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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规定

  2021年06月05日11:41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规定

  

为做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我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与监督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录 取

  1、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3、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5、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同意。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6、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

  8、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公章,并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10、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学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11、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应和省考试院协商妥善解决。

  二、信息公开公示

12、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13、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14、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三、招生管理职责

  15、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6、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7、我院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18、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我院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院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学院应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7-4


原标题:2017年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规定


录取情况
手机版:2017年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规定(录取结果、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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