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2007年9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每年所获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分配后下达。我院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1.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2.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五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成绩合格,学年内无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同时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院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自治区直属高校。
第七条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学院综合考虑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各班学生进行国家助学金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在评选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
各系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对学生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根据下达的各个资助档次名额划分出本系的资助档次,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额推荐国家助学金名单。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报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将选择以下几种发放方式中的一种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1.将国家助学金现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将资助金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饭卡;
3.交学费。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按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方式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和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国家助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4.其他影响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受助资金替换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制定的国家助学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学院其他文件有重复规定的,服从本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