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期间县(校)级技能测试或技能竞赛成绩不得超过80分。获县(校)级技能竞赛一等奖计80分,二等奖计70分,三等奖计60分,参加竞赛未获奖计50分。未参加竞赛的考生,由所在学校根据其在校期间学业、技能情况综合评判技能成绩,高不得超过40分。县(校)级技能竞赛获奖人数按参赛人数的比例确定,一等奖占15%,二等奖占25%,三等奖占35%。同时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职业技能证书计20分。两项高计100分。县(校)级技能成绩须由市州教育局核定后方可计分。 二、获市级(甘肃)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一等奖计160分,二等奖计150分,三等奖计140分。 三、获甘肃省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一等奖计190分,二等奖计185分,三等奖计180分。 四、经甘肃省教育厅推荐,参加教育部每年度举办的国家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并获奖的考生,一等奖计220分,二等奖计200分,三等奖计195分(已取得的国家认可的中级职业技能证书不再重复加分)。 说明: 1.考生在校各种测试成绩和各级技能大赛成绩只计高分,不重复计分。技能大赛成绩以获奖文件和证书原件为准。 2.职业教育技能大赛成绩是指每年由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职业学校举办的省、市、县(校)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以及由省教育厅推荐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技能大赛成绩。其他行业、社会团体和部门举办的技能大赛或有关竞赛的成绩不计入对口升学考试。 3.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考生,额外加20分,共计2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