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报考点(考点代码1152)”
2016年硕士研究生报名现场确认工作安排
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工作已于10月31日结束。网报成功且报考点为“中央民族大学”的考生须于11月9日-12日到中央民族大学参加现场确认,否则报名无效。网报成功且报考点非“中央民族大学”的考生请按照所选报考点的要求参加现场确认,未参加现场确认的,不予准考。
一、现场确认采取网上预约
由于选择“中央民族大学”报考点的考生人数较多,为确保现场确认的安全有序,采取网上预约确认办法。具体做法:11月6日-12日考生可登录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网站(链接:http://grs.***.cn/yzb/16sqryy/sqryy.asp),输入报名号和证件号码,选择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分为11月9日、10日、11日、12日四天,前三天预约人数限定为600人/天,后一天预约人数限定在300人),考生按预约时间到中央民族大学进行现场确认。
二、“中央民族大学报考点”的现场确认安排:
1.参加人员:报名号以1152开头且已网上交报名费的有效报名考生。(注:不予现场确认的考生:艺术类报考点错误,骨干计划专业报考错误,单考报考错误。另行公布)
2.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1月9-12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逾期不再补办。
3.地点:中央民族大学8号学生公寓一层多功能活动中心。
4.考生携带材料:
携带材料 |
1、网上报名生成的9位报名号(1152开头)。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学历材料(根据考生学历情况,选择下列之一) (1)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校学历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已进行注册的学生证原件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链接:认证办法)参加现场确认。 (2)在2016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和本科生,须持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成绩证明(样表见附件2)或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参加现场确认。 (3)已获得毕业证书的考生:持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链接:认证办法)参加现场确认; (4)除北京高校应届生和报考艺术类、单独考试考生外,其他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供户籍证明或在京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 4. 其他: (1)在校研究生报考,必须提供在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其报考硕士生的证明,否则不予确认; (2)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还应提供本人《退出现役证》原件; (3)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当学历的认证材料(链接:认证办法); (4)报名网站提示学历校验未通过者,如不能提供上述要求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相关材料,须携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链接:认证办法)或学历认证申请网上进度查询的打印件(链接:认证办法); (5)报名网站提示学历校验未通过者,属于已修改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考生应持原姓名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修改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证明参加现场确认。 |
5.现场确认流程(见附件1)。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报名信息确认事宜
现场确认期间,无法为考生修改报考信息,考生报考信息中的考试方式、报考单位、报考点、院系所、专业、研究方向和考试科目等所有信息一律不得修改。因考生网上报名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网上打印准考证
请考生妥善保留好网上报名的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等信息,并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3、不予准考名单
三类考生未按要求参加2016年硕士生网上报名,报名号对应的报考信息作废,不予准考:(1)艺术类考生未选择“中央民族大学”报考点,(2)骨干计划专业报考错误或汉族未工作满三年的考生,(3)单独考试报考专业错误的考生,报名号对应的报考信息作废,不予准考(名单另行公布)。
4、根据北京市2016年硕士生网上报名有关要求,凡选择北京市报考点的考生均应于10月31日前网上支付报考费。
附件1:现场确认流程图
附件2:XX省(区、市)高等教育成绩证明(样表)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附件4:《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附件1:
现场确认流程
1.提前到研究生院网站预约现场确认的时间
↓
2.按预约时间参加现场确认,到咨询处阅读现场确认流程及其他粘贴信息
↓
3. 持报名号、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持学生证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原件到验证处验证
↓
4.到照相处照相,照完后领取报名信息确认表
↓
5.确认报名信息并签名,交至交表处
附件2:
XX省(区、市)高等教育成绩证明(样表)
(2015)自成绩字第 号
同志参加我省(区、市)高等教育
专业(本科),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按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应考 门课程,该同志已完成 门课程(见下表),且全部合格。
序号 |
课程名称 |
成绩 |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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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证明。
省级机构名称(公章)
2015年 月 日
【考生须知】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将取消录取资格。
附件3:
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近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期间我校已查处多起利用隐形耳机、替考等作弊行为,考生应引以为鉴,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不要购买考试作弊设备,诚信考试,诚信做人,共同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作弊考生将受到严厉查处,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附件4: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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