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中同等学力资格认定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7〕75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统一高考报名条件要求,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1]1号)文件中“社会公民也可以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起,我省考生以“具有同等学力”基本资格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时,须提供由省教育厅颁发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社会考生获取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的具体办法详见《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1]1号)。
请各市教育局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在审核考生同等学力资格时严格把关。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报名中同等学力资格认定的政策解读
问:如何对以具备同等学力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生进行认定?
答:考生报名时,须提供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问:社会考生如何取得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答: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1]1号)文件,社会考生参加由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并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由省教育厅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问:社会考生如何报名和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答:从2012年起,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定为每年3月份,社会考生可随普通高中在校生一同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请以省招办当年考试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