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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江津区师范进修学校章程

  2016年08月30日14:37  重庆市江津区师范进修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重庆市江津师范进修学校章程

(草案)

重庆市江津师范进修学校是由原江津师范学校和原江津教师进修学校合并而成。江津师范学校1904年建校,江津教师进修学校1956年建校,两校于1999年合并。

学校以“服务教师专业发展、服务教育质量提升、服务教育行政决策”为己任,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和厚德至善、博学敏行的理念,坚持质量立校、科技兴校、人才强校和文化铸校,致力于建成江津教师进修学院,建设渝西地区第一、全市一流、全国知名的教师教育培训基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重庆市江津师范进修学校,校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洲大道578号,邮政编码402260

第三条 学校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加挂“重庆市江津区教师发展中心”牌子。重庆市江津区教师发展中心在区教委的领导下,牵头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校长教师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工作。重庆市江津师范进修学校(重庆市江津区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校长的,为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承担全区基础教育新课程、教材和教法的培训工作。

配合区教委做好区内有关中小学教师和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协调、评价和服务工作。

承担全区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中小学教师开展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负责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学科名师和特级教师培养选拔工作。

为全区中小学校日常教学提供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服务,通过现代手段开展教师,辅助和帮助广大中小学教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

负责起草全区教师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师学分管理办法,建立并管理教师和业务进修档案。

开展幼儿师范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培训。

完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目的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在职教师为基本任务的地方性、区域性教师教育进修培训机构,是江津区教育系统在职教师和学校干部的培训基地,是全区教学研究、教育科研、德育研究、现代教育信息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中心,同时承担培养中等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幼儿教师)职能。

学校努力使教育面向未来,主动使教育适应在职教师和教育干部成长的特点和规律,主动使教育服从和服务于区域性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要求,探索和形成多功能、多层面、多类型、多规格、多渠道的办学新体系。

第七条 按照“全国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的要求,深化学校改革与发展,加大硬件建设力度,提升学校培训教师队伍的自身素质,创新教育人才培养的机制和环境,构建多功能的区域性学习与资源中心,为率先基本实现江津教育现代化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工青妇的领导和各民主党派沟通、联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九条 校长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面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承担分管责任。关系学校全局和整体的大事、重大的行政决策,必须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决定,由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实施。

第十条 校长、副校长由江津区人民政府任命,履行以下职权: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制度;

()组织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执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和指示;

()组织干部培训、教师全员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新教师培训等,包括相关课程安排、授课教师遴选、教学实施以及监督、考核、评价等;

()组织教师教育研究、德育研究、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方面的管理、指导、研究、服务等工作;

()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和完善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

()全面管理学校校舍、设施、设备和各项经费。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

()校长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按照规定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按照规定聘任本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对本校教职员工实施奖励和处罚;

 ()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高的行政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行政事务的决策、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长领导下由党政主要成员和部分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高议事机构,共同商讨学校重大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定期召开教工大会,并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培训课程和教材;审定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审定学年(学期)开设的培训课程和培训班级;对学校教师进行学术水平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立七个中层管理部门:办公室、培训部、科研部、信息技术部、教研部、后勤保障部、法制安全科。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党务、行政运行管理及日常工作事务处理;

2.负责学校工、青、妇、离退休等群团工作日常事务处理;

3.负责关工委工作日常事务处理;

4.负责党务、政务公文处理,做好接收、登记、送交书记校长阅示,并转递相关人员或部门办理或执行;

5.拟定办理学校有关文件、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6.安排布置有关会议和记录;

7.负责学校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8.做好公务接待,接待有关领导和外单位来宾;

9.登记行政人员外出和教职工考勤;

10.对学校财务、车辆进行管理;

11.对学校印鉴进行管理和使用;

12.收集、整理有关文件资料和做好归档管理等

(二)培训部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干部、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2.负责研究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特点,积极探索教学模式、内容、方法的创新,加强培训工作过程管理,采取有效的教学形式,不断提高培训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提高干部、教师培训质量;

3.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训及学分认定;

4.负责初中、小学、幼儿园、教管中心干部培训;

5.负责市培、国培项目的申报和组织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就业与再就业等社会培训;

7.负责总结干训、师训工作经验,积极交流推广干训、师训工作经验和成果;

8.负责组织开展干训、师训课题研究;

9.负责干训、师训教务管理、培训资料汇总与材料上报、成果物化与绩效评价、部门档案管理等工作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科研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科研系统的管理,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财务部门监管科研经费的使用;

2.负责全区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统计、评价、审核、奖励申报及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管理;

3.负责校际、区域间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联络;

4.负责全区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科研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5.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信息技术部工作职责

1.做好校园网络管理维护,确保校园内部网络通畅;做好校园网络出口线路的监管,保证校园内互联网出口通畅;做好校园网络内网络资源和数字资源的整合,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负责江津师范进修学校网站的稿件上传等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与线路运营商密切配合,做好重点应用的线路保障工作。

2.做好校园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信号通畅和画质优良。

3.做好各办公室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护工作,保证办公设备的正常使用。推进校(院)办公自动化,逐步扩大校内业务管理的网络化、数字化、无纸化。

4.负责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录播室设备的软硬件维护。

5.负责学术报告厅的灯光、音响、电脑、LED显示屏等设备管理使用与维护

6.负责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教研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业务进修与培养工作,培养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加强对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指导,负责青年教师培养;

2.抓好教学研究的普及和指导,组织教学科研的理论学习、学术报告、信息交流等活动;

3.指导教师制订教学计划,编写教学总结、论著,负责评选推荐优秀论文;

4.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各科教师的教学情况,评教评学,特别注意指导青年教师不断改进课堂教学;

5.抓好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考试的命题或指导教师命题,做好考试和试卷批改等成绩的考查和考评工作;

6.收集积累教育教学研究资料,向教师提供教学、教改、高考的信息及资料;

7.搞好校际间的教学研究,教改活动的交流,向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推广教改经验,部门档案管理等工作

8.负责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后勤保障部工作职责

1.做好学校日常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学校物资采购、登记、发放,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等;

3.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及维修、维护管理等;

4.负责学校学员食堂和公寓的运营管理;

5.负责协调学校资源、资产配置等

6.负责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法制安全科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处;

2.牵头负责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

3.负责普法教育和普法检查;

4.负责安全事故上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责任追究;

5.负责反邪教及防范工作;

6.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稳定工作;

7.负责学校安保人员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组织任免或竞争上岗、定期轮岗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均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学校重大问题均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发展事项、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关系发展全局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建立由校长室、各行政处室等组成的上下通达、分工合作、政令通畅、各司其职的管理网络。

第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上级确定的编制数额内和岗位任职条件要求,学校聘用人员优先在本校教职工中选聘,也可向本系统内学校和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依据本校工作的特殊性优先招聘有中小学、幼儿园第一线教学工作经验的优秀教师;凡由大学毕业直接来校工作的本科生、研究生,必须先到中小学、幼儿园从事若干年教育教学实践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普教系列、研究系列、大学系列或职教系列的相关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

学校实行两级聘任,由校长室聘任各处室负责人,由各处室负责人聘任教师、管理和工作人员。

聘任双方遵循平等自主的原则,签定聘任合同,确定双方聘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任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并向校长和教职工本人提出调解意见。

第五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管理学校;

()依照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关于教师进修的相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程、遴选授课教师、选编培训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开展职后培训;根据中职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对参加本校培训的学员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教育管理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

()对按规定完成培训的学员,颁发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对完成学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校本培训进行指导;

()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行聘任制,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教育与管理,实施奖励或惩处;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依法维护教师、职工、学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条件;

()对需要培训和提升自身业务素养的教师根据区教委的规定提供各种切实的帮助;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宗教政策、人员伤亡、财产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接受全区教职员工、社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教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从事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改革、教育研究和实验;

()在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讲学、撰写论著、参加进修和培训;

()承担培训教学和教研、科研工作,指导培训学员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员的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规定获取其他劳务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对不公正的待遇或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履行教师聘约,完育教学工作任务;

()坚持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影响和教育学员,关心和爱护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师德水平的提高和专业发展; 

()不断学习、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师德水平,提高专业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接受学校和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用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保证教师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积极性及创造性给予鼓励和帮助,对取得显著实绩的教职工给予资助;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直至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学员、学生的权利

第三十条 凡在本校参加各类培训的教育干部和教师均认定为本校学员;学校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招收的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后即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员、学生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与设备;

()对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有知晓权;

()参加由学校组织,或在学校举行的各种学术活动、社团活动;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课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可获得结业(合格)证书;对完成学业的学生可获得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证书。

 ()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研究、教育科研、德育研究、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研究的各项活动和社团活动;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及组织活动的相关部门及个人有建议、批评和向上级部门反映,申诉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生有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师德、遵守《中职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重教师,团结同学,讲究诚信;

 ()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实践教学活动;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或学习任务,取得规定学分。

第八章 学校的课程、教学与研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为促进干部教师的专业发展,实行学历培训(合作办学)、职务培训、新教师培训、干部培训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多门类培训,适应教师成长、成熟、成才的多方面需要。

 第三十四条 适应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推进专题培训(组合式课程)、网上培训(或自选课程)和校本培训,促进式教学和教师个性化发展。

 第三十五条 不断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基本形成适合干部和教师培训需要的课程体系。完善必修课和选修课,保证干训和职务培训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教授,扩大优质资源,提高培训和研究质量。

 第三十七条 依靠基层学校,研究和强化校本培训,加强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提高培训和研究的实效性。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展教育和教学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德育研究和心理健康研究、提高全区教师的研究水平,带动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四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为社区服务,组织教师职工、学员、学生为社区开展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第九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江津区财政投资。同时,学校开展各种社会培训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对学校发展的投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预决算报告制度。年度重大预算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执行。年度决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关会计事务、财务结算等事项,均由学校财务室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指派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各项设施、设备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如发生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将及时制订善后方案并提供学校财产清单,报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对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江津区教育委员会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江津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大会,解释权在校长室。



原标题:2016年重庆市江津区师范进修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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