律空白,不要填“无”;《考生体格检查表》应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18.《考生体格检查表》和“体检结论”不准涂改,如确系医生笔误,须由主检医师更正、签名并加盖医院更正章或公章。体检结论确认后,如需更换《考生体格检查表》,须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并重新履行体检程序,否则无效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19.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考生体格检查表》。打印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社会考生(往届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考生确认、签字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档案。
20.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等现象发生。
在体检过程中,《考生体格检查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21.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不超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但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2.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3.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 试
24.我省高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5.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26.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作为外语科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27.报考外语及涉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6月9日进行的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外语口试组织工作,按时报送外语口试成绩信息。
2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加授汉语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用汉语授课并加授蒙语的蒙族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从小学起就读朝、蒙族语言文字授课学校的我省其他民族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用民族文字答卷(含用汉语答卷加试蒙古语文)的少数民族职业高中高考生和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其合格成绩作为汉语文成绩计入语文科总分,当年有效。
29.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朝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语文科考蒙语文。朝语文(或蒙语文)成绩计入语文科总分。
蒙文授课考生,高考用蒙语文答卷的考生除外语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古语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发给汉文对照卷。
30.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本省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统一考试;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和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与管理本地区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统一考试。
考区应设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
31.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负责,招生委员会负总责。
继续实行异地监考制度,保证每个考场有1名外县(市、区)的监考人员。各考区根据本地考场数,按每个考场选聘2名监考人员(男女各1人),并按不少于20:1的比例选聘备用监考人员。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不得在本考区参加监考工作。
32.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普通高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33.在考试中发现有不作为、渎职等违规情况的监考人员要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及时从备用监考人员中抽签补充上岗。被取消监考资格的监考人员不准离开原考点,本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4.外语听力考试。2016年普通高考外语科目考试的笔试和听力考试在同一张答题卡上作答,听力考试在笔试后进行。听力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30分记入总分。
35.试题(卷)安全保密和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要求,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
试题(卷)印刷的安全保密由承担高考试题(卷)印制的印刷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试题(卷)押运和途中安全保密由省公安厅负责;试题(卷)保管期间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高考评卷点的试题(卷)管理及其安全保密由承担评阅试题(卷)的高校负责。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加强保密室建设,安装安全保密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同时报告教育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少到低限度。
3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会同公安、保密管理部门对本地高考存放试题(卷)的保密室进行保密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高考前必须达标。
六、考生入场安全检查
37.2016年吉林省普通高考继续实行考生入场安全检查,严禁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考场: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以及答题用笔、橡皮、格尺、圆规、三角板、涂改液、修正带等考试用品;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鞋帽,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磁卡、信用卡、钥匙、硬币等铁磁性物品;其他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
38.入场检查分为校门检查、室内(考试楼)大厅检查、考场检查三个环节。考点大门查验证件;室内(考试楼)大厅设立专用检查通道,使用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检查禁带物品;考场再次查验身份,使用金属探测仪和身份证识别仪进行禁带物品检查和身份确认,进行“三对照”。
39.安装金属牙冠、用金属物质修补牙洞、金属丝矫正牙齿等身体安装植入含金属材料可能影响入场安全检查的考生,须进行医疗检查。
考生应向学校(社会考生应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学校统一登记造册后上报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检查,由检查医院出具医疗检查证明。
七、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40.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41.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选报。
42.有朝、汉招生比例要求的学校,朝、汉招生计划在同一录取批次分别列出,供考生选报。
43.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44.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
录取院校计划调整分为总量调整、批次之间调整和同批次不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招生院校在我省追加招生计划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完成。在每批次后一轮投档前,招生院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我省招生计划,剩余计划用于征集志愿。
(1)总量调整。招生院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通过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2)批次之间调整。招生院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将上一批次未完成计划调整到下一批次相应科类。
(3)同批次科类之间调整。在同批次科类后一轮投档前,由招生院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投档,按投档后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4)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经招生院校与我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后,按照实际录取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45.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或每一轮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在我省所列招生计划的院校,如需调整征集志愿的专业及其计划,须以正式函件报我省教育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和征集志愿。因院校未及时报送或所报送信息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院校负责。
46.艺术类院校或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及其要求按《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吉教考字[2015]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47.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48.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49.省属普通高校、独立(民办)学院应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送审本校招生章程。录取期间,普通高校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八、评 卷
50.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试卷的评阅工作。
我省普通高考各科全部实行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1.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评卷准备工作,要成立由省教育考试院、评卷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卷领导小组和各学科(课程)评卷小组。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评分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52.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不得参与试卷评阅和赋分工作。
53.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九、填报志愿
54.今年我省继续实行知分、知线、知位后,组织考生分两次网上填报高考志愿。
55.考生应在认真阅读、了解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后,根据本人考试成绩、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批次低控制分数线和全省考生成绩统计信息,按要求选报院校、专业志愿。因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失误,责任自负。
56.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做好考后及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分两段录取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57.各批次未完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省教育考试院将向社会公布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填报。公布的征集志愿是否降分由招生院校确定。实行网上征集志愿时,同一批次原填报志愿无效。
58.填报志愿时间
(1)本科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6月24日至6月26日,即公布高考成绩后进行。
(2)专科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8月上旬。
59.考生志愿信息采集。
考生志愿信息采集实行网上填报志愿方式进行。
(1)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进行填报。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生志愿信息的采集工作,以考生在网上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录取依据。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志愿填报,逾期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将关闭。凡在系统关闭后没有填报志愿的,一律不再受理,相应责任由考生自负。具体填报时间及办法另文通知。
(2)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向考生告知:考生应保证志愿内容是本人的真实意愿,并由本人填报。因考生本人确认志愿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3)任何人不得代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和更改考生志愿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0.网上填报志愿工作要求。
(1)网上填报志愿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2)考生志愿信息是秘密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不得对外提供考生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不得非法获取考生志愿填报系统的账户和密码信息。
(3)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组织和指导工作。要成立由校长负总责的网上填报志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特别要做好农村中学和社会考生(往届生)的组织、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指定专人全程负责,不得出现空档,防止考生漏报问题发生。
(4)各地要制定相应预案,妥善处理网上填报志愿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遇有突发及重要情况第一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十、录 取
61.吉林省普通高考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主要依据。
62.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地封闭管理。录取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8月底前结束。
63.我院根据各招生院校历年生源情况及录取分数线,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我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我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64. 我省投档原则是: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体育院校及专业调档比例控制在150%以内;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各批次的调档比例:按照志愿先后顺序,控制分数线上合格考生全部投档。
65.有关高校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66.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时提交调档比例申请,及时完成网上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限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按有关普通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8.普通高校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美考核合格,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69.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对报考同一院校总分相同的考生按文、理各科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因考试科目成绩差异排序靠后,并且超出投档比例的考生,不能投档。
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若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分数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文科综合;若文科综合再相同则看数学。
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若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理科综合;若理科综合也相同则看语文。
70.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同一录取批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院校根据报有定向志愿考生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71.国家、高校、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单独报志愿、单设批次,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未完成计划在合格考生中采取征集志愿办法补充,可适当降分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72.报考蒙生交换培养指标的考生必须是蒙古族考生,其他考生不予投档及录取。投档后仍未完成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额满为止。
73.农、林、师类院校(专业)主要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低控制分数线上完不生计划时,在后一次征集志愿时可适当降分录取。
74.艺术院校或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吉教考[2015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75.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省划定的体育类高考文化课考试控制分数线,由普通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的文化课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6.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普通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一、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
77.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
78.具有保送生招生条件的考生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公安英烈子女、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的考生。此外,长春外国语中学可向语言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类专业推荐保送生。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
79.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关于做好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的通知》(吉招委联字[2016]1号)要求,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院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8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要求,细化招生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评价标准和争议复检机制。艺术表演类、体育类专业的考核应全程视频监控录像,有条件的高校应对其他面试环节的专业考试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录像,以备抽样监测评价和争议结果复议。
81.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院校,要在我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我院对其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单独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82.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单独招生的院校,在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前完成投档工作,并在院校增加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没有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单独招生院校志愿。
8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文件执行。需要政审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及省军区政治部分别送所在地公安局和武装部。
十二、录取照顾政策
84.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继续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体育特长生由省体育局重新组织运动员资质复核复测,省教育考试院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和认定。
85.取消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享受照顾政策和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A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B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
C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考生;
D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
(2)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上述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86.调整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5年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取消加分资格。
8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8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8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9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91.上述照顾分数不累计,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92.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照顾加分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或考生所在中学负责装入考生高考档案。
十三、信息公开
93.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我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包括录取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时间安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94.录取院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必须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和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9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96.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97.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统一组织高考成绩有异议考生的查询工作,查分,不查卷。高考录取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将有关院校的录取考生信息发至各地区招生考试机构,考生可凭《准考证》免费查询录取信息。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98.考生可通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
http://www.***.cn
;http://www.***.cn)、吉林省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吉林教育电视台网站(网址:
)、相关媒体和各地区招生考试机构查询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
9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不允许各地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违者按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0.考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院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高考纸介质档案、照顾加分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员的责任。院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高考报名地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
101.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名单),并在正常报到截止日后20天之内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四、招生经费
102.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103.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104.经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军事、武警院校外,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30元。独立学院(民办)本、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50元。
十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105.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106.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107.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我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复核。
108.各考点应统一成立“违纪考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考点主考牵头,副主考、公安等人员参与,具体负责本考点考生违纪处理工作。
十六、附则
109.本《规定》中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110.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1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模式,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推动我校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师资培养、生产研发、实习就业等各方面与行业、企业进行紧密合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合作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才供给与需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经济结构深度调整、产业升级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快速推进的现实环境,高等教育结构矛盾更加突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紧缺,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需求。我校正处在应用型转型的关键时期,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对全面提高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校企合作工作开展,加强校企合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和院级校企合作工作小组。
1.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栾立明
副组长:刘君义
成员:张存贵、董鹏中、崔亚新、唐厚军、姜涛、张平、李效生、曲丽娜
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张存贵兼任
2.院级校企合作工作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教学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特聘企业专家
成员:教学秘书、分团委书记、专业教研室主任、辅导员
(二)工作职责
1.校级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对我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工作的长效机制;统筹校企合作资源,开展校级层面上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探索多形式校企合作模式;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审批与行业、企业共建实验实训室等项目;指导各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意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纳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2.院级校企合作工作小组
在校级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围绕本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社会需求,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实施细则,有阶段性、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开拓校企合作途径,引进行业、企业资源,加强校外实习、实践、就业基地建设,探索、总结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积极组织、实施各类型校企合作项目;加强学生参与校外实习实践项目的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课堂,安排中青年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培训,开展课题研究等活动。
三、合作原则
(一)企业应具有规范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引入企业一般不能在校园内注册成立新的机构,若特殊情况需要注册,需向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论证其可行性。
(二)企业必须与我校相关专业对口,有利于专业或专业群的发展,并愿意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实训、服务、培训等合作任务。引入企业在校生产经营的一切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一切债务与学校无关。
(三)凡生产性校企合作项目,必须明确说明能同时接纳我校实习实训学生的人数;凡引入培训性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明确说明每年计划培训人数;凡订单性合作项目,必须先签订能够接纳的专业、人数、合作方式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在我校校企合作范围内。
四、合作模式
(一)订单培养模式
根据企业需求,学校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模式。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各专业的特点,与合作企业本着“优势互补、融合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以企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出发点,为企业定向培养所需人才,与企业共同实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订单班可按企业要求确定培养方式、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学生可到企业顶岗实习实践,合作培养协议书由学校与企业签订。
(二)工学交替模式
采取顶岗实践、工学轮换制的学习模式。学生在学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及职业基本素质,在实践教师指导下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实习实训,熟悉企业一线相应岗位的实际操作标准与要求,提升职业岗位技能,做到与工作岗位“零距离”对接,然后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拟定就业岗位,以“准员工”身份进行实际工作,在校学习系统课程,在企业提升技能训练。学生可以提前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运营环境,企业也能够了解学生,毕业时由企业和学生双向选择。
(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模式
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一是吸引企业到学校建立生产、实习、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或工作室,在企业正常生产运作的同时承担学生实习实训任务,合理利用企业的技术、资金、设备;二是利用企业资源,在校外建立生产实习和就业基地,会同企业制定学生实习实践计划,学校教师到企业指导实习或者由企业安排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
(四)校企双向培训交流模式
学校利用教师资源、职业技能鉴定、及科研等优势,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及工作;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可到学校兼职任教,参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与学校共同进行科技研发、课题申报;学校教师可到企业顶岗培训或挂职锻炼。
(五)校企共建合作平台模式
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教育集团或股份制二级学院。学校承担基础课程和专业理论课程,合作企业负责学生的实习实践课程,也可承担部分理论课程,双方共同参与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践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双方共同确定利益分成,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学生就业由企业择优推荐。
学校鼓励各教学分院创新校企合作模式,通过多种形式拓宽我校与企业之间的对接和合作。
五、校企合作的管理
由教务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校企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发展定位要求、实践教学需求及毕业生就业创业等进行分析,对成本运营及投入分配方式进行评价。论证合理后,报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讨论,然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签订《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校企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要具体体现合作形式、内容、双方责任义务、合作期限等,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各教学院(部)自行支出经费的实习实践等教学环节,校企合作协议由各教学院(部)自行签订,加盖教学院(部)公章,无需学校相关领导签字;学校及各学院签订的合作协议均需报教务处合作办学科备案,涉及学校重大事项的协议,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讨论通过并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六、其他事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建立中职、高职、本科院校相贯通的人才培养通道,更好地提高中高职衔接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关于印发<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职成字〔2014〕5号)和《吉林省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方式
(一)衔接模式
中职-高职“3+2”衔接模式、中职-本科“3+4”衔接模式、高职-本科“3+2”衔接模式。
(二)合作专业
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专业一般是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量较大且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专业。中高职专业和本科专业应基本对应,并与教育部专业目录相对应。
(三)合作方式
1.学生在中高职阶段(以下简称前段)的培养主要是在合作的中高职学校完成,由合作学校按照中高职学历教育的程序和规格要求,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组织相关的教学活动;学生在我校学习阶段(以下简称后段),由学校按照高职和本科教育的程序和规格要求,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组织相关的教学活动。
2.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前段执行中高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享受所在学校其他中高职学生同等待遇;后段执行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享受高职和本科学生同等待遇。
二、双方职责
(一)中高职院校职责
1.各学校根据本校的专业优势与我校签订衔接协议,然后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中高职衔接前段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公布衔接招生计划后,做好前段招生宣传及招生录取工作。
2.合作学校应主动与我校合作专业所在学院沟通,共同研究制定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
3.根据合作协议,接受我校的教学工作指导,负责前段学生的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综合考评工作,配合我校做好学生转段考核及相关工作。
(二)我校的职责
1.负责合作院校、合作专业的审核和布点工作,和符合我校合作要求的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并向省教育厅申报中高职衔接教育招生计划,配合合作院校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2.负责牵头制定合作专业的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合作院校共同实施。全程参与、督促、检查衔接学校前段专业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日常管理及学生学业评估等工作。
3.负责制定转段考核的具体方案,按照转段方案与合作院校一道做好转段录取相关工作。负责后段的学生日常教学、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转段考核
(一)考核方法
遵循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双重考核,突出技能考核为主的原则,在环节上既体现重视学习过程又重视学习效果的主导思想,即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时间
过程性考核注重平时考核与每学期期末考试相结合;终结性考核在中职、高职阶段的后一学期期末进行。过程性考核合格的学生,中职学生一律参加当年对口升学考试资格报名,高职学生一律参加当年“专升本”考试资格报名。
(三)考核内容
过程性考核以合作中高职学校为主,主要考核学生理论知识学习及日常表现;终结性考核以我校为主,合作学校参与。具体考核内容严格遵照吉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四)退出机制
过程性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退出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项目学习,按中职、高职院校相关规定,发放相关毕业证书,并由前段学校推荐就业。
(五)转段及档案转接
1.以考核成绩为依据,由我校牵头,合作院校配合,按相关规定转段录取,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学生数据由我校负责上传教育部学信网。
2.转段录取的新生报到前一个月,各中高职学校将学生档案转交到我校。学生档案包括中高职阶段学习成绩、思德考核表及有关奖惩材料和入党(入团)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等。
四、其他事宜
(一)中高职衔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中高职衔接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学生培养特点共同制定,注重前后两段教育的统筹协调,做好相关课程的对接,突出应用性、实践性和针对性,做到整体设计,分段实施,保证教学计划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中高职衔接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相关专业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学校相关教学分院要认真参与前段合作专业的教学管理,加强对合作学校任课教师的教学指导、师资培训和学术交流,双方要定期开展中高职衔接教育专业的教研活动,合作开发相关教材、共同进行相关教科研活动。
(三)学校将定期对衔接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中高职衔接教育教程中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日常教学及管理情况等。对于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办学职责、办学质量存在较大问题及招生情况不好的合作中高职学校,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调减招生计划或中止合作。
(四)本办法适用于经吉林省教育厅备案,与本校签署合作协议的中高职学校,由我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健全我校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确保网上录取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和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生录取工作事关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及吉林省的各项招生政策,全面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根据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纪检监察工作小组。
第四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学生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教务处长(招生办主任)、纪检监察处长、教务处副处长(招生办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总体方案;领导和协调招生录取具体工作;审核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处理录取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等。
第五条招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教育技术中心主任、保卫处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后勤处长、资产处长等组成。负责录取场地、通讯网络、电力供应、安全保卫、招生设备等各项保障性工作。
第六条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由教务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组员由教务处部分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招生宣传、招生政策解读、录取场地布置、招生设备安装及技术维护、网络安全保障、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联络、电子档案审阅、实施网上录取及退档、计划调整、录取结果核对及存档、通知书打印和邮寄、网上查询、招生咨询解答、新生名册及档案的接收、接待新生报到、新生复查等。
第七条纪检监察小组由纪检监察处长任组长,组员由纪检监察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艺术类专业考试命题及组织、监督网上录取全过程、受理考生及家长举报、查处招生录取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录取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等。
第三章工作人员的选派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选派条件:
(一)录取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制和责任观念,熟悉国家、吉林省及学校相关招生政策。
(二)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不能参加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的录取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学校根据各专业对考生的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第十条普通类专业录取
(一)调档比例: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二)按各省区高考总分成绩排队,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三)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分数无级差要求。
(四)进档考生专业确定采取“分数优先”方式,未能满足专业安排条件的考生,如填报 “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 “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安排专业时,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照顾加分政策。
(五)同等条件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
(六)对符合教育部规定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吉林省外考生,必须通过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本科合格线,并取得我校组织的艺术类校考合格证,省联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合格者即可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吉林省内的普通艺术类专业考生专业课承认吉林省艺术类联考成绩;吉林省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对口考生需参加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课加试成绩;动画专业(戏剧与影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承认各省美术类联考成绩。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综合成绩相同者,省外艺术考生优先录取校考成绩高者,省内艺术类考生及各省动画(戏剧与影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艺术类统考成绩高者,无语种和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二条吉林省省属免费师范生录取批次及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内相关文件录取。
第十三条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免费师范生等录取及其他相关工作,按国家有关文件及新疆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录取专业相关要求
招生录取个别专业受限科目及成绩要求: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编辑出版学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其它专业无单科成绩限制。
为了保证学习效果,计算机科学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原则上招英语语种考生。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计划调整
第十五条计划调整必须在学校招生规模内,征得吉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生部门的同意,并按要求使用招生密钥登录“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生源省投档后,若招生计划未完成,须在生源省征集志愿,如果仍未完成计划,经生源省教育考试部门同意,按程序将招生计划调回,调回的招生计划安排在生源充足及生源质量较高的省份。
第六章网上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网上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考试部门下发的年度招生录取文件确定的各批次时间节点进行。
第十八条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部门提供的用户名、初始密码登录招生服务器,提交我校录检员联系方式,核对招生计划,编辑院校及专业模板、体检受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部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招生交互平台网,查询我校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
第二十条在规定时间及时登陆招生服务器,下载考生电子档案(表格及图像信息),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包括:投档分数、外语语种、体检信息等,预分专业前打印投档名单。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招生章程,确定拟录取新生名单,经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打印拟录取考生名单和拟退档考生名单并存档。并向各省教育考试部门上传拟录取结果及退档考生的退档原因,等待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省教育考试部门录检组审核确认后,如计划未完成则继续征集志愿,如计划已完成,打印分省分专业录取新生名册。
第二十三条录取名单上传我校招生系统,核对无误后打印录取通知书、信封(当年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班不打印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寄发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核对计划,统计录取结果,形成分省新生录取名册,汇总新生相关信息。校内各有关单位在招生系统下载录取新生数据。
第二十六条接收新生档案及各省新生录取名册。
第二十七条凡录取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应逐级请示有关领导;遇重大问题时须经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我校艺术类专业主要包括: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工艺美术、美术学、服装设计与工程、表演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主要包括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省内表演专业考试及由我校承办的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考试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是高考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实施,艺术学院、服装工程学院、财务处协助落实,纪检监察处全称监督。
第二章考点设置
第二条艺术类考试的考点设置必须符合生源所在省份相关文件的规定,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联络,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签署考试相关委托协议。
第三条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原则上一个省只设立一个。
第三章招生宣传
第四条各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往年招生情况初拟分省计划,初拟计划仅供艺术类专业招生宣传使用。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要采取现场咨询、网络宣传、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学校的宣传,扩大学校影响,不断争取优质生源。
第六条宣传材料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和邮寄,内容包括学校简介、专业介绍、招生规模、学费标准、合格证发放标准、录取原则、相关专业考试科目及报名、考试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招生报名
第七条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资格、生源所在省规定及我校相关要求的艺术类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学校不接受跨省和专业招生计划外考生报名。
第八条报名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必须规范采集考生信息,包括考生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五章考试及阅卷
第九条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进行。不断建立和丰富艺术类专业考试试题库,省外艺术考试,于考试前一天由纪检监察处随机抽取试题;省内艺术考试中,考试当日早晨由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处临时抽取教师进行命题,并由纪检监察处在多套试题中随机抽取,待考试进行半小时后命题教师方可离开,保证试题的保密性。
第十条考务工作严格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考试时间、考场设置、考试用品、考场纪律、巡考监考、监考记录、违纪处理、试卷收发、邮寄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阅卷评委库,评委库原则上由艺术学院、服装学院的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组成,特殊专业需要外聘评委的由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处共同临时聘请。阅卷当日由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处共同从阅卷评委库中抽取确定阅卷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试卷的拆封、排序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严禁出现试卷遗失、排序不准确等现象发生。登分、复核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共同实施,采取“四人一组、分省录入、互相监督、二次复核”的录入方法进行登分核对,确保成绩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考生申请查分范围仅限登分、复核的环节,不作试卷评判的更改。经核查确实有误的,由招生办公室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更正。艺术类专业考试试卷保留至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如考生对阅卷工作无疑义,招生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处对试卷进行销毁。
第六章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省报名情况和生源质量并结合历年招生情况确定,合格线按各省艺术类招生计划1:4的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同分跟进的考生全部下发合格证。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合格考生寄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并及时向相关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上报合格考生成绩数据。
第七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费严格遵循吉林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报名费全部及时转入学校银行帐户,各省收取的考务费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务卡结算,如额度较大、对方不接受公务卡结算收取的报名费不能及时转入学校帐户的,应及时与财务处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其它各项考务费用开支由学校考试专项列支,发放及使用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考试监督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考试各项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招生工作纪律守则
为了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创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高考录取环境,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纪律守则
第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录取标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自觉遵守“十公开”,即公开招生政策、学校招生资格、学校招生章程、学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责任心和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熟悉国家及吉林省招生政策,工作认真、作风严谨。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不准”的原则,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录取期间严格执行“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即: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学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递条子、打招呼指定录取学生,禁止招生工作人员为任何社会组织介绍、拉拢生源。
第六条严格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要经过吉林省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降分高收费,禁止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专升本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禁止以“增加计划”、“定向”、“赞助”等名义乱收费,禁止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和收费。所有收费都要纳入学校财务,禁止搞帐外帐和乱收、乱支行为。
第七条加强招生信息公开,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第八条加大网络安全技术支持,强化网上录取安全保障,确保录取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中遇重大或疑难问题,必须经过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跟踪,重点做好对录取过程中各专业投档、退档、调节性计划使用情况以及新生入学后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封闭式录取,工作人员凭录取工作证件出入场地,工作证件严禁转借,谢绝无证人员进入招生现场,以免影响招生录取工作,更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未确定信息,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干扰和破坏录取工作秩序,违反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经查实后,取消其录取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程序上,采取有效措施,把国家和吉林省各项招生政策落到实处。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者,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宏观控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各专业转出和转入优秀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大类专业同级学生数的5%以内;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要严格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在新生第一学期结束后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要求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应属同一或相近学科门类。学生转专业一般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
(二)经、文、管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
(三)文理兼招的专业学生可以转到相关的文科或理工科;
(四)按艺术类招生,相同加试科目的艺术类专业可以互转;
(五)文科专业与理工科专业之间、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之间、对口招生专业与普通文理招生专业之间不能跨类转专业;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专科升入本科的;
(二)对口升学的;
(三)艺术类转入其他普通文理专业或普通文理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四)国际交流批次戏剧与影视学类动画专业学生转入其他艺术类专业的。
(五)普通专科专业转入“高职-本科3+2应用型本科衔接项目”专科专业的。
第三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专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具备我校学生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拖欠任何费用;
(三)在原专业学习期间,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学生成绩在同年级本专业学期考试成绩前10%以内(其中考察课: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六)其他特殊原因,如身体状况不适,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七)具有拟转入专业特殊专长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职责:审批各学院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组织专人进行转专业工作考核、命题、阅卷、合分及评定。
第五章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在第一学期末,教务处向各学院下达转专业的通知,各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对申请调整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组织学生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并将汇总表、申请表、成绩单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中考试,集中考试成绩占调整专业成绩的50%,学期学习成绩占50%,两项汇总排序后,确定转专业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下发文件并报教育厅审批。学校调整专业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各大类专业人数的5%以内。
第六章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第二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学生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转入新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按新编入班级编制,学生证、考试证须作更换,借书证等证件不作变更;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原住学生宿舍(跨校区的除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合格成绩与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补考或重修。
(三)接收学生转入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项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收取与调整专业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各类考试相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校内各类考试相关费用的支出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各类教育考试和评审项目开支标准的函》(吉财教函[2015]36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各类考试相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一、考试范围
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补考;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四级八级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外艺术类加试、全省服装及美术类专业对口加试、表演专业省内省外加试等);由各分院申请需要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等。
二、考务费发放标准
(一)命题费
根据各种考试类型、难易程度及考试时间确定以下命题费发放标准:
1.期末考试、重修、补考等考试的命题费遵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吉工师字[2015] 86号)(以下简称《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标准,每套试题命题费计2学时工作量。
2.省外、省内艺术类专业考试属高考的一部分,按照《关于规范各类教育考试和评审项目开支标准的函》(吉财教函[2015]368号)文件精神,艺术类专业考试中素描、色彩、图案、设计、服装工艺、电脑艺术设计上机操作、表演等科目的命题费(题库测试费)每套300元。
(二)评卷费
根据考试类型、难易程度、题型不同,确定以下评卷费发放标准:
1.期末考试、重修、补考等考试遵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规定,每份试卷评卷给予0.1学时工作量;
2.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卷按照“吉财教函[2015]368号”文件精神,素描、色彩、图案、设计、服装工艺、电脑艺术设计上机操作、表演笔试科目每份试卷评卷费不超过5元。
(三)其他工作人员相关考务费用
学校承担的各类考试在试题命题、印刷、报名、考试、评卷、登分、审核统计、录取等工作过程中,需要聘用主考、监考、巡考、试卷监印、考场秩序维护、拆卷、排序、登记、核对、试卷统计整理、信息服务等工作人员,根据考试性质、考试时间及工作量的不同,分别按不同类型确定相关费用发放标准。
1.期末考试主考、监考、巡考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的,按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量办法》规定标准计入学时;其它非工作时间(如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利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各种考试),主考、监考人员、工作人员每场考试计2学时工作量(副高以下人员按副教授标准执行工作量);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四级八级专业考试的主考、监考、巡考及工作人员每场计4学时工作量(副高以下人员按副教授标准执行)。
2.寒、暑假及周六、周日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等相关工作中,入围工作人员:主考、监考、巡考、试题监印、试卷准备、考场秩序维护、拆卷、排序、信息服务、打印合格证、邮寄、录取等各项工作,按照“吉财教函[2015]368号”文件精神考务费按200元/人.天发放;表演专业面试主考官和专业面试考官考务费400元/人.天,增加工作量按实际发生时间执行;登记、统计、复查费不超过2元/人.份。
3.学校承接(担)各种社会服务类考试或各分院申请需要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考务费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未规定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4.寒、暑假及周六、周日加班进行各类监考、巡考、评卷、核分、各项考务、招生录取等工作,依据“吉财教函[2015]368号”文件精神,按差旅费、会议费标准发放伙食补助100元/人.天。
5.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聘请部分学生干部和特困学生利用时间承担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学校承接各类考试的考前宣传、报名、出卷、入库、拆卷、上分、排序、核分等相关考务工作,考务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其他费用
各类考试的宣传费、印刷费、复印费、运输费、邮寄费、存放看管费、业务培训费、设备租赁费、网络安全维护等均按照实际支出报销。
三、审批程序
工作结束后,由相关部门认真填写《考务费发放明细表》,由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导审批后,履行学校报销程序。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2016年学校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学校校区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主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1485号(泰来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大学城学苑街219号(高新校区);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高专专升本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加注“专科起点本科”字样;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生物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工业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编辑出版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教育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食品营养与检测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行政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工艺美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动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德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专科专业: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应用韩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新审核标准收取]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新审核标准收取]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新审核标准收取]元;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第六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英语、德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招生录取以各省区高考总分成绩排序,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序。
2.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分数无级差要求。
3.进档考生专业确定采取“分数优先”方式,未能满足专业安排条件的考生,如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 “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安排专业时,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照顾加分政策。
4.同等条件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专业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专业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招生录取个别专业受限科目及成绩要求: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编辑出版学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其它专业无单科成绩限制。
6.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吉林省外考生,必须通过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本科合格线,并取得我校组织的艺术类校考合格证,省联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合格者即可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吉林省内的普通艺术类专业考生专业课承认吉林省艺术类联考成绩;吉林省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对口考生需参加吉林省对口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课加试成绩;动画专业(戏剧与影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承认各省美术类联考成绩。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综合成绩相同者,省外艺术考生优先录取校考成绩高者,省内艺术类考生及各省动画(戏剧与影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艺术类统考成绩高者,无语种和单科成绩要求。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如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朴金哲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招生相关工作年度安排表
月份 | 序号 | 工作明细 | 备注 |
11月-
12月
|
1 | 联系省外艺考考点,收集整理各考点艺考文件 | 通过电话沟通、传真协议确定考试时间、地点 |
2 | 设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邮寄至各考点 | ||
3 | 确定各考点考务人员名单,制定出差行程表 | 准备单位介绍信、各省设点协议、相关文件、学校账户等相关材料 | |
12月-
1月
|
1 | 组织学生参加“专升本”工作报名 | |
1月-
2月
|
1 | 考务人员奔赴各考点组织艺考报名、考试 | 考前抽取试题、打印试卷、准备考务 |
2 | 考试结束后收取、清点各考点试卷,密封后打包邮寄回学校 | ||
3 | “专升本”教育工作资格审核 | ||
3月 | 1 | 将各考点试卷汇总入库封存 | |
2 | 组织省外艺考试卷评阅工作 | 组织工作人员对试卷进行登分、复查、统计,将成绩数据库备案、封存。 | |
3 | 确定省外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邮寄艺考合格证 | ||
3月 | 4 | 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各省艺考合格考生信息,邮寄纸质版合格考生名单 | |
5 | “专升本”教育考试工作 | ||
6 | 汇总意向合作的“中高职衔接教育项目”学校信息 | ||
4月 | 1 | 组织吉林省对口艺考报名、考试 | 提前制定预案,调试设备。考前抽取试题、打印试卷、准备考务 |
2 | 组织吉林省对口艺考试卷评阅工作 | ||
3 | 确定吉林省对口专业招生计划 | ||
4 | 组织吉林省对口高考试卷评阅工作 | 提前与考试院沟通,组织评卷教师制定试卷评分细则、切割方案 | |
5 | 确定“专升本”教育工作学籍变更学生名单 | “专升本”录取及通知书邮寄 | |
6 | 确定“中高职衔接教育项目”学校名单、专业及计划 | 通过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决定 | |
5月 | 1 | 更新招生网站数据 | 公布国家、吉林省招生相关文件 |
2 | 吉林省对口高考远程网上录取 | ||
3 | 预制定本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 | 收集各专业师资配备情况、就业情况,预制定招生计划 | |
5月 | 4 | 确定本年度学校招生规模 | 由吉林省教育厅分配招生总规模 |
5 | 协商外省招生计划 | 上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提交省教育厅审核 | |
6 | 提交各省计划 | ||
7 | 制作本年度学校招生简章 | ||
8 | 审核本年度学校招生章程 | 由省教育厅各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至法规办,并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 | |
9 | 省教育厅审核后确定与我校合作学校 | 审核通过后,有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终确定合作院校、专业及计划 | |
10 | 签订“中高职衔接教育项目”协议、申报书 | 汇总签约协议、申报书、人才培养方案 | |
6月 | 1 | 招生宣传 | 邮寄简章、参加省内外招生咨询会、刊发各省份招生指南、通过网络平台宣传等 |
2 | 设计印制“中高职衔接教育项目”招生简章并邮寄 | ||
3 | 丰富招生网站 | ||
4 | 汇总各省份招生文件 | 汇总各省份招生录取密码,制定各省份录取时间推进表 | |
5 | 布置暑期远程录取现场 | 确定录取场地、调试设备 | |
6月 | 6 | 协商、确定录取通知书相关内容 | 协同院办、学工部、财务处、后勤等部门起草本年度新生入学须知、国家助学贷款内容介绍、参军入伍宣传单、自愿缴费项目等内容 |
7 | 发布校级招生文件 | 沟通各部门拟定方案,确定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入闱工作人员名单等内容 | |
7月-
8月
|
1 | 录取工作小组进入招生现场 | 明确入闱人员工作任务 |
2 | 本年度高考远程网上录取 | ||
3 | 免费师范生录取 | 免费师范生协议签署 | |
4 | 更新招生网站数据 | 考生查询录取结果 | |
8月-
9月
|
1 | 迎新工作 | 打印报到流程表、汇总报到新生信息 |
9月-
10月
|
1 | 结算各省份录取费用 | |
2 | 收集新生录取名册 | 存档、备案;个别省份须上报未报到学生名单 | |
3 | 更新招生网站数据 | 公布本年度分省分专业低分数线 |
高考录取小常识
高等院校的分类
目前我国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大约2500所 。由于学校之间在办学层次、办学水平、隶属关系、办学体制等方面的不同,普通高校就具有了不同的类别。普通高校的分类是招生录取中批次划分的参考依据之一,也是考生填报志愿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社会上对学校的分类有很多,就考生填报志愿而言,一般比较关心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体制、隶属关系等。按办学层次划分,可分为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等;按办学体制划分,可分为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新体制独立学院);按隶属关系分,可分为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其它部门所属高校、省(区、市)所属高校以及行业所属高校等;按办学水平划分,可分为“985工程”大学、“211工程”大学等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和一般大学。此外,社会上还把学校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等,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外,在考生报考过程中,还有本省高校和省外高校的区分。一般本省高校在当地的招生人数要远多于外地高校在本省的招生人数。
“211工程”学校与“985工程”学校
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水平,国家先后施行了“211工程”和“985工程”两项重点建设工程,加入到这两项工程建设的学校都是目前我国办学水平和质量很高的学校。
所谓“211工程”即指按照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点,目前全国有112所高校是国家“211工程”院校。
为了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大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教育部决定在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重点支持部分高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简称“985工程”。教育部自1999年起分别与部分省、市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将39所国内一流的知名高校列入“985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名单,由国家、地方以及相关部委共同出资建设。
录取批次是如何安排的?
由于我国高校数量多,办学层次、办学水平、办学体制有很大区别,为了让考生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升学可能,我国招生实行分批次录取。
教育部规定: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目前,各省高考志愿可分为以下几个批次:
本科提前批次:一般是指军事院校、武警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含政法类院校的公安类专业)、体育院校(含综合性大学的体育专业)、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免费师范生,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外交学院等部分院校。有的省在提前本科批次后接着设提前专科批次。
本科第一批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11工程”院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所属重点高校、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专业)。
本科第二批次:一般为省属的非重点本科院校。
本科第三批次: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校等。
专科第一批次: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专科院校以及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
专科第二批次: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专科(高职)院校等。
批次划分由省级招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考生可查阅本省的招生规定。
“十二五”期间,国务院确定的21个省(区、市)的680个贫困县里,每年将有约1万名学生成为“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受益者,他们可按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的方式进入大学。
因此,2012年,部分省份增加了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项计划专科批。
招生计划
考生在填报志愿的过程中,首先要了解各个高校的招生计划,根据招生计划来填报自己的志愿。高校在每年5月份前都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分省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中包括计划的类型,比如:定向与非定向;学校的办学层次,比如:本科、专科(高职)等;专业的科类,比如:理工类、文史类等;学制,即在校学习的年限;以及各专业的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
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是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全省考生高考成绩水平和招生计划,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的投档新生的各批次、各科类低成绩标准。招生院校只能在本院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考生,只有高考特征成绩达到或超过批次线的考生(通常称“上线考生”)档案,才有可能被投档到高校,由高校选择录取。由于重点高校都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因此本科第一批次的控制分数线又被称为“重点线”和“国本线”。相应地,本科第二批控制分数线又被称为“省本线”和“本科线”。
院校调档分数线
院校调档分数线又称调档线,是指以招生院校为单位,按招生院校同一科类(如文科或理科)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1:1.2以内),在对第一志愿投档过程中自然形成的院校调档低成绩标准。每一所院校都有自己的调档分数线。省招办在投档过程中,将填报了该校志愿且成绩在批次线上的考生档案,按特征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进行投档,自然形成调档分数线。通常情况下,许多院校调档分数线往往高于批次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院校,其院校调档分数线等于批次线。一个考生在升学志愿中选报了某高校,能不能被录取,首先取决于他的成绩是否达到了这所学校的调档线。
院校低录取分
由于院校在提档过程中是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一般在1:1.2以内)提档,因此,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必然会有考生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被录取,那么被录取考生的低的分数即为低录取分。一般这个低录取分都是大于或等于院校提档分数线,但有时自主招生、定向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等特殊类型招生由于招生政策所致,会使院校的低录取分下降。对此应区别对待。
什么是分数级差?
分数级差一般可以分为学校志愿分级差和专业志愿分级差。
学校志愿分级差是指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时的分数差额。例如:某高校规定的志愿级差为20分,第一志愿调档分数线为600分,那么第二志愿的调档分数线就为620分。第一志愿生源充足而且规定了志愿级差的院校,省招办按投档比例投完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再按院校提出的志愿级差将第二志愿且分数在级差之上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由学校审核录取。
部分高校在分配专业时规定了专业级差,专业级差是指录取非第一专业考生时的分数差额。例如:某一学校规定专业级差为4分,学校在分配专业时,将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成绩减去4分后,和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一起排序确定专业。部分没有规定专业级差的学校,在分配专业时,有的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即首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有的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
高考体检常见问题
如何看懂体检结果?
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通过体检,一方面,考生可以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体检结果将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考生要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检验等科室系统的体格检查。每个科室的医生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所列条款,结合考生的身体状况做出各科体检结论,后,主检医生根据《指导意见》,综合各科结论,出示给考生一个“报考专业建议”,这个建议就是体检结果。
体检结果分为三种:
(1)适宜选报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
这部分考生为身体条件完全合格,说明他们的身体状况适合高等院校各类专业的就读条件,可以选报高校的各类专业。(但军事院校、国防生和公安类院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适宜选报第二部分中的某条相关专业
这类考生是身体条件合格,但是患有某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身体条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中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中所列的各专业不宜选报,主要是指身体条件不能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主要为视力不足、色觉异常等,考生报考志愿时应避开受限专业。高校在录取时可根据此条款退档。
(3)不适宜选报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
这类考生为身体不合格,为《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所列条款,主要是因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暂不宜报考各类普通高等学校。这部分考生首先应治疗疾病,将来再报考高校。
另外,在《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中还有不适宜就读的相关专业。这类考生患有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身体条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中的某些条款,主要是因为视力不足、屈光不正、听力障碍、重大手术、肢体残疾等原因不宜就读某些专业。条款中所列的各专业,主要是指考生的身体条件虽能坚持专业学习,但今后会影响考生在该专业的就业和发展。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慎重地选报。高校不能以此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提醒考生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是根据高中毕业生的生理特点,体质状况及高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制定的。在报考志愿时,除根据个人体检结果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外,还一定要参考所报高等院校《招生章程》(
)中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避开限报专业。
什么是“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
2008年,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教育部党组研究决定,在总结以往工作基础上,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即每年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拿出一部分,安排给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省份,由其所属公办高校承担,专门面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缺乏、升学压力大的省份招生。2008-2012年,“协作计划”从3.5万人扩大到17万人,惠及内蒙古、山西、安徽、河南、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8个中西部省(区)。5年来,相当于在东部地区建设了68所专门面向中西部考生、每年招生2500人的公办普通高校。在“协作计划”的直接影响和引导带动下,2011年中西部考生入学人数比2007年增加约52万人,8个“协作计划”受援省的高考录取率均超过60%,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到10个百分点左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什么是协同创新和“2011计划”?
推进协同创新,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和战略选择,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着力点。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协同创新,提升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2012年3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启动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
“2011计划”是一个改革性、引导性和支持性计划,其核心点和基本要求:一是以国家急需为根本出发点,这既是“2011计划”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标准和条件。高校要围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集聚创新团队,形成创新氛围,巩固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二是以选题培育为工作前提。高校要充分汇聚现有创新力量和资源,加强顶层规划,做好设计选题和前期培育。通过选题培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选择协同创新模式,组建协同创新体。三是以协同创新模式为合作纽带。通过探索建立适应于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促进校校、校所、校企、校地以及国际间的深度融合。包括建立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以及文化传承创新重大需求的四类协同创新模式。四是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重点。通过开展高校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人事制度、人才培养、人员考评、科研模式、资源配置方式、国际合作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等八个方面的改革,突破高校内部以及与外部的机制体制壁垒,改变“分散、封闭、低效”的现状,释放人才、资源等创新要素的活力。五是以建立协同创新中心为实施载体。针对不同需求和不同模式,建立多元化的支持方式。对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将给予引导性或奖励性支持;对需要政策支持的,将根据实际需求在人事管理、人才计划、招生指标、科研任务和分配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或倾斜支持。六是以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增强创新要素的有效集成,增强高校创新能力发展的导向性,增强投入与产出的效益。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是怎么回事?
2012年3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五部门发出《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决定自2012年起,“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招生计划,以本科一批高校为主,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生源,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采取单列计划、单设批次、单填志愿、单独划线的办法,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该计划旨在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师范生免费教育是怎么回事?
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温家宝总理亲自倡导和推动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这是中央为促进教育发展与教育公平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其目的是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制度,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须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引领作用的带动下,北京、新疆、西藏等地师范专业学生全部实行免费教育,上海、江苏、湖北、四川、云南等地在部分师范院校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江西、湖南等地开展免费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广东、甘肃等地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海南、广西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合作免费培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的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教育部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实施了“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即“①招生政策公开。②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③招生计划公开。④录取信息公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内未完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关高等学校的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⑤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⑥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网上录取
目前全国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网上录取首先要求省级招办将考生信息电子化,即将考生的报名、体检、成绩、志愿等基本信息制作成电子档案,存储在计算机中。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省级招办按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通过互联网传输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调阅和审查考生电子档案,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经省级招办审核后,办理录取或退档手续。网上录取大大提高录取工作的效率、准确性,促进高校招生录取更加公正、公平,有利于考生了解录取过程的有关信息,有利于加强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高校招生的自主权和各省(市、区)招办的监督、管理作用。
新生报到
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以后,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等学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如果未经高等学校同意,考生逾期不报到,将被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录取通知书是如何发放的?
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有关省级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也可以通过省级招办和高校提供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确认自己的录取结果和录取通知书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
如何查询录取结果?
在录取工作结束之后,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会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查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上线落选”及其原因
“上线落选”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指某考生的高考特征成绩达到了相应批次控制线,但没有达到所报学校的调档分数线,档案无法被省招办投出。二是指某考生的特征成绩达到了所报学校的调档分数线,档案已经投到这所高校,学校审阅档案后因各种原因认为不宜录取,予以退档。
对于第一种“上线落选”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①填报志愿失误落选。填报学校的投档线太高,考生成绩达不到学校投档线,各志愿都落空,没有机会参与投档而落选;②填报志愿过少落选。如只填报一个院校志愿,填报院校落选后,再没有机会参与其他院校录取了。
对于第二种“上线落选”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①专业志愿填报失误落选。部分分数较高的考生全部填报热门、紧俏专业而不服从专业调剂,高校无法满足其填报的专业志愿,被退档;②填报了因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而高校不予录取的专业;③相关科目成绩低;由于某一门单科成绩太低,或者与填报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学校不予录取。此外,还有因档案内容不全、不真实等原因而落选的。
招生类别
在我国现行招生体制内,有很多招生类别,不同的招生类别有不同的考生群体和不同的招生政策。一般而言,招生种类大体分为:普通统考类、艺术类、体育类和特殊类型招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包括:自主招生、国防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定向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招生类别。教育部和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对各类招生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考生和家长要熟悉和掌握相应的招生政策。
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与独立学院
列入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独立学院都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教育部定期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的名单,不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不能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所谓的公办大学,是指由国家举办的学校;民办高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则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属民办性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待遇是一样的,但一般学费高于公办学校。
“985工程”简介
实施“985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作出的重大决策。1998年5月4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代表党和政府向全社会宣告:“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985工程”正式启动建设。“985工程”一期建设率先在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开始实施。200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启动了“985工程”二期建设,列入“985工程”建设的学校共39所。
201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新一轮“985工程”建设开始实施。
一、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指导思想
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机制、突出改革、注重质量、加快建设。紧密结合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加快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的建设;紧密结合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加快提升高水平大学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力度;紧密结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迅速提高高水平大学的国际竞争力;实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新的突破,进一步集中资源,发挥优势,走出我国高水平大学建设之路。
继续实施“985工程”,要坚持走“有特色、高水平”发展之路,办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进一步明确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发展战略,形成长期稳定持续增长的投入机制。“985工程”由“分期建设”调整为“长期规划、动态管理、分段实施”。统筹考虑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各阶段建设任务,积极探索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规律,早日实现“985工程”的战略目标。
二、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建设目标
通过持续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力争在2020年前后,形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使若干所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使一批学校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跃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使一批学校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985工程” 建设学校的整体水平、综合实力、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在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集聚创新团队、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创新机制体制等方面取得突破。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做出更大贡献。经过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中叶有一批大学屹立于世界一流大学行列,其中一些学校位于世界一流大学前列,为实现我国建成中等发达国家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
瞄准学科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进一步完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学科整体布局,注重学科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学科水平。在更高、更广的层面上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孕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实现学科发展与平台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队伍建设的良性互动,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
(二)改革培养模式,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试点。
按照人才成长规律,统筹考虑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综合作用,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和教育评价方法,深化教育内容和培养机制的改革。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深入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拓展国际视野,提高国际竞争力。造就一大批不同类型的拔尖创新人才,带动高等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
(三)充分利用当前机遇,加快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
结合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对人力资源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引进海外一流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的速度,形素质的师资队伍。
(四)加强与国家科技发展的衔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以国家重大需求和国际科学研究前沿为目标,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和重大专项,面向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一步加强 “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着力提高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承接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能力以及解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产生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原始创新研究、工程应用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成为我国基础研究的主要基地和创新中心。
(五)加大对外和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力度。
紧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以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为重点,营造有利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大环境,大力推进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主动参与全球和区域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充分利用国际科技与教育优质资源,在推动中外文化深层次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吸引来华攻读学位留学生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努力提升在国际高等教育和学术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
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985工程”建设新局面
“985工程”学校要率先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方面包括:
(一)以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评价制度为核心,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以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和高水平管理队伍为重点,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内部分配和薪酬激励制度。
(三)以出高水平成果为目标,创新科研工作组织体制,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潜心治学、开展教学科研的环境。进一步改革高校内部学术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
(四)落实和扩大学校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上的自主权。
(五)以先进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办学理念为指导,以大学文化建设和机制体制创新为基础,努力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水平大学发展模式和先进的大学文化。
五、创新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监督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保证“985工程”决策的科学民主、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在工程建设重大事项中的作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成立“985工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教育部、财政部聘请在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影响力、办事公正的专家担任。
六、建设资金与组织管理
(一)“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建设有关“985工程”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参与对学校“985工程”建设的指导,“985工程”学校应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的支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对学校 “985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的意见,增强服务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985工程”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统筹规划学校“985工程”近期、中期和长远发展,研究制订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在经充分、科学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和共建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学校“985工程” 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三)教育部、财政部将加强对学校“985工程”建设成效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和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985工程”学校的建设项目和分年度预算进行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完成后,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211工程”简介
“211工程”是中国政府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
一、“211工程”建设的目的
实施“211工程”,是中国政府推进高等教育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工程的实施旨在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对提高国家高等教育水平,加快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建设目标及任务
面向21世纪,在“九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并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以及一批重点学科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在高等教育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成为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其中,一部分重点高等学校和一部分重点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校和学科的先进水平,大部分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成绩,适应地区和行业发展,总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211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整体条件、重点学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大部分。
1.学校整体条件建设:造就一大批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特别应加速青年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保持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教育质量有较大地提高;加强教学、科研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培养及吸引优秀人才创造必需的生活、工作条件;提高办学规模效益;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努力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快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增强高等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影响。
2.重点学科建设:主要是增强科技前沿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能力。在部分有条件的学校中选择一些对国家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能够解决本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并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重点研究基地,加强培养人才的实验条件,拓宽学科面,形成一批学科基础相关、内在联系紧密、资源共享、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学科群、学科基地,以持续培养本领域高水平的骨干人才。要努力形成覆盖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要行业和领域、带动学科和科技发展、分工合理、相互配套的重点学科体系。
3.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图书文献保障系统、现代化仪器设备共享系统等建设内容。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将连接全国主要高等学校,并与国际网络联网,为我国教育、科技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图书文献保障系统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为依托,设立全国综合文献中心和一批学科文献中心,与国内外文献系统广泛联网,建立文献信息子网。根据地区优势,在全国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中心城市,结合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设立现代化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心,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九五”期间“211工程”建设规划任务:
1.首先重点建设2所高等学校,使其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上,接近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国际上确立较高的声誉和地位。
2.着重提高和改善25所左右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切相关、重点学科比较集中、承担较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基础设施条件,使其在人才培养质量上有显著提高,一些重点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并在高等学校中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要注重支持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密切相关院校和重点学科点的建设,加大国家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应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以体现“211 工程”建设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
3.加强300个左右与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密切相关的重点学科点,增强持续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的能力。
4.完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建设。
“211工程”的具体建设方式:
原则上将主要建设内容统筹考虑在拟确定的重点建设大学和要提高、改善的大学中进行,以体现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发挥高等学校的综合效益。少数重点学科及其他建设项目可安排在另外一部分高等学校中进行。
三、工程建设资金
“211工程”所需建设资金,采取国家、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解决。按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建设资金主要由学校所属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筹措安排,中央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工程建设起推动、指导和调控作用。
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学科、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适当安排有关高等学校上水平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家重点学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补助少数高等学校整体水平提高所需基础设施的建设。
四、建设程序与组织管理
“211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从1995年起实施。
1.国务院成立了“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协调小组由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的主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有关同志组成,地点设在国家教委。
2.“211工程”按国家基建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中央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商国家教委对申请进入“211工程”的备选院校和学科点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有关主管部门需向国家教委报送预备立项备案材料。根据 “211工程”总体进度要求和国家财力可能,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目标和标准,部门、地方和院校自筹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条件成熟一所,批准一所。经审定批准进入“211工程”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在年度计划中滚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并付诸实施。对符合“211工程”建设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重点密切相关、自筹资金落实不需要中央专项支持的高等学校,也可列入重点建设计划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进展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和本地区“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所属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
五、“211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关心指导下,在国家计委、教育部和财政部的协调领导下,“211工程”建设进展平稳顺利。
“九五”期间,在“211工程”学校中共安排了602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其中人文社会62个,占10%;经济政法57个,占10%;基础科学89个,占15%;环境资源42个,占7%;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255个,占42%;医药卫生66个,占11%;农业31个,占5%。
“九五”期间,“211工程”建设资金总量约为183亿元。其中,用于重点学科建设资金63.88亿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35亿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06亿元,配套设施建设资金73.32亿元。
“211工程”建设实施以来,推动了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推动了部门与地方的共建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同时也带动了学校办学思想的变化。学校办学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全国高等教育数字化信息平台初步建立,公共教学设施建设初见成效。“211工程”学校确立了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和学科建设在学校发展中的核心地位,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提高,科研装备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明显增强了其开展科学前沿领域研究和解决经济建设重大问题的能力,师资队伍建设得到重视,为稳定和吸引人才创造了一定的工作条件。“九五”期间,“211工程”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产生了一批标志性的成果。
“211工程”“九五”期间建设已经基本结束,“十五”期间建设即将开始。
T size=2>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招生委员会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录取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由教育、纪检监察和省招生办公室有关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高校录取工作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高校录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高校录取工作,制定、落实、监控工作流程,及时处理有关问题。成员由省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下设8个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1.计划组。负责高校(专业)招生计划审核、调整等工作;汇总、审核、公布各学校网上征集志愿计划;汇集并向其他工作组提供录取学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2.调档组。负责生源志愿统计;核查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生专业合格成绩信息;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3.录检组。负责录取过程的检查和联络,及时完成录检工作任务。依据考生体检、政审结论及加分、降分等规定,对学校预录、预退档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学校终录取结果;打印新生录取名册,报领导签批和加盖印章,填写邮寄清单和封装,交秘书组统一邮寄。
4.技术组。负责网络系统安全畅通,录取应用系统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协助计划组做好缺额计划统计和网上征集志愿工作,负责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数据信息整理及基本信息合成、过滤;负责录取数据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为相关单位提供录取信息和职业对口招生投档工作;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5.秘书组。负责打印考生信息确认表和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印章和邮寄新生录取名册;负责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会议接待、人员食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催缴和收取学校录取费用。
6.宣传组。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发布录取工作信息。
7.信访组。接待考生、家长来访和咨询,依据有关政策解答考生、家长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8.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工作综合协调组。负责本地区考生有关事宜接待和处理,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考生网上征集志愿填报、考生纸介质档案整理等工作;帮助考生、家长咨询有关政策和信息;承办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招生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受理各种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案件。办公室人员由省纪委(监察厅)及其派驻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高校纪工委有关同志组成。
第九条录取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录取工作。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录取原则和办法,做好新生录取工作,协调解决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新生录取信息的发布及考生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录取学校建立录取工作机构,设置专门录取工作场地,配齐工作所需设备和人员。要指派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录取期间设专人值班,配备固定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并主动与省招生办公室沟通,确保联络畅通。
第三章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第十一条我省设8个录取批次。
1.提前批:教育部所属师范院校、免费医学定向、小语种招生;军事、公安、司法类院校公安专业及地方高等学校为军队培养士官的本、专科学校及专业;第一批院校体育类专业;艺术类招生(含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设3个学校顺序志愿。
2.特殊类型招生批: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院校。设1个学校志愿。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本科计划录取学校。
3.第一批:分A段、B段。
(1)第一批A段:文史类、理工农医类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次录取的院校,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设5个学校志愿,其中文史类、理工农医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除第一、二志愿外,其它志愿为平行志愿。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本科,设2个学校志愿,5个专业志愿。
(2)第一批B段:文史类、理工农医类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次录取院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古族用民族文字答卷交换指标的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及专业。设2个学校顺序志愿。
4.第二批:分A段、B段。
(1)第二批A段:一般本科院校(含体育类专业),设8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设8个学校志愿,除第一、二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专科,设2个学校志愿,5个专业志愿。
(2)第二批B段:一般本科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软件学院及专业。设4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
5.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含体育类专业)。设7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
6.专科(高职)提前批:普通专科(高职)艺术类学校(专业)。设3个学校顺序志愿。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专科计划录取学校。
7.专科(高职)批:分A段、B段。
(1)专科(高职)批A段:普通专科(高职)学校(含体育类专业),设6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独立学院(民办)和普通专科(高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设6个学校志愿,除第一、二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
(2)专科(高职)批B段:普通专科(高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软件专业。设2个学校顺序志愿。
8.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职)批: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职)院校(含体育类专业)。设4个学校志愿,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
以上每个学校志愿中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第十二条文史、理工农医类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实行网上征集志愿。体育、艺术类未完生计划不参加网上征集志愿,直接转到同批次或下一批次文史或理工农医类,继续完成在我省的招生任务。省属职业对口招生本、专科不参加网上征集志愿。
第四章投档和录取
第十三条投档和录取准备。省招生办公室向录取学校提供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和通讯联络方式等信息。录取学校了解掌握我省录取工作要求,核对在我省招生计划,按规定提出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考生统考总分(含政策加分)达到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根据其志愿按相应的原则投档。
1.提前批、特殊类型招生批、第一批B段、专科(高职)提前批、专科(高职)批B段,按院校志愿顺序投档;
2.文史、理工农医类第一批A段按平行志愿投档;
3.文史、理工农医类第二批A段、B段,第三批,普通专科(高职)批A段,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职)批,首先按第一志愿投档,生源不足的,再按平行志愿投档。
第十五条投档流程。
1.确定投档比例。各高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文史、理工农医类第一批A段应在105%以内);体育院校及专业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0%以内;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各批次调档比例:一志愿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全部投档,后续志愿按未完成计划1:1,分别按缺档专业一次性投档。
2.模拟投档。在第一批A段正式投档前一天,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调档组按录取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模拟投档,模拟投档后向录取学校通报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录取学校根据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是否追加招生计划,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调档组。
3.特殊类型招生投档。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按学校测试合格生源在特殊类型批投档。录取学校将拟录取考生信息(考生号、姓名、拟录专业),追加的招生计划,以及使用系统功能打印的考生名单(须招生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计划组,未录取考生及时退档。
4.平行志愿投档。根据高校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首先对全体考生分科类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依次检索投档。
对同一科类报考同一学校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投档,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因考试科目成绩差异排序靠后,并超出投档比例的考生,不能投档。
第十六条高校录取分两段进行。第一段,进行提前批,特殊类型招生批,第一批A段、B段,第二批A段、B段,第三批的录取。第二段,进行专科(高职)提前批,专科(高职)批A段、B段,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职)批的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流程。
1.录取学校登录我省高校录取系统,了解录取程序和安排。根据我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招生用户名和密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招生工作服务器,查阅本校招生计划及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确认调档比例。
2.录取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下载考生电子档案,未按规定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我省招生办公室将按该校招生计划100%留档,并在相应批次结束时生成录取记录(结果),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决。
3.录取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和录取工作,并将录取、退档考生电子档案及时上传,不允许滞留考生电子档案。对无故拖延录取时间的,我省招生办公室将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录取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状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4.录取学校确定退档考生要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我省招生办公室将认真审核退档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及时与录取学校沟通协商,避免发生遗留问题。
5.录取学校将预录考生名单提交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调录检组审核,录检组审核同意后报领导签批、邮寄。录取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十八条计划调整。录取学校计划调整分为总量调整、批次之间调整和同批次不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录取学校在我省追加招生计划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完成,在投档后追加招生计划或追加招生计划多于投档数量的,将用于补充征集志愿。在每批次后一轮投档前,录取学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我省招生计划。计划调整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应书面文件。
1.总量调整。招生学校向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计划组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通过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2.批次之间调整。招生学校向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计划组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将上一批次未完成计划调整到下一批次相应科类。
3.同批次科类之间调整。在同批次科类后一轮投档前,由招生学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经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调档组审核同意后投档,计划组按投档后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4.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经招生学校与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录检组协商确定后,计划组按照实际录取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五章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普通高校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未经教育部批准,录取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二十条录取学校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高考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同一录取批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仍完不成,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报考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是我省镇赉县、大安市和通榆县的考生,具有镇赉县、大安市和通榆县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第二十三条报考蒙生交换培养指标的考生必须是蒙古族考生,其他考生不予投档及录取。蒙生交换培养招生录取投档,先按普通高校第一志愿所有专业批量投档,在招收蒙生交换培养专业生源不足时再按计划、按志愿、按专业(六个专业志愿不分先后),在同批次控制线上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从平行志愿中由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平行志愿投档后仍完不成计划,参照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相关政策,第一志愿多可下降80分投档。降分后仍完不成计划,剩余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农、林、师类院校(专业)主要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低控制分数线上完不生计划时,按有关规定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录取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艺术院校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体育院校或体育类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当年有关文件规定,由录取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文化课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普通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第六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九条录取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必须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和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三十条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我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包括录取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时间安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第三十一条录取期间每晚22时后,省招生办公室将当天录取考生信息,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吉林省招生办公室招生信息网等等平台上发布,同时发送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供考生免费查询。
每批次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阶段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级招生办、各录取学校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同时完善申诉受理和争议仲裁办法,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第七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要科学设置录取工作岗位,严格人员选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逐级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第三十四条要开展招生预警宣传,提高考生和家长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非法中介和招生诈骗。
第三十五条要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出现异常情况和突发问题能够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十六条认真做好咨询解答和信访接待工作,做到热情、细致、周到,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七条认真落实教育部“六公开”、“六严禁”、“六不准”和我省“十公开”、“六个严禁”、“五个一律”等规定要求。对利用招生录取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干预正常录取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林省招生办公室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吉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