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本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通过贫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年才能申请。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本专科学生中通过贫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未受任何处分。
(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未受任何处分。
三、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要加强领导,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每一位学生都了解国家的相关资助政策。
(二)各学院要组织评审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和《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要公开评选推荐指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要求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做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根据文件精神,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颁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为依据。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7号)、《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为依据。
(四)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同时公布《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见申请表),及时接受老师、学生的咨询、投诉,保证评审工作公开透明。评选结果要进行公示。
(五)各学院不得出现平分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充作班费、强行捐赠他人、徇私舞弊等违规情况。如发现此类情况,将报请学校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弄虚作假、请客拉票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四、评选名额
(一)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名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共482个,(标准为5000元/年)。
2.国家助学金共3674个(含上年结余294个),一等736个、二等2191个、三等747个(资助金额分别为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分两学期发放)。
(二)各二级学院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1。
五、评选程序
1.各学院利用班会等形式向学生广泛宣传;
2.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进行班级初评并公示;
4.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并公示(3天);
5.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再公示(7天)。
六、按时报送材料
各学院于11月13日下午5点前报送奖助学金名单及相关材料。评审名单备案表(表2、3)填写完整打印并签字盖章后上交,同时发电子文档(用Excel文档、不能改变样表格式)到(xszzzx@***.cn);学生申请表(表4、5)签字盖章后上交。(附表及相关文件发各学院邮箱)
七、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咨询电话及邮箱:
电话:0724-2355608 邮箱:xszzzx@***.cn
附件: 1.2017年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表
学生工作处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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